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碰撞的交通事故,離開被告肇事逃逸?
問題摘要:
「沒有碰撞不等於沒有肇事責任」,肇事逃逸的法律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事故的發生不需以接觸為必要,駕駛行為與事故間只要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屬交通事故,且事故後若駕駛人未依義務停車查看、報警或協助,皆可能構成刑事責任。當事故現場存在他人倒地、車損、呼救或聚集時,駕駛人若未善盡處置義務即離開,將承擔重大風險。因此,律師強烈建議所有駕駛人,無論事故輕重、是否有碰撞或自身是否有過失,只要周邊出現事故跡象,即應依法處理,避免誤入肇事逃逸陷阱,既保自身清白,也確保事故現場能及時應對與救治。如此不僅能防範不當指控,更是對社會安全與他人生命的尊重與負責。
律師回答:
在現代交通密集的都市中,駕駛人經常遇到並非直接碰撞所造成的事故場景,許多人認為只要沒有實際發生碰撞,就不構成車禍,更與肇事逃逸無關,但這種認知與我國刑法及實務運作有重大差距。
根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此可知,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前提,並不以實際碰撞為必要,只要駕駛人行為引發交通事故並致人傷害後未依規定處置即構成要件。在實務上,即便沒有物理接觸,只要駕駛人行為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且導致第三人為了閃避、剎車或迴避等造成自摔、自撞等傷害事故,即可能認定構成交通事故;而駕駛人若明知事故已發生卻未停車處理、報警或協助,即落入肇事逃逸的構成範疇。
舉例而言,駕駛人由車庫駛出時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或變換車道不當,後方機車因閃避緊急摔倒,雖兩車毫無接觸,機車騎士卻受有實際傷害,駕駛人若當場觀察後照鏡即已見機車摔倒,卻仍逕自駛離現場,顯然已知交通事故發生,此時其行為即可能被檢警認定為肇事後未依規定停車處置,構成肇事逃逸罪。
關鍵在於法院並不要求駕駛人對傷害有直接過失或明知撞人,只要能從客觀事證推定其有合理預見能力,即構成刑責。再者,法院在審理肇事逃逸案件時,多會依據當時交通環境、駕駛視線、現場路況、駕駛人觀察能力等進行綜合判斷,例如行車記錄器是否拍到騎士摔倒、駕駛是否有踩剎車、駕駛是否減速觀察或曾迴頭查看等都會成為責任認定之依據。
尤其是在城市中,駕駛人以為輕微車道變換、略微逼車、未注意死角、不打方向燈等,並無碰撞即無責,但實際上,若因此造成後方或側邊車輛驚慌操作導致事故,仍需負起部分或全部責任。對於是否有「肇事」之判斷,不在於駕駛人主觀認知,而在於客觀上行為與事故之間是否具備因果關係。至於「逃逸」之認定,不要求駕駛人有明確逃離現場之動機與意圖,只要其知悉事故發生後未履行停車、報警、協助之法定義務,即構成該罪。
誠如刑法規定之立法目的,是在促使駕駛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負責任地處理現場、協助傷者,並提供警察單位調查基礎,以利傷患即時送醫、釐清責任、維護公共秩序與道路安全。若每位駕駛人皆因「未碰撞、未有過失」為由而逕行離去,將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無法即時掌握,進而錯失救命契機。
再以實務見解補充,法院曾就類似案件判決指出,駕駛人在無碰撞情形下,因轉彎未注意而造成機車閃避自摔,雖無碰撞、駕駛人並無惡意,仍應認為其行為與事故有間接關聯,且其見及事故後逕行離開,已違反停車協助與報案義務,構成肇事逃逸罪。在量刑時雖考量其非蓄意逃逸、並無重大過失,予以減刑或緩刑處理,但對駕駛人而言,已承擔刑事程序風險與身心壓力。
因此,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發現行車過程中有交通事故發生,即使不確定是否與自己有關,也應採以下措施以免誤觸法網:第一、立即停車觀察,如見後方或旁車摔倒,應下車查看是否與己方行為有關。第二、如事故者受傷,立即撥打119或110報警處理,並協助聯繫救護資源。第三、報案後配合警察機關調查,如確定與己方無因果關係,可依法免責。第四、保全行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等影像,以佐證自身行為無過失且非肇事者。第五、若遭誣指或被列為肇逃對象,應及早聘請律師協助應訊與釐清案情,爭取撤銷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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