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撞到人也算肇事逃逸?
問題摘要:
即使沒有實際「撞到」他人,只要駕駛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存在事實上之因果關係且導致他人傷害,仍屬刑法上之「肇事」,此時若駕駛人離去,即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是否構成本罪,實務上重點並非限於有無物理接觸,而是依據客觀事實判斷駕駛人之行為是否引起事故,且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知而仍逃離現場。由於一旦涉及刑事責任,不僅影響個人信用與名譽,甚至可能遭法院判處刑期,駕駛人應保持高度警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即應停車報警處理,儘速蒐證並積極救護傷者,以免誤陷刑責。若對事故是否構成肇事存有疑義,亦應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後續訴訟風險。法律制度之設計目的,並非要求駕駛人承擔所有風險,而是在於建立責任意識與保護他人生命安全,從而促進交通秩序與社會信任之維繫。
律師回答:
刑法第185-4條所規定的肇事逃逸罪,其核心在於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後,明知事故發生而逃離現場,構成對被害人救助義務的違反與刑事責任的觸犯。該條文明確指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此可知,構成此罪需同時具備三個要件: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二、發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他人傷亡;三、駕駛人明知而逃逸。在實務上,一般民眾常誤以為「沒撞到人」就代表「沒有肇事」,認為自己與事故無涉,即便有人摔倒受傷亦與己無關,因此自認無責而逕行離開現場。然而,實務與法律的判斷標準卻不僅止於是否「實際碰撞」,而是以「是否因其駕駛行為引起事故並導致他人受傷」為認定標準。
例如有案例中,一駕駛人自停車格倒車出來時,未注意左後方來車動向,雖未與後方騎乘機車者實際碰撞,惟機車騎士因閃避其車輛之突如其來舉動而摔倒受傷。此種情形即符合「因駕駛行為引發他人受傷」之要件,即構成「肇事」;若駕駛人當下目睹對方摔倒,卻仍駛離現場,即涉「逃逸」,遂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雖無直接碰撞,但因其駕駛行為具備事故因果關聯性,仍受法律規範。再者,肇事逃逸罪為主觀犯,須行為人具有故意。
根據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所以實務上會考察駕駛人當時是否已知或應知其行為可能導致事故及傷害,若明知對方因其駕駛行為而受傷,仍選擇離開現場,即難以主張無犯意而免除刑責。至於若撞及停放之汽機車後離開現場者,因無致人受傷,自不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罪,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仍可能受行政罰鍰及吊扣駕照等處分。
肇事者仍應在現場留下聯絡資料、致歉紙條並通報警方或通知車主,以盡法定義務。至於發生事故後應採取之正當程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3條,駕駛人應立即停車,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保留現場證據、救護傷者、報警處理及配合警察調查。特別是對於有人傷亡者,更不可逕行移動車輛或離開現場,否則即使事後主張與事故無關,亦難免被視為逃避處理之嫌,進而構成刑責。
此外,實務上常見的情形為,對方輕聲表示「沒事了,你走吧」,駕駛人信以為真而離去,結果事後被對方提出肇逃告訴。因此,即便對方不欲報警或聲稱無礙,駕駛人仍應堅持依程序報警處理,以自保為上。若遇此種情形而未報警處理,即便非肇事逃逸,亦可能遭行政罰鍰甚至吊扣駕照。此外,對於事故現場應即時蒐證,包括行車紀錄器、現場拍照、證人資料蒐集、確認有無監視器等,有助於後續釐清事故責任。對方若有受傷,應請救護車送醫,並主動配合警方填寫初判表,俾利日後理賠與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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