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有下車確認傷勢的責任嗎?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責?
問題摘要:
駕駛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無論傷勢表象輕重,皆有下車確認對方傷勢之責任,若未履行此一基本義務即離開現場,極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在法治社會中,保護生命與身體之安全係最優先之法律價值,故法律對肇事者的救助與處理義務設有高度期待與規範,違反者即使非出於惡意,亦可能因不當疏忽而觸法。為避免誤觸法網與事後紛爭,所有駕駛人發生事故後務必冷靜應對,立即停車確認現場人員狀況並聯絡警方與保險公司,切勿因事故看似輕微就擅自離去,唯有全面履行事故處理義務,才能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有下車確認傷勢之責任,不僅關係到交通道德與社會責任,更涉及刑法上「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與否。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知,刑法的肇事逃逸罪必須要「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才會成立,如果只是單純的車輛、財物受損,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罪責。又,因為車禍大部分都是「過失」所造成,所以也沒有毀損罪的問題(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
所謂「逃逸」,實務上並不以駕駛人是否將車輛開離現場為唯一判斷標準,而係著重於肇事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責任」之主觀故意,及是否未履行「救助傷者」與「配合事故處理」之法定義務。
因此,即便駕駛人並未駛離事故現場,若僅在原地逗留而未出面處理或未表明身分,即有可能被視為「實質逃逸」而構成犯罪。進一步而言,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是否有「致人死傷」之事實,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卻仍未履行協助救護與通報義務,便可能觸犯肇事逃逸罪。
實務判例中亦多次指出,駕駛人即使認為對方傷勢輕微,若未主動下車確認,或未待警方處理即逕自離去,日後即使對方傷勢確實輕微,也有極高風險被誤認為肇事逃逸,並受刑事追訴。例如對方初時僅有表面擦傷,但日後出現腦震盪、內傷等症狀,即可反向主張受傷事實並提出告訴,對駕駛人而言將陷入被動局面,必須舉證當時不知情,否則極可能被法院認定有逃避救護之犯意。相對而言,若事故後駕駛人即下車關心對方狀況,主動詢問是否需叫救護車或報警,且獲得明確回應「無需協助」,同時現場完成資料交換並獲影像紀錄佐證,則可作為日後抗辯之有力證據。
至於輕微車損無人傷亡之事故,雖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仍會被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所謂「依規定處置」,係指應停車設置警示標誌、不得隨意移動車輛與現場痕跡、通知警方與消防機關,並對受傷者給予適當救護。若當事人自行和解且無人受傷者,始得免報警。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亦明確規範了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應採取的步驟與處置方式,未依辦法執行亦會被認定為違規處置。實務經驗中,經常見到駕駛人認為「對方沒說痛」、「雙方道歉就好」、「只是小擦撞」等理由就逕自離開現場,事後卻因對方提告或身體有異狀送醫而陷入刑事追訴風險。尤其近年行車紀錄器普及,警方與檢察官多會以影像佐證駕駛人是否有停車救助與配合事故處理,若無明確記錄顯示駕駛人有下車確認與履行基本處置義務,即便主觀上無逃避責任之意圖,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犯罪。至於如何證明自己無肇事逃逸之犯意與行為,實務上可從幾個方向著手,包括:一、行車紀錄器中清楚顯示有下車與對方交談,確認其無需救護與報警。二、雙方有交換資料並留下身分資訊供警方調查。三、事後主動聯絡對方關心其狀況。四、若有第三人在場可作證,亦可證明駕駛人並無逃逸。若不幸遭到提告,應即時尋求律師協助,蒐集當時行車紀錄、現場監視器、通聯紀錄等相關佐證資料,以利釐清當時是否知悉有致人傷害情事,以及是否已履行必要之救助義務與處理程序。因肇事逃逸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即使雙方和解或撤告,檢察官仍可依法起訴,因此駕駛人一旦遭到刑事追訴,將面臨刑期與駕照吊銷等重大法律後果,不可掉以輕心。
不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可知,只要駕駛汽車發生車禍,無論輕微還是嚴重,不管有沒有人受傷,駕駛人都得要停車進行處理,否則除了被處以罰鍰外,更會被吊扣駕駛執照。
而上述所謂「依規定處置」,可以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2條規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另外,有時候發生車禍時,對方人看起來雖然沒怎麼樣,但有可能有腦震盪或是身體有極輕微、一時不易察覺之傷勢(例如身體不明顯處的瘀青、破皮、傷痕等),如果未等警方到場就先行離開,對方事後仍可能據以提告肇事逃逸!不可不慎。
如果真的不幸遭提告肇事逃逸,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替您進行辯護,透過事後的一些行為證明自己對於「致人死傷」之事實並無認識,以免遭認定成立罪責。
因此,最安全的做法還是馬上報請警方到場處理,尤其在有保險的情形,因為保險公司會需要警方交通事件紀錄做為理賠的依據,所以駕駛人千萬不要嫌麻煩而直接離去,以免後續面對可能的刑事責任、行政罰鍰以及申請理賠遭拒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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