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是否會犯罪?
問題摘要:
喝酒後騎電動滑板車確實有可能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並不僅止於受罰單處分。法律發展趨勢是將所有以電力或引擎推動的交通工具納入規制範圍,以符合法制一致性與保護公益的需求。因此,民眾不應心存僥倖,認為僅騎小型電動滑板車便可規避酒駕規範,一旦酒測值達標,便須承擔刑事責任。最安全的作法仍是飲酒後選擇步行、搭乘大眾運輸或代駕,避免因一時方便而觸法,造成不可逆的法律與人身風險。
律師回答:
喝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是否會構成犯罪,是近年隨著新型態交通工具普及而引發的法律爭議。多數人一開始的直覺是,酒駕犯罪應該僅限於駕駛汽車或機車,然而隨著法院對於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解釋逐漸擴張,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這類依靠電力馬達驅動的個人交通工具,亦逐漸被納入刑法酒駕犯罪的規制範疇,這意味著喝酒後即便只是騎乘電動滑板車,也可能因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而成立公共危險罪,並非僅止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的行政罰鍰。
首先,必須釐清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範對象。該條文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一定酒精濃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並未侷限於傳統的汽車或機車,而是使用「動力交通工具」的概念。依照法務部函釋及法院見解,凡以引擎或電力馬達作為推動之交通工具,不論是汽油、柴油、天然氣或電力驅動,均屬「動力交通工具」,因此,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電動自行車若主要以電力為動能,原則上都可能被認定為刑法第185條之3的適用標的。這樣的解釋有其背後的理由,即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速度快、穩定性低或難以控制,一旦發生事故,足以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
我們常常聽到酒駕,「駕」的不是汽車就是摩托車,但其實在刑法裡面規定酒駕的條文並沒有限定只有汽車跟摩托車。依照 刑法185-3條的規定,「駕」的是「動力交通工具」,而「動力交通工具」依照法院的解釋,是指用引擎或馬達運轉當作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而這些交通工具相較於人力或是獸力,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會對生命、身體、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在酒測吹氣超過刑法規定的0.25毫克以上時,就會被刑法處罰。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這些最近很夯的交通工具,因為也是藉由馬達運轉來提供動力的,而且騎在上面的速度最高可以達到每小時25公里,已經比人力或獸力當動能的交通工具高,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是足以導致其他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的,對交通安全具有危險性,因此認為這些都是 刑法185-3條的動力交通工具。所以不要以為喝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或是電動平衡車不開車就會沒事,只要酒駕超過刑法的標準,基本上就會成立 公共危險罪!
法院在多起判決中均強調,電動滑板車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以上,相較於人力或獸力推動之交通工具,其事故潛在危險性更高,因此符合刑法保護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再者,必須注意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區分。若酒精濃度超過刑法規定的每公升呼氣0.25毫克,駕駛電動滑板車即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須負刑事責任;但若未達此刑事門檻,仍可能因觸犯道交條例而遭裁罰。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所處罰的對象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所以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不得為罪。而依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之說明:「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所詢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上面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定義,應該區分如下: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依道交條例第74條規定,駕駛慢車若酒測值超過每公升呼氣0.15毫克,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電動滑板車被歸類為「慢車」中的「個人行動器具」,屬設計僅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里之平衡或立式器具,因此酒後駕駛此類交通工具,縱未觸及刑事犯罪,仍然會面臨行政罰鍰。進一步觀察,實務上檢察官與法院對於是否應認定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標準,核心在於該交通工具的動力來源是否主要來自電力或引擎。依法務部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動力交通工具不限於陸上交通,尚包括水上、海上、空中或鐵路運具,只要是動力推動者皆涵蓋其中。
而對於「電動輔助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的認定,則依道交條例第69條有所區分: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時速不超過25公里,且車重40公斤以下;電動自行車則以電力為主,時速同樣不超過25公里,車重則不含電池40公斤以下或含電池60公斤以下。前者因以人力為主,多數見解認為難以構成刑法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後者則因以電力為主,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屬於刑法適用範圍。
若酒測值達0.92毫克,顯然遠超過刑法0.25毫克之門檻,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合乎現行法制與實務見解。此種裁判雖引起部分社會質疑,認為電動滑板車體積小、速度有限,處以刑責顯有過苛,但法院一貫強調保護公益與交通安全,認定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酒後駕駛任何動力交通工具所造成之公共危險,因此此類判決具有安定性與可預測性。另一方面,道交條例另有規範電動滑板車使用範圍,原則上僅得於指定路段行駛,不得任意在快車道或主要幹道使用,違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換言之,即使未飲酒,若在禁止區域騎乘電動滑板車,亦可能遭受處罰,顯示法規對於此類交通工具之管理趨於嚴格。整體而言,喝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是否會犯罪,取決於酒精濃度以及交通工具之性質。若酒測值超過0.25毫克,駕駛以電力馬達為主要動能的電動滑板車,將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須負刑責;若酒測值介於0.15毫克至0.25毫克之間,則屬違反道交條例,須繳納罰鍰,並不構成刑事責任。至於電動輔助自行車,因其主要以人力為主,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動力交通工具仍有討論空間,實務上多偏向不以刑法論處,而僅處以道交條例罰鍰。最重要的是,無論法律責任之輕重,飲酒後駕駛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都會增加事故風險,影響自身與他人安全,法律雖提供刑事或行政處罰,但真正的防範仍在於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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