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闖紅燈急煞看到我的車後摔車,在不知情下離開算肇逃嗎?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在「對方闖紅燈自摔」且「我方無違規或過失,並不知對方發生事故」的前提下,我方離開現場原則上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構成該罪須以行為人知悉交通事故且知情有傷亡後仍惡意逃逸為前提,否則不具主觀故意,即欠缺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實務應以客觀證據認定駕駛人是否具有知悉事故及人員傷亡的合理根據,而不能僅以事後發現對方受傷或報案,即推定我方已構成犯罪。駕駛人應注意一旦意識可能發生事故,宜採取報警、協助救援等積極行為,以自保權益並保障公共安全,避免爭訟風險。法治社會對於駕駛人之要求不在於絕對不離開現場,而在於合乎其知情範圍內之合理處置,若能證明並無知情或事故無關,即應依法免責。

 

律師回答:

在探討「對方闖紅燈、急煞看到我後自摔,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這個問題時,必須深入分析刑法第185-4條所規範之「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並結合刑法總則中對於「故意」與「罪責」的認定基準加以解析。

 

根據刑法第185-4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條核心在於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而「逃逸」,並且事故結果「致人死傷」。

 

但需注意的是,刑法第13條進一步對於「故意」的定義指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換言之,構成肇事逃逸罪者,必須駕駛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並已致人傷害,仍然選擇離開現場,才可能具備本罪之構成要件中的「故意」及「逃逸」行為。

 

若駕駛人根本不知發生事故,或不知有致人傷害,則即使離開現場,也難以構成肇事逃逸罪。在本題中,對方係因違規闖紅燈、發現我車後自行急煞摔車致傷,且我方並無違規行為,甚至於事發當下並未察覺後方有人摔車,依法並不當然成立肇事逃逸。

 

此類情境在實務上亦有參照判例,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5號中,即曾明確指出:駕駛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需檢視其對事故的認知與注意義務,若於當時並無合理理由得以察知事故發生,自不得認定其具有逃逸故意或主觀不法性。

 

此外,該案亦提及肇事責任之判斷,需依具體事故經過,判斷行為人之交通行為是否對事故結果具因果關聯與過失,如僅為他人自行違規操作下之意外,且我方未違反交通規則、無駕駛疏忽或過失,自難論為肇事者,更遑論成立肇事逃逸。

 

因此,實務對於「是否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導致人員傷亡」以及「駕駛人是否知情」之判斷,需建立於具體客觀證據上,不能僅憑事後結果或對方單方面主張。就算事後確有對方摔車受傷之結果,若行為人確實不知有事故發生,或不知對方有受傷之情形,則其主觀上即欠缺構成本罪之故意,依法亦不應成立本罪,亦無從施以肇事逃逸之刑責。

 

再者,所謂「交通事故」之成立,依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必須為駕駛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因操作或疏忽等原因與人、車、物發生碰撞、擦撞、衝突、傾倒等,造成財產損害或人員死傷之具體事實。

 

若僅因他人違規闖紅燈後發現我方車輛而自行摔車,未與我方車輛實際發生接觸或干擾,則構成交通事故之因果關係基礎即不明確。即使有摔車結果,亦可能被認定為與我方駕駛行為無因果關聯之單方事故,進一步削弱「我方為肇事者」之認定基礎。於此種情形下,我方即便因不知情而離開現場,在法律上亦不易認定其有逃避肇事責任之行為。

 

實務上,警方與檢察機關調查此類案件時,將重視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述、雙方車輛碰撞痕跡、事故鑑定報告等客觀資料,以釐清雙方是否有實質接觸、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干擾,以及行為人是否有合理察知義務。若最終發現並無接觸,或行為人於當下無從得知事故結果,即使事後證實對方傷勢嚴重,仍不應僅因結果推定我方肇事逃逸。

 

此外,對於所謂「不知情離開是否值得冒險」的疑慮,從法律風險控制角度出發,仍駕駛人如有任何懷疑現場可能發生事故時,應主動停車查察,並與對方溝通或即刻報警處理,避免事後因證據不足而導致不利推定。即使事後發現自己並無責任,仍可藉由現場留存證據與報案記錄,證明已善盡注意義務與協助義務,降低誤認為逃逸之風險。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未碰撞肇事-無過失肇事

(相關法條=刑法第13條=刑法第1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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