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格車遭撞沒有處理就離開是肇事逃逸嗎?如果是停車場呢?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停在路邊停車格車輛遭擦撞,若肇事者未處理即離去,且地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道路」,即構成行政責任,將受罰鍰及吊扣駕照處分,但若無造成人員傷亡,即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若肇事地點為非道路之停車場,則無條例適用,肇事者僅須負民事責任,除非證明其有故意損壞,始可能構成毀損罪。民眾遇此情形,應冷靜應對、報警存證並依法請求賠償,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輛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內,卻在車主離開後被他車擦撞損毀,肇事駕駛卻未留下聯絡方式或報案處理而逕自離開現場,這種情況常讓人質疑:這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若此情形發生在停車場內而非公有道路上,又是否仍有適用刑責或行政罰責?本文將就路邊停車格與停車場兩種常見場所下的車輛擦撞後未處理即離去之行為,依現行刑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予以分析,說明其是否構成肇事逃逸、是否須負刑事或民事責任,以及民眾如何依法維權處理。

 

首先,針對「肇事逃逸罪」之適用條件,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本罪成立的必要條件為:(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二)發生交通事故、(三)致人傷亡、(四)駕駛人逃逸。此處之「交通事故」必須導致「人員傷亡」,若僅為財損,即便駕駛人離開現場亦不構成本罪,僅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換言之,若車輛擦撞後僅造成他人財物損害,並未導致任何人員受傷或死亡,即不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因此在路邊停車格被撞、肇事者離去的情況下,若無人傷事實,自不生刑責追訴空間。再就「行政責任」觀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明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同條第2項則規定肇事若致人受傷者,逃逸即吊銷駕照。故若在屬於「道路」範圍之處所,駕駛人肇事後未依規定通知警方、報案或留聯絡方式即離開,即屬違反行政規定,將受罰鍰及駕照吊扣處分。但此處的「道路」是否包含所有停車空間,必須進一步釐清。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對於「道路」已有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是否適用條例規定納入管理,乃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該轄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本於權責認定處理;惟若納入「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宜由該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方有上開條例之適用,合先敘明。…至於貴署所詢部分區域是否符合「其他供公眾進行之地方」之道路範圍乙節,說明如次:(一)公有立體停車場:查依停車場法第2條第3款規定,公有立體停車場屬路外停車場,非屬條例所稱之道路範圍。(二)公有平面停車場及路旁所劃設之停車格(位):現行公有停車場有路邊停車場及路外停車場,如屬路邊劃設停車格位之路邊停車場,則屬條例所稱道路範圍,至如屬路外平面停車場,原則應如上述(一)之說明;惟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之延伸,而納入「道路」範圍,依前揭說明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宜後,方有前揭說明條例所規定「道路」範圍之適用。(三)公有公園內之道路:鑑於公園型式態樣不一,且目前各地方政府對其所轄管公園多訂有自治管理規定及相關使用違反管理規定之處罰,惟如擬將公園內之道路納為條例規定所稱之「道路」範圍,亦應先確認上述說明(二)後段所列之事項。(交通部103.07.04.交路字第1030017038號函)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道路」係指供公眾通行之各類場所,包括一般道路、巷道、橋樑、人行道,並包括「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場所」。交通部於103年函釋中進一步指出,若為公有立體停車場,依停車場法第2條第3款,其屬「路外停車場」,不屬條例所稱道路範圍;至於路邊劃設之停車格因屬於公有道路之一部分,為一般人可自由駕車進入之區域,具供公眾通行性質,自屬「道路」,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無疑。

 

故可歸納如下:若肇事地點為公有道路旁劃設之停車格,則屬「道路」範圍,若發生車輛擦撞卻未依規定處理即離去,即構成違反條例第62條,依法應受罰鍰與吊扣駕照處分;但若事故發生地為公有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私人社區停車場等路外空間,因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不受條例拘束,僅能依民法或刑法處理之。

 

在刑事責任方面,如無人員傷亡情事,亦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惟若肇事者為故意破壞停放車輛之車體,例如以惡意行駛靠近擦撞或刻意破壞門板、鏡片,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前提仍須證明其具有故意破壞之意圖,而非單純駕駛過程之過失事故。

 

若僅為一般不慎碰撞,則多屬民法第184條所稱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修車費、折舊損失、代步車支出等。至於肇事者未依警方通知出面說明,則視為消極對應態度,雖不影響民事或行政處罰的進行,但對後續責任判定亦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法院實務上亦曾對於拒不到案的當事人做出有利於被害人之事實推認,增加民事敗訴風險。

 

對受害車主而言,遭遇此類情形,應第一時間報警處理並取得報案三聯單,同時蒐集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目擊者證詞等證據,有助日後追究責任。若警方認定無人傷,即不會依刑事程序調查,但仍可協助調閱監視器以釐清肇事者身份。若調查無果,受害人可主張民事侵權行為,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停車場肇事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13條)

瀏覽次數: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