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追撞直接離開,雖無過失是否有罪?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所要求的法律義務,不僅僅是事故發生的結果負責,更在於駕駛人於事故發生當下,對於受害人是否盡到救助與協助的義務,此為現代刑事責任制度中,對公共安全與弱勢保護的重要價值實現。在交通事故頻仍的社會現實下,駕駛人更應提高警覺,明白即使非因己過所致之事故,只要牽涉人命安危,便不得怠忽現場處置之責,否則日後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遇有交通事故,駕駛人第一要務應為確保人身安全並報警處理,切勿因自信無過失或心存僥倖而擅離現場,以致誤觸刑法肇事逃逸罪之紅線。如此不僅能保全證據、釐清責任,更能彰顯對他人生命安全與法律秩序的基本尊重與承擔,實為每一位駕駛應遵循之原則與底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若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條文亦明文規定,若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規定說明了即使行為人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只要於事故發生後未依義務採取救護措施並逕行離去,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此等情形與社會一般認知有所出入,容易產生誤解,例如許多駕駛會以為既然我沒有肇責,就沒有義務留下處理,然則司法實務已明確指出,即使是無過失之一方,只要現場已有他人因事故受傷,基於對生命身體法益的保護與公共交通秩序的維持,駕駛人即負有停留現場並採取必要救護措施的法律義務,否則將有觸犯肇事逃逸之虞。
在一件實務案例中,貨車司機被告因車輛遭機車追撞,經法院調查及專業鑑定後認定其對事故本身無任何肇事責任,但騎機車之女子於碰撞後倒地受傷,司機雖見對方倒地,卻未加理會即行離開,未盡救護義務。檢察官遂以刑法第185-4條論以肇事逃逸致人受傷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司機於事故中無過失,仍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一方,在事故致人受傷時即負有停留現場與採取救護之法定義務,遂判決其構成肇事逃逸罪。
此一案例具體展現,現行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與傳統過失理論的分野,顯見該罪重點並非僅在於是否造成事故,而是在於駕駛人是否於事故發生後,對被害人履行法律所要求之救護與協助義務。因此,駕駛人在發生車禍事故後,即使自認無任何錯誤或責任,若現場已有他人因事故而受傷,仍不可逕自離開,而應立即報警並視情況進行救護或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始能避免因未盡法律義務而涉犯刑責。
實務的見解認為,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在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維持現代社會生活所必需,交通事故已然為必要容忍的風險,則為保障事故發生後之交通公共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及為保護事故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自須要求行為人留在現場,即時對現場為必要之處理、採取救護、救援被害人行動之義務。」(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 3938 號刑事判決)
肇事逃逸罪的保護法益包含保障交通事故現場的公共安全、保障受害人生命身體安全、並兼及事故責任釐清與民事請求權的保存,故駕駛人於事故後應主動參與現場處理,協助警察機關蒐集資訊、保全現場跡證,倘若自行離開,無論是否意識到對方傷勢之嚴重程度,皆可能被認定為擅離現場之逃逸行為。再者,實務對於「逃逸」之認定,並不以主觀意圖迴避責任為必要,只要客觀上有擅離現場、未履行必要救護義務之行為,即可能構成本罪。
舉例而言,若行為人於車禍發生後,未與對方聯絡、未報警處理,甚至未確認對方傷勢即自行駛離現場,無論其是否對事故具過失,均已違反法定行為義務,而可構成本罪。
值得注意者,法院亦不以行為人主觀認為對方「沒事」或「傷勢不重」為免責條件,尤其當對方仍倒地、無法立即起身,行為人若未善盡確認義務而直接離去,將難以主張不知對方受傷以免責,惟若行為人之離開具有合理理由,如自身傷勢須即刻就醫、受害人明確表示無需協助、或係為尋求協助而暫離現場等,仍可於個案中據此主張無故意或無「逃逸」行為之構成要件。
再者,為更進一步界定行為人「無過失」時是否可豁免刑責,刑法第185-4條第2項亦設有但書,明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此可知,即便構成肇事逃逸罪,法院仍得依個案具體情形酌情予以減免刑責,然前提仍需構成犯罪事實,始有進入量刑審酌之空間,而非全然不罰。此亦顯示立法者並未因行為人無過失即完全豁免其對事故後續責任之法律負擔。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無過失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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