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到後照鏡,小心肇事逃逸!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不分輕重,「處置」才是關鍵,無論發生什麼樣的碰撞或接觸行為,駕駛人皆有責任停車查明、通報處理或留下聯絡方式,若能善盡本於法定義務之處置行為,即便對方日後主張受傷或財損,仍可憑記錄自保,避免無端捲入肇事逃逸之刑責風險。唯有依法處理,才能保障自身與他人的安全與權益。

 

律師回答:

在日常駕駛中,許多人以為只有撞到人或造成重大車禍才會涉及肇事逃逸,然而實務上連「不小心擦撞對方後照鏡」若處理不當,也可能觸法構成肇事逃逸,輕則吃上罰單,重則負上刑責,絕不可掉以輕心。

 

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從此可知,肇事逃逸屬於刑事犯罪,行為人一旦被認定有致人死傷而逃逸,即便事後補救,也難逃法律責任。而對於未造成死傷的輕微事故,如僅為車體刮擦,是否仍會構成肇事逃逸?則需視其是否有「依法處置」與「未擅離現場」而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顯見即使無人受傷或死亡,若未依法處理事故現場、未採取聯繫、報警或留下聯絡方式等行為,仍然構成行政法上的「逃逸」,可處罰鍰並吊扣駕照。因此,若在路邊停車開車門或行駛間不慎擦撞其他車輛之後照鏡,雖表面上看似輕微,惟若駕駛人未當場下車查看或與對方聯繫處理,即構成未依法處置事故的情節,甚至若對方事後報警指控未處理即離去,便有可能面臨吊扣駕照甚至肇事逃逸的調查風險。

 

尤其實務上有諸多案例,肇事者當場未感知有碰撞,事後卻被對方檢舉或警方調閱行車紀錄器追查,進而被指控涉犯肇逃罪,甚至遭限制出境,因此平時務必養成良好駕駛習慣,出車時裝設行車記錄器,以自保清白。如曾有案例顯示,駕駛人在變換車道時擦撞公車後照鏡,因當場無立即處理,雖其辯稱不知情,然警方仍依監視影像判定其應有察覺,故遭以肇事逃逸嫌疑送辦,所幸該案經調查後認為未造成傷亡、非故意且有其他事證佐證而未起訴,但駕駛人也因此歷經冗長調查程序,付出高額律師費與時間代價,實不值得。

 

另一真實案例中,駕駛在巷弄會車時與對向機車發生擦撞,機車倒地但騎士無明顯外傷,雙方互留聯絡方式後未報警即離開,未料事後機車騎士稱有骨折並提告肇事逃逸,所幸行車記錄器清楚錄下雙方現場交談與騎士表示無礙之言詞,最終得以證明非逃逸而獲不起訴處分,此例再次顯示裝設行車記錄器之重要性。

 

法律上所稱「肇事逃逸」,並非單指逃跑,而是指行為人於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盡必要處置義務,如查看對方傷勢、報警、協助就醫或至少留下聯絡資訊,反而選擇悄然離開,導致他人權益受損。即使當下雙方似已言語和解,也應以錄音、錄影或簡易書面加以佐證,若因時間緊迫而無法即時製作書面文件者,手機錄影或錄音檔亦可作為事後釐清事實之重要證據。從駕駛人角度而言,不論是單純碰觸後照鏡、擦撞保險桿,或稍微輾壓機車車輪等輕微事故,皆不可輕忽。

 

第一時間應立即下車查看,主動與對方聯繫溝通、照相存證、報警備案,甚至若對方車主不在現場,亦應留聯絡資訊在車上並照相佐證,以證明無逃逸意圖與善盡處置義務。

 

法院實務上衡量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除依客觀上是否造成傷害與是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外,更重要的判斷標準在於主觀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意圖,若行為人能證明當時並不知已發生事故,或有其他可合理信賴其不知之理由,如視線死角、路況不明等,則可爭取無罪或減輕處罰。

 

但在科技日益發達、行車記錄器普及之今日,任何未處理即離去的行為皆可能留下證據供警方追查,不慎即會被視為有逃避責任之虞。因此,每位駕駛人務必牢記:即便只是擦撞後照鏡,只要未與對方聯繫、未通知警方或未留下處理紀錄,均可能被解讀為未依法處置甚至肇逃,輕者罰鍰扣照,重則吃上刑責,切勿心存僥倖。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車禍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刑法第1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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