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在人群中未出面構成肇事逃逸?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人無論有無過失,只要導致他人傷亡,應依社會期待履行最低限度之救助與報案義務,並將身分明示予警方或其他執法人員,否則即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若因驚慌或不知所措而未能即時表明身分,尚可主張欠缺逃逸之故意或依法減輕處罰,惟應有具體證據加以佐證。為避免誤陷刑責,建議民眾駕駛發生事故後務必冷靜應對,第一時間停車、報警、照顧傷者並留下聯絡資料,切勿心存僥倖或逃避現場,否則不僅徒增後續法律責任,更可能因惡性評價而遭重判。若不幸遭誤認為肇逃嫌疑人,應即時聘請律師介入,協助提出反證或釐清責任,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障。肇事逃逸非小事,切勿輕忽,更不應以隱身人群之方式心存僥倖,否則將承擔嚴重刑事後果。
律師回答: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若選擇隱身在人群之中而不主動表明身分,即使並未駕車離開現場,仍有可能構成刑法所稱之肇事逃逸罪。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本條立法目的係為促使肇事者於事故發生後盡速施予救助,以減少受害人傷害程度,保障生命安全與公共利益。故所謂「逃逸」,實務上並不以「物理上的離去現場」為唯一判斷基準,而是以「是否拒絕履行救助義務及隱匿身分」為實質認定標準。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判決明確指出:「縱肇事者曾返回現場,使自己陷於犯行被發現風險,惟若在現場時未留下任何資料供警方查明,則其返回現場實與逃逸未在場並無不同,否則任何肇事者於事後只要曾停車或短暫在現場查看,不論其有無盡到救護之義務均可免責。」由此可知,法院對於「逃逸」的認定採取實質判斷,強調肇事者是否真正履行救助與身分揭示之義務,而非僅以是否物理離場作為判斷依據。
就案例而言,肇事者雖無開車離開現場,卻在人群中隱匿,不僅未主動照顧傷者或通知救護單位,亦未向警方揭示其身分資料,此等行為足以構成「迴避法律責任」及「拒絕履行救助義務」之實質逃逸,已與實務所指之「肇事後逃逸」要件相符,仍應負刑事責任。肇事者若以「我沒離開現場」為由抗辯不構成逃逸,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中難以成立,法院將依據行為人是否積極履行救助及揭示身分義務作出判斷。
再者,交通事故之現場,若有他人受傷或死亡時,肇事者不但須主動停車查看,尚須盡速通知警察或救護人員,並留下可供查證其身分之資料,如身分證、駕照、車輛號碼、聯絡方式等,俾利後續調查及民刑事責任處理,若未履行上述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之犯罪。
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上,對肇事者的要求是比較高的,肇事者不單只有留在現場的義務,並必須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例如救護員)知道自己的身分,才不會構成逃逸。若是肇事者單單只有事後折返或是留在現場卻僅隱匿一旁,假裝當路人圍觀,在實務上還是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此奉勸所有駕駛朋友,若真的不幸發生事故,千萬不要因為害怕後續責任或問題而有逃逸行為,留在現場處理絕對是最好的做法!
此外,肇事逃逸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即便被害人選擇原諒或雙方達成和解,仍不影響國家追訴之權限,檢警得依職權偵辦,法院亦得依法判刑,不能撤回。且因本罪具危險性與公共安全影響性,司法機關實務上常視為重大案件處理,對於肇事後未積極履行義務者,往往難以輕判。須注意者,即使受害人僅受輕微擦傷,若肇事者逃逸,仍可能構成本罪,且法院多依比例原則衡酌傷害程度及事後行為決定量刑。綜上可知,肇事者是否「留在現場」並非唯一評斷標準,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積極救助傷者與表明身分之行為,否則即使未開車離場,仍可能構成逃逸。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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