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沒碰到就跟我無關,可以離開嗎?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未實際與他人車輛或人身接觸,只要駕駛行為具有誘發事故發生之客觀因果性,並於事故發生後未依法留在現場處理,主觀上又能認為駕駛人應該預見或察覺對方可能因此受傷,便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若駕駛人主張未察覺事故或對事故與己有關並無認識,則需有客觀事證佐證其「無肇事逃逸故意」,始得免責。因此,最保險的作法仍是,凡交通事故發生,不論有無實際碰撞、有無過失,皆應停車察看對方狀況、保存事故現場證據、通報警方協助處理。如此一來,不僅可避免誤墮法網,也有助於日後釐清責任與爭議處理。民眾平日可善用行車紀錄器並熟悉相關交通法律規定,遇事故時保持冷靜、立即應對,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並妥善解決爭議。交通事故無小事,一時疏忽可能帶來刑責與民事賠償,唯有依法處理才能安心自保。

 

律師回答: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此可知,構成所謂肇事逃逸罪,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第二,發生交通事故且致人傷害;第三,於此情形下逃離現場。然而在實務上,經常出現駕駛人未與他車或行人發生實際碰撞,僅因其行為間接導致對方閃避、煞車或自摔,進而導致傷害的情形,此時若駕駛人未停留在現場處理,即可能面臨是否構成肇事逃逸之法律爭議。

 

例如一駕駛人於停車後開啟車門時,後方機車騎士疑因閃避該車門而自摔,駕駛人見其未碰撞即認為與己無關而離去,但事後卻被指控肇事逃逸。針對此類情形,不能僅以「未發生碰撞」作為與事故無涉的依據,實務上乃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與「是否能預見並有逃逸故意」作為認定標準。若駕駛行為具備客觀上引發事故之因果關聯性,並主觀上知悉事故與他人受傷而仍離開現場,即難脫肇事逃逸之嫌。

 

尤其如駕駛人明知自身開門不慎可能導致後方車輛閃避而摔倒,或已知對方因其行為而受傷卻未留在現場協助處理,便極有可能構成本罪。另一方面,若駕駛人當下對事故毫無察覺,亦未聽聞聲響或感受到撞擊,加上事後能具體證明其離去係基於不知他人受傷之前提,則有可能排除肇事逃逸的故意構成要件。

 

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所示,法院即認為須證明駕駛人確知自己與交通事故及傷害結果間具因果關係,且仍明知有事故發生而故意離開,始得成立本罪。換言之,倘若駕駛人認為機車摔車與己無涉,無肇事認知,則不應當然認定有肇逃犯意。此點凸顯出肇事逃逸罪為主觀犯,須有故意始能成立。刑法第13條定義故意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因此,實務中會衡酌駕駛當時之所見所聞、現場狀況、車體是否有接觸、事故發生瞬間的可能知情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而在車禍發生後即便無人傷亡或駕駛人確信自己無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仍應依規定處置並報警處理,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將處1000至3000元罰鍰,若屬逃逸者則另吊扣駕照1至3個月。該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這些行政義務即使未構成刑事肇事逃逸罪,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實務中常見民眾誤認「沒碰撞就沒肇事」或「對方有違規我就沒責任」等觀念,然而即便對方違規闖紅燈或未保持車距等,若自身行為具有誘發事故之因果性,如不當開門、突然切換車道、緊急煞車、未打方向燈等,仍可能構成肇事一方。因此,即便自認無責,駕駛人仍應留在現場觀察對方狀況並報警處理,以免事後反成被告。

 

若對方當下稱無礙要求離去,亦應特別注意,如其事後改口提告,駕駛人恐因無法證明事故經過及對方當時表意而陷入不利。此時若無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或證人,恐難釐清責任歸屬。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未碰撞肇事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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