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也有酒駕嗎?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酒後騎乘腳踏車依法雖無刑責但具行政罰責,若騎乘電動腳踏車則須留意是否已構成動力交通工具從而可能觸犯刑法,特別是在交通事故或危險駕駛情境下風險更高,民眾切勿存有僥倖心理,認為「騎腳踏車不算酒駕」,而應秉持飲酒不騎車之原則,自我約束以維護道路安全,亦避免觸法與衍生法律糾紛。法律之設計不僅在於懲罰,更在於提醒民眾時時警覺行為的後果,而酒後騎乘即使僅為腳踏車,也不應輕忽其造成他人傷亡或交通事故之潛在危害,唯有從源頭杜絕飲酒後上路,無論騎乘何種交通工具,方能真正落實交通安全與法治觀念。

律師回答:

在台灣法律制度下,腳踏車確實存在酒駕的規範,只是其處罰標準與汽機車酒駕不同,一般人誤以為腳踏車不會構成酒駕,其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73條的相關規定,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皆屬「慢車」範疇,其中若涉及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即構成行政法上之違規行為,仍須受處罰,甚至在某些特定車種如微型電動二輪車情況下,還可能衍生刑事責任,因此不可掉以輕心。所謂慢車,係指不屬於動力車輛之交通工具,其種類明定於第69條第一項,包括傳統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其中腳踏自行車純以人力推動,電動輔助自行車則在人力踩踏之際提供輔助電力,但其最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車重不得超過40公斤,而微型電動二輪車雖以電力為主,但亦受到速率與車重限制,這些車種皆被認為可於道路上合法行駛,並受到相關交通規則規範。依據第73條第一項規定,慢車駕駛人如經測試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違反飲酒駕駛規定,依法處以新台幣1,200元至2,4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繼續駕駛,若駕駛的是微型電動二輪車,則警方得當場將車輛移置保管。若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則處新台幣4,800元罰鍰,並同樣禁止其駕駛與移置保管車輛,顯示即便非汽機車類型的交通工具,政府對其酒駕風險仍持高度警戒與規範。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關鍵在於刑法第185條之3對酒駕構成要件的限定,其僅針對「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行為為處罰對象,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依實務見解與相關解釋,包括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與其他以電力或引擎為主推進方式之交通工具,至於純以人力推動之腳踏車,因非屬動力交通工具範疇,即使酒精濃度超標亦不構成刑事犯罪。

 

但若騎乘的是具有電力驅動機能且符合動力交通工具標準之電動腳踏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時,則在酒測超標時即可能構成刑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將面臨刑責,顯見相對於傳統腳踏車而言,搭載電力機能之車種風險與法律責任皆大幅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酒後僅是騎乘人力腳踏車,雖然不構成刑責,但依然具備相當程度的交通危險性,根據交通部統計,酒後騎乘自行車發生事故的比例逐年升高,其中多數為夜間事故或未戴安全帽者,因此實務上交通警察單位對於腳踏車騎士之稽查亦日趨嚴謹,尤其在酒精濃度明顯超標並出現蛇行、違規穿越路口等行為時,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危險駕駛而遭取締。

 

更進一步的法律風險來自於如果酒後騎腳踏車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害,雖不構成刑事酒駕罪,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責任,受害人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騎士可能因酒後行為被法院認定具有重大過失而需負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尤其在未購買責任保險的情況下,將對個人財務造成重大壓力。

 

因此,從行政法到民事責任,腳踏車酒駕並非「無罪之地」,而是有其完整的處罰與法律風險評估機制。進一步探討電動輔助自行車的法律定位,現行制度中將其歸類為慢車,故目前尚未將其列入刑法上動力交通工具適用範圍,然而隨著科技發展與市場普及,實務上常有電動輔助自行車實際達成遠高於每小時25公里之速率的情形,若行駛時之動力來源主要為電力而非人力,將逐漸接近動力交通工具實質,未來不排除透過修法將其納入刑法第185條之3規範內,或以特定門檻(如最大速率、馬達出力)區分行政與刑事責任之適用範疇。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酒駕(不能安全駕駛)-駕駛行為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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