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事故,我該如何處理?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發生交通事故後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立即停車並開啟警示燈、擺放三角警示牌防止二次事故、檢查人員傷勢並立即通報救護車與警方、拍攝現場與車輛位置、蒐集證人資料、報告保險公司、與對方交換完整資料並在必要時簽署和解書,同時盡量在警方到場前留在現場。遵守這些步驟不僅可避免觸犯肇事逃逸罪,也能在後續責任認定與法律程序中掌握主動權,最大程度地降低刑事與行政風險。不幸有刑事案件,辯護的核心在於打破檢方對「逃逸」的認定,證明行為人並非在明知有人受傷的情況下故意逃離,或證明事故與行為人無因果關係,藉此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在最不利情況下降低刑期並獲得緩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逃逸是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引發刑事責任且刑度相當嚴重的罪名之一,發生車禍後第一個關鍵原則就是必須立即停車、報警、檢視現場並協助救護,這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強制要求。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即使雙方事後達成和解或被害人願意原諒,檢察官仍會依法偵辦,因此事故當下的行為極為關鍵。

 

符合肇事逃逸罪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四點:(1)行為人駕駛的是動力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機車與動力腳踏車;(2)確實發生交通事故;(3)事故結果必須有人受傷或死亡,若僅有財物損害則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但可能觸犯行政法規;(4)駕駛人逃離現場,包含未留在現場等待、未協助救護、隱瞞身份、或未獲被害人同意即離去等情況。若四要件成立即構成本罪,行為人是否對事故有過失並非成立要件。

 

行政責任方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若逃逸則吊扣駕照1到3個月;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則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則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

 

至於常見爭點,首先肇事逃逸是否必定入獄,實務上此罪無易科罰金的規定且法定最低刑為一年有期徒刑,因此如被判刑原則上須入監執行,除非獲判緩刑或無罪;若事故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有積極賠償、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節,可在偵查階段爭取緩起訴甚至不起訴,若已起訴則可作為量刑減輕及爭取緩刑的理由。

 

肇事逃逸的辯護重點,在於釐清行為人是否同時具備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求的四項構成要件,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人死傷、事故後未履行救護義務或未留下真實身份而離去,若其中任何一項不成立,則無法構成本罪。以「開車門導致後方機車騎士緊急煞車摔倒」為例,即便雙方車輛未發生實際碰撞,若開門行為與後方騎士摔車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客觀上駕駛人能預見此舉可能造成他人死傷,仍屬「肇事」的範疇,若因此離開現場則可能構成肇事逃逸;但若事故與駕駛人行為無因果關係,或駕駛人並不知情有人受傷,則可主張不具犯罪故意。例如,對方闖紅燈高速接近自行摔車,若我方無違規且不知情對方受傷,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5號判決,須確認駕駛人明知自己涉入事故且明知對方受傷仍離開現場,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因此可朝「未必知情」與「無肇事原因」方向抗辯。

 

又如事故發生後駕駛人立即下車詢問對方是否報警或送醫,對方明確表示不用,雙方交換正確姓名、電話、地址後才離開,並有行車記錄器佐證全程關心與留資料的事實,此時可主張已盡救護義務且無隱匿身分,欠缺逃逸故意,不應成立本罪。

 

其次,肇事逃逸的成立並不以雙方發生碰撞為必要,只要行為與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駕駛人能預見可能有人死傷卻仍離開現場,都可能觸法,例如開門造成後方機車騎士急煞摔車,雖未直接碰撞,仍可能成立;反之,若對方違規自行摔車且我方確無肇事原因,也未察覺有人受傷離去,則可主張無犯罪故意,不成立本罪。

 

另有不少人誤以為事故當下雙方口頭約定不報警即可免責,但實務上對方事後反悔提告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即便對方表示不用叫警或救護車,也應報警或至少事後到警局備案,留下正式紀錄以自保,並交換正確姓名、電話、住址等資料,必要時由警方或第三方見證。若事故發生後立即關心傷者狀況、詢問是否報警送醫,並在對方拒絕後仍留下完整資料且無隱瞞,通常可主張並無逃逸故意,但為避免爭議,仍建議等警方到場製作筆錄。

 

被告肇事逃逸後續程序通常是警方通知製作筆錄,筆錄內容將影響檢察官是否起訴,案件移送地檢署後仍有機會透過和解、賠償爭取緩起訴、不起訴或減刑,若不幸遭起訴並判刑,法院亦可能在特定條件下給予緩刑。

 

律師在辯護時,會先檢視事故現場證據、行車紀錄器影像、證人證言、警方筆錄,確認是否有「知情」與「逃逸」兩要件的事實基礎;若行為人事後才知對方受傷,或是在離開前已採取合理救護行為且留下完整資料,可強調行為符合肇事後應盡義務。

 

針對「不知情」辯護,必須提出具體理由,如現場光線、車速、位置、噪音等因素導致無法察覺事故發生或受傷情形;針對「無肇事原因」辯護,則需以交通事故鑑定、道路監視器影像佐證事故完全由對方違規或過失引起,與我方行為無因果關係。

 

若事後才接獲警方通知,律師亦會協助在警局筆錄中釐清案情,因筆錄內容會直接影響檢察官是否起訴;若案件進入地檢署,辯護策略可分為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在有爭議的責任判斷下主張罪嫌不足,並同時促成與被害人和解以消弭敵意。

 

實務上,即便肇事逃逸為公訴罪無法撤告,達成和解仍可顯著影響量刑,爭取減刑或緩刑的可能性。律師也會提醒當事人,日後遇到事故切勿僅因對方口頭表示不用報警就離開,應立即報警或事後備案,以留下正式紀錄,避免對方事後翻供提告,因為無紀錄的「現場同意離開」難以在法庭上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肇事逃逸往往伴隨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等附加罪名,尤其對方確實有受傷時,和解通常能一併解決附隨的傷害案件。若僅有車損而無人受傷,則不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但會觸犯道交條例第62條而受罰並吊扣駕照,此外,雙方若未能釐清責任與損害賠償,可循調解或民事訴訟處理。對於律師辯護方向,重點在於爭取證明我方對事故或對方受傷並不知情、已履行救護義務、已提供真實身份並非逃逸、或事故與我方行為無因果關係等,以否認構成要件或爭取減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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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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