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要如何處置?可以移動車輛或現場嗎?
問題摘要:
駕駛人必須了解,車禍現場的任何處置都可能影響後續的肇事責任認定與刑事、民事處理結果,尤其在有人員傷亡時,擅自移動車輛或破壞現場痕跡可能遭受更重處罰,因此遵循法定程序不僅是義務,也是自我保護的重要手段。
律師回答:
發生車禍後如何正確處置,首先必須依現場是否有人員傷亡判斷,因為不同情況對於車輛與現場的處理方式、通知程序及法律責任完全不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若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仍能行駛,駕駛人應先將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證據標繪完成,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處,若未依規定處理並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如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則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違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如因救護需要且當事人同意,可先行移動車輛。實務上,若事故僅涉及車損且雙方當場達成和解,可不通知警方,但不建議採取此方式,因為沒有正式紀錄,後續可能衍生爭議;換言之,出現肇事責任釐清,可能會因為各說各話,而無法認定。
再者,如一旦有人受傷,不論輕重,駕駛人均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報警,由警方到場處理。與此相關的「肇事逃逸」責任必須特別留意,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若逃逸則吊扣駕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規定,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實務上,「肇事逃逸」之成立與肇事責任有無不必然相關,依刑法第185條之4之立法意旨,是為防止駕駛人在事故後逃逸,促使其留在現場即時救護或採取必要措施,減少因延誤就醫造成的傷亡,因此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死傷後離開現場,即可能構成犯罪,並不以駕駛人對事故有無過失為要件,也不問離去原因;換言之,即便自認非肇事主因,仍必須留在現場處理,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若事故僅為交通工具損壞而未有人員傷亡,雖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若未依規定處置仍可能受罰,且該條同樣未要求與肇事責任有直接關聯,因此違規離開現場一樣會被開罰。
正確的處理流程應包括:立即停車並開啟警示燈、確認人員安全、視情況通報救護車與警方、保留現場痕跡與位置(拍照、錄影)、取得目擊證人資料、依規定標繪後再移動車輛、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並索取事故登記聯單,後續可申請現場圖與照片作為責任釐清與保險理賠依據。
此外,駕駛人必須了解,車禍現場的任何處置都可能影響後續的肇事責任認定與刑事、民事處理結果,尤其在有人員傷亡時,擅自移動車輛或破壞現場痕跡可能遭受更重處罰,因此遵循法定程序不僅是義務,也是自我保護的重要手段。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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