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認識撞倒人,被告肇事逃逸怎麼辦?
問題摘要:
駕駛人若與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無論碰撞大小或是否有無過失,只要有可能導致他人受傷而行為人未依法停車、報警、協助,即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所稱之「肇事逃逸」,而此罪之主觀構成多數情況下採「間接故意」解釋,依刑法第13條預見傷害而逃逸者即已足夠,並不要求駕駛人須有積極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直接故意。因此在實務操作上,駕駛人一旦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切勿因為認為事故輕微、無人受傷、自認無責等理由而貿然離開現場,應當即時停車確認事故狀況,並依規定報案及協助,始可免於日後被追訴肇事逃逸罪的風險。律師亦建議,如駕駛人真有緊急事由須離開現場,應留下聯絡資訊並主動通知警方,作為事後處理之依據,並保存相關證據,以利未來釐清事故責任與主觀意圖,避免不必要的刑事糾紛。行為人於肇事後之每一處置行動,皆可能成為法院判斷其主觀心態是否屬故意之依據,因此務須謹慎應對、切勿疏忽。
律師回答:
肇事逃逸罪是我國刑法中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人不履行救護與報警義務而設立的犯罪,依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條文中所稱「交通事故」,並不以碰撞為必要,也不以駕駛人主觀認知為必要,只要駕駛行為與事故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客觀上可能預見事故發生導致他人傷亡,而駕駛人未留在現場履行相關義務,即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點便是:駕駛人主張「沒有撞到人」、「不知道有人受傷」、「沒有發現事故發生」,而檢警與法院則依據監視器畫面、車輛行車記錄器、證人證詞、傷者供述等證據,判斷駕駛人當時是否「應知」或「可合理預見」有事故發生與人員受傷。例如一名汽車駕駛自小巷駛入幹道時未減速禮讓,使得正行駛之機車為了閃避而煞車自摔,雖然車輛間無任何碰撞,但若駕駛人透過後照鏡即見騎士倒地,卻仍未停車查看或報警,法院即可認定其明知或應知有事故發生並有人受傷,而構成逃逸行為。
「致人傷害而逃逸」要件,而在刑法體系中,對此一要件,行為人之主觀故意與否,為判斷犯罪成立的重要構成要件,尤其在交通事故涉及致人傷害而逃逸之情況,是否構成故意,須依刑法第13條規定加以判斷。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而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未積極追求但已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即屬於間接故意。肇事逃逸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於學理與實務之間常有不同見解,有學者認為,須以行為人明知肇事且致人死傷,而基於逃避刑責、規避責任等動機而故意離開現場,始得構成本罪,屬於狹義之直接故意;然法院實務多採寬鬆見解,認為肇事逃逸之成立,不以行為人明知致人死傷為必要,只需從客觀情狀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知」或「可得預見」而故意逃離,即可成立。也就是說,實務傾向以間接故意或至少可預見之主觀狀態,即認定肇事逃逸之故意成立。
舉例而言,若駕駛汽車與機車發生明顯碰撞,撞擊聲音巨大且有明顯震動,肇事地點為路口或繁忙道路,肇事者若未停車查看,逕自離去,即使主觀認為未致人受傷,法院仍有高度可能認定其已「應知」有他人受傷之可能,構成間接故意。
進一步而言,當擦撞發生於對方機車或自行車等弱勢交通工具時,其受傷風險遠高於汽車間微小擦撞,行為人作為交通工具駕駛人,對此本就應有高度注意義務,一旦駕駛人發生擦撞後,未履行停車、報警、救護等義務,逃離現場的行為,在主觀上即可能被推定為已預見對方可能受傷,僅因不願承擔後果而選擇逃逸,從而符合刑法第13條間接故意之構成。
實務上亦有案例指出,若行為人因與他車發生擦撞,車體有異常聲響或駕駛人回頭觀察到對方有倒地、緩行或異常狀態,卻仍心存僥倖而未停車,法院認為其主觀上已具備預見致傷可能且不違本意,即可依故意認定。相對地,若僅為輕微車身擦碰,兩車均未偏離軌道,無異常聲響或緊急反應,行為人真實不知發生碰撞,即使後來對方受傷,也較難認定行為人具備故意。
但需強調的是,法律上並不以明知「實際受傷」作為故意的判準,而是以「預見傷害可能」與「逃逸行為是否基於逃避責任」作為主觀判斷標準。因此,行為人即使僅造成小擦撞,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其故意成分,例如擦撞地點是否為轉彎死角、是否發生於夜間、車速是否過快、是否有明顯震動、是否有目擊者攔車、對方是否呼喊求助等因素,皆可作為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判斷依據。
再者,即使肇事者主觀認為對方無受傷,若未盡最低限度之義務(如停車、確認狀況、通報警方),便可能被視為對事實之疏忽或故意忽視,進而構成刑法上之故意。此亦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的精神,即使非出於積極意圖,只要行為人能預見違法結果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反本意,便足以論以故意。此種「不作為中的故意」,在交通事故中尤為常見。例如明知有擦撞後有人倒地,卻因心急趕路、害怕責任而未停車,即屬典型的間接故意逃逸情形。
實務上,即使駕駛人當下無法確知對方是否重傷,只要整體情境足以讓一般人認知有發生交通事故之可能,即應停車履行救護與報警義務。
換言之,不以「有無肇事責任」、「是否真正過失」作為構罪的前提,而以駕駛人是否在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為核心構成要素。因此,即使駕駛人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認為與己無涉,若客觀上他應知事故與其行為具關聯性,仍須負起停車、報案、協助救護的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被檢方依刑法185-4條起訴。在「沒有碰撞」的情況下,駕駛人更應該小心處理,如果發現有機車騎士或行人倒地,即使無直接接觸,也應停車確認情況,若人員受傷,應立即報警協助送醫,以排除構罪風險。
至於「沒有認識撞倒人」這一類情境,是否可能構成肇事逃逸,仍需區分駕駛人主觀是否真有「不知」,與客觀上是否「應知」。例如在視線受阻、無車輛震動、後照鏡角度不清等情況下,若駕駛人完全無察覺有人倒地且確有合理理由支持其不知情,法院有可能認為構成「事實上不知」,不構成本罪。但如有目擊者或畫面可證明駕駛人看到事故卻未作為,則仍難以抗辯不知情。至於是否可以主張「我以為不是我造成的」來免責?
實務傾向否定。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無論自認是否有責,均有法定義務留在現場、協助處理事故,否則即使後來鑑定結果認定與其無關,仍不能排除當時逃離現場構成肇事逃逸之要件。
換言之,「是否構成肇事責任」與「是否構成逃逸」為兩個層次的問題,不能以事後自己未被判定負責來主張無罪。針對此類案件的應對方式,建議駕駛人立即尋求律師協助,因為肇事逃逸屬刑事案件,警方與檢察官的偵辦程序可能涉及搜索、訊問、扣車等強制手段,而律師可以協助駕駛人了解案情、釐清證據、爭取不構罪或爭取緩起訴處分,並協助與被害人溝通、協商和解。雖然肇事逃逸是屬於非告訴乃罪,即使被害人不提告,檢方仍得依職權偵辦,但若駕駛人主動修復被害結果,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或慰問性和解,法院在量刑上通常會給予從輕處分,甚至有機會獲得緩刑或不起訴。對於駕駛人來說,與其辯稱不知或無關,不如誠實應對,主動釐清事實。
最後提醒所有駕駛人,無論事故輕重、有無碰撞、有無過失,只要發現有車輛或行人倒地,均應立刻停車、下車查看、協助報警與救護,並留下聯絡方式與警方說明,以確保自身不觸法。肇事逃逸罪的構成關鍵不在於肇事責任有無,而在於駕駛人有無盡到事故後應有的法律義務與社會責任,千萬不可存僥倖心理貿然離開現場。維護他人生命安全,也是保護自己免於刑事處罰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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