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互相擦撞逃逸就是肇事逃逸罪?
問題摘要:
車輛之間的單純擦撞若未造成任何人員死傷,即不會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僅屬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唯有當事故導致人員受傷,且駕駛人明知事故並故意逃離現場者,始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須依法究辦。民眾應避免以情緒主導法律觀感,反之應透過合理程序、蒐證、報案等合法手段爭取應有權益,才是理性處理事故的正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駕駛人將汽車或機車停放在路邊,僅僅暫時離開片刻,例如下車購物、投遞信件、領取餐點,卻在返回車輛時驚覺愛車遭擦撞、車體受損、車牌歪斜,但現場卻不見肇事者蹤影,相信多數駕駛人都會氣憤難平,直覺認為對方行為惡劣、意圖逃避責任,因此認為對方構成所謂「肇事逃逸罪」,希望透過報案及提告方式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在法律上並非所有交通事故中的「逃離現場」行為都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其成立要件具有明確的限制與判斷標準,必須從刑法第185-4條的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出發,才能清楚釐清駕駛人權責界限與處罰範圍。
刑法第185-4條第一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構成肇事逃逸罪,須同時具備三項要件:第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第二,發生交通事故且致人傷害或死亡;第三,於發生事故後未停留現場協助處理而逃逸。其中最關鍵即為是否造成「人傷」或「人死」之結果,此乃本罪成立之核心判準。換言之,若事故僅造成財物損害,例如車體刮痕、保桿凹陷或車燈破裂等,並未導致任何人員受傷,即無法構成肇事逃逸罪,僅屬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問題,無涉刑事處罰。也因此,若僅是停車期間他人駕駛不慎擦撞,並未造成人員傷害,即便肇事者未留聯絡方式即逕自離去,也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當時被害人正坐在車內,而擦撞導致其因驚嚇或身體晃動而頭部撞擊車窗、胸部撞到安全帶或身體其他部位產生不適,經驗證後確實有醫療需求,即可視為「人傷」,若此時肇事者明知發生事故且有人受傷,卻未停留現場而逕自離去,即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刑責。
實務上也曾有類似案例,法院即依據現場監視器畫面、現場狀況、被害人醫療證明等認定肇事者具有事故認知能力且有人傷情形,據以論處刑責。另一方面,若真如上述一般市民所遭遇的情形,在發現車體遭擦撞但無任何人傷情形下,則肇事者即便未依程序通知、留聯絡資料或報案,亦僅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之違規,該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故在無死傷的前提下,即便肇事者離去,警方亦僅能依據此條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並無刑責問題。
此外,肇事者仍須負擔車輛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亦即受害車主可針對車損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修復費用、代步費、保險自負額等合理損害賠償金。值得提醒的是,儘管單純擦撞不構成刑事責任,但民眾若於現場發現可疑擦撞情形,仍應第一時間通報警方協助處理,以利現場勘查、蒐證及事後調閱監視器掌握肇事者身分,並據以進行後續法律行動。特別是在車體損壞較重,或現場存有遺留碎片、掉落零件時,更應拍照存證、報案處理,避免事後因證據不足無法追償。
最後須強調,肇事逃逸罪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交通事故中駕駛人對人命安全之尊重與救護義務的履行,藉以避免延誤救醫、增加傷亡風險。其處罰對象並非針對財產損害之逃逸行為,而係針對駕駛人在發生人身事故後,明知有人傷卻棄而不顧,致使被害人陷入孤立無援甚至生命危險之處境,因此其構成要件具有高度限制性,並非一切「撞了就跑」行為皆可適用刑法第185-4條予以處罰。
民眾如發現愛車遭擦撞,務必理性應對,先報案確認現場有無人傷,再行評估是否構成刑責與民事求償對象,而非一味憤而提告肇事逃逸,否則恐因構成要件不符而遭檢方不起訴處分,徒增法律程序與心理負擔。唯有正確認識法律規定、釐清事實狀況,方能依法維權、避免誤用法條。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逃逸認定
瀏覽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