開車、騎車常遇到酒測臨檢。可以拒絕酒測嗎?拒絕後會有什麼後果?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拒絕酒測雖看似可以逃避刑事責任,但法律上卻以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作為回應,並可輔以抽血檢測進一步確認駕駛人是否酒駕,法制設計目的在於防止公共危險的發生與確保道路安全,而非單純以罰代審,故駕駛人應清楚認識到,是否配合酒測應依具體情形作出合法判斷,若有合理懷疑警方違法執法者可依法提起救濟,但若確實有違規情形,選擇拒測只會讓處罰更重,不可不慎。最根本的還是遵守「酒後不開車」的底線,無論是為自己的安全還是他人的生命,避免陷入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的風險,更是對自己與社會的負責。

律師回答:

開車或騎車在路上,難免會遇到警方設置的酒測臨檢,有些駕駛人可能會配合吹氣完成酒測,也有人可能會選擇拒絕酒測,理由不一而足,從「我真的沒喝,覺得酒測沒必要」到「我喝,但不想留下紀錄」,然而無論是否喝酒,酒測本身涉及的是行政執法與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對於是否可以拒絕酒測、拒測後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相關法規解釋說明。

 

首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明定,汽機車駕駛人只要被檢測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超過0.15毫克/公升),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則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並吊扣駕照一年至兩年,如若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二年至四年;造成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第35條第四項更明確規定,若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則一律處以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並移置保管車輛,肇事者更不得再考領駕照;如果是十年內再犯者,處罰更翻倍,第二次罰三十六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加十八萬元。也就是說,無論是否有實際酒駕,只要「拒絕」酒測,法律即視為重大違規行為直接課處最高等級之處罰。

 

那麼問題來,既然喝酒會被測出超過0.25毫克/公升可能觸犯刑法第185-3條之公共危險罪,許多駕駛人選擇「拒測」,雖然會被罰十八萬元但可避免刑事紀錄留存,實務上確有不少駕駛人基於這個理由而拒絕酒測。因為即使刑事責任可能會以緩起訴處理,仍留下案底紀錄,所以某些人寧可接受重罰,也不願留下司法紀錄。至於若駕駛人「真的沒喝酒」,是否也可以拒絕酒測而不受罰?

 

這就涉及「警方是否有合理懷疑而實施酒測」的合法性問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僅能於「已生危害」或「客觀上足以認為易生危害」的情形下,對駕駛人實施酒測,舉凡交通事故、車輛蛇行、駕駛人言語恍惚、車內有濃烈酒味等情形,皆屬於可以啟動酒測的合理原因。但如果警方未具備任何客觀懷疑就要求酒測,則其執法可能構成違法。

 

就曾發生駕駛人與警方的對話紀錄被法院認定警方明知車內無酒味、駕駛無異常情形,卻強行要求酒測,駕駛人因拒測被罰九萬元後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判駕駛人勝訴,撤銷處罰,理由即為「人民無義務配合違法公權力」,具體彰顯酒測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不是由警方片面臆測或逕行執行。

 

因此,在面對警方臨檢酒測時,若自己確實無飲酒、也無任何危險駕駛行為而被要求酒測,原則上建議仍可禮貌表達自身無違規,並要求警方說明實施酒測的具體理由與法源依據,萬一真的被不當開罰,可保留蒐證並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但若確實存在客觀可疑情形,且拒絕配合酒測,則不僅行政責任極重,警方亦可依條例將駕駛人強制送醫抽血檢測,即使當下逃過酒測,但仍可能因抽血數值顯示超標而遭移送法辦。更進一步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亦規範,若拒絕酒測後仍駕車上路且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不僅吊銷駕照、車輛可能被沒入,亦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甚至被法院判刑,後果極其嚴重,絕非單靠拒測即可脫罪。最後,除駕駛人之外,同車年滿十八歲的乘客若未勸阻酒駕者,也可能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顯見酒駕制度不僅針對駕駛人,連帶乘客亦須共同負起社會責任。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酒測-拒測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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