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肇事逃逸責任?沒經過同意離開?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的判斷不僅須視有無人員傷亡、有無過失及是否積極履行應盡義務而定,更須依據整體事實情境與相關證據資料進行綜合判斷。當事故發生時,不論肇事與否、是否造成傷亡,駕駛人應即刻於現場採取合法、適當且明確可供佐證之處理行動,才是保障自身權益、免除法律風險之上策。交通事故非但攸關當事人生命財產安全,亦涉及刑責與行政責任,駕駛人應秉持謹慎與尊重法律之態度,依法處置,切勿逕自離去而誤觸刑罰之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逃逸向來被視為交通事故中最為嚴重的刑事責任之一,然而在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出爐後,實務見解對於肇事逃逸罪責的適用標準已有顯著調整。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文原本不以肇事者是否有過失為構成要件,只要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後離開現場即屬犯罪,導致不少對事故發生無責之駕駛亦遭判刑,引發公平正義之疑慮。釋字777號即認為此規定違反罪刑法定與比例原則,宣告部分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於兩年內完成修正,亦即明確規範須有過失且主觀上具備逃逸意圖始構成肇事逃逸罪。儘管如此,肇事者並不能因此主張「無過失」即得逕自離去,原因在於刑事與行政責任仍須區別論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即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駕駛人若未於現場依規定處理,或擅自離去而無提供聯絡方式或說明身分者,仍構成行政違規行為,將面臨罰鍰與吊扣駕照處分。更甚者,若發生事故時表面看似無人受傷,但事後對方主張有傷害並提告,駕駛人離去的行為便會被認定為未履行法定義務,恐涉刑事責任。
因此,交通事故發生時不論大小、有無責任、有無傷亡,駕駛人皆應採取留置現場、協助救護、通報警消、確認雙方聯繫方式、填寫和解書或切結書等積極行動,以確保自己免於後續法律風險。以台中市東區日前發生之三車連環撞案例為例,其中一名男騎士發生碰撞後未待警方處理即問:「大家都沒事吧?沒事我要走囉。」便逕自離去,警方依法仍以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將其送辦。
此一案例即顯示,即使駕駛人並非事故主因或自認無責任,亦不得自作主張離去,因事故責任必須經事後專業鑑定與調查釐清,而駕駛人未經警方調查或其他人同意即離開現場,即便事後返回或補報,也會被認定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逃逸行為。
「肇事逃逸罪之成立,不以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過失為必要,只要有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之結果,行為人明知而逃離現場,不履行應盡之救護或協助責任,即屬犯罪。」
依照過往法院多數實務見解,當車禍事故發生時,不論有無人受傷,若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或未得他方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可能會因此背上刑事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參照)。
在釋字777號解釋前,該見解為實務通說,即使駕駛人返抵現場,若未表示身分、未與對方溝通或未主動協助救護,即仍可能成立逃逸要件。儘管釋字777號已要求須以有過失為前提,但實務上對於「是否有過失」仍需專業鑑定程序釐清,在事發當下駕駛人自行判斷自己無責離去,實屬極高風險之舉。
因此,最安全、保險且符合法律要求之方式,乃為駕駛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確實留在現場,報案、提供身分、協助處理後再行離開,若確定無人傷亡,則可與對方達成處理共識、留下書面資料後再離開現場,方能有效免除刑責與行政責任風險。且不可忽略的是,「逃逸」之構成並非需以逃離現場或遠離定點距離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未提供聯繫資料即逕行離去、或未履行協助義務,客觀上即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逃逸。
部分駕駛人誤以為只要口頭問一句「大家都沒事吧?」或自認現場沒人明顯受傷即能離去,此種錯誤觀念已導致不少人誤觸法律禁區,最終仍需面對偵查、起訴與法院裁判程序。大法官釋字777號雖對刑法肇事逃逸罪做出違憲宣告並要求修法限縮範圍,然並未放寬行政責任的處理標準,且修法前法律仍具效力,故目前肇事逃逸罪仍屬刑法範圍之犯罪,駕駛人倘若誤判情勢或僥倖離開現場,將可能因輕忽而自陷不利之境地。
駕駛人有無過失責任都必須事後鑑定和分析才知道,況且就算不構成犯罪,仍可能要負擔道路交通法規所課予的行政責任。因此,車禍事故發生時,不論有無過失,駕駛者均應留在現場等待警方或救護人員到場處置,不要擅自離開現場才是最正確的決定。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逃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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