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時間遇車禍直接離去會有刑責嗎?
問題摘要:
在法律責任層面,若駕駛人未造成人員死傷,但於事故後離去且未依法報警,雖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但仍可能被處以行政罰;若事故確實造成人員死傷而駕駛人未即時處理離去現場,則有可能構成刑事上的肇事逃逸罪,刑責重大,法院審理時將依據是否有過失、離開是否出於明知並規避法律責任之故意等因素綜合判斷責任輕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交通密集且幾乎人手一車的社會環境中,車禍事故時有所聞,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因趕時間或其他因素選擇直接離開現場,是否已構成肇事逃逸罪,需依照具體情形判斷。
肇事逃逸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185條之4明確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駕駛人於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法院得酌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即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需符合四大條件:第一,行為人須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亦即汽車、機車等以引擎為動力之車輛,若是腳踏車或馬車等非動力工具,則不構成本罪;第二,行為人須因自身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第三,事故結果須造成人員死傷,僅有財損或擦撞不致人傷亡者,不構成本罪;第四,行為人須明知造成事故,卻未履行處理義務而逕自離開現場。
須視有無人員傷亡
1.確定無人傷亡情形
換言之,若只是單純的車禍但未造成死傷,雖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但仍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遭處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罰鍰,若又因未標繪事故位置並迅速移置至路邊而妨礙交通者,則處六百至一千八百元罰鍰,並得吊扣駕駛執照一至三個月。
2.明知或應可得知有人傷亡
若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明知有人受傷或死亡,卻未停車查看、報案或協助救護而逕自離開現場,即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的肇事逃逸罪。該罪的成立須具備四項要件:駕駛人為動力交通工具之操作人;因駕駛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他人傷亡;駕駛人在明知的情況下未妥善處理而逃逸。若上述條件均具備,將依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刑度提升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肇事逃逸罪的重點在於「知情」與「逃逸」,即便駕駛人無過失,只要未履行法定義務即離去,仍可能觸法。反之,若事故未造成死傷,或駕駛人未逃離現場,而是積極處理事故,則不構成本罪。因此,駕駛人一旦涉及交通事故,應即時停車處理與通報,避免因逃逸行為引發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實務上,有些駕駛人並未意識到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因而離去,但若後經認定其「應可得知」事故情形而未作適當處置者,仍可能構成逃逸。因此提醒駕駛人一旦涉入交通事故,切莫因一時慌亂或趕時間便直接離開現場,而應依序履行查看、報案、蒐證與處理義務,以免誤觸刑責造成日後難以彌補之後果。
車禍發生後應如何處理?
至於實際發生車禍時應如何處理,法律上亦有明確指引。首先應立即停車查看事故狀況,確認是否有人受傷並評估車輛損害情形,同時開啟警示燈,並於事故現場後方適當距離處擺放車輛故障標誌(三角警示牌),以防後車追撞造成二次事故。
其次,應撥打電話通報:若有傷亡情形應撥打119請求緊急醫療支援,同時撥打110通知警方處理;若無人員受傷,仍應撥打110請求協助調處。接著可進行初步蒐證,包括拍攝車輛碰撞位置、周遭路況、道路號誌或地面剎車痕跡等,亦可於地面繪製碰撞圖,汽車應繪出四輪及行進方向,機車則應標示兩輪與手把方向,以利後續肇責鑑定。
關於是否可移動車輛,亦視事故情況而定:若無人受傷且雙方同意,即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位置,以免阻礙道路導致交通混亂;但若有人員傷亡,事故現場即不得擅自移動,應保留現場等待警消人員處理。法規明定,若駕駛人不依規定處理事故,即使無人傷亡亦將面臨罰鍰處分。此外,等待警方或相關人員到場後應配合調查並誠實敘述事故經過,不可規避或虛偽陳述,否則除可能增加行政處分外,更可能影響日後民事與刑事責任之釐清。
總結而言,肇事逃逸罪僅於肇事造成死傷且駕駛人逃逸始構成,但駕駛人即使未達構罪程度,若於事故後不依法處理,仍會面臨行政責任,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冷靜處理、依序處置,避免在法律上陷入不利局面。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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