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受傷或死亡肇事逃逸是什麼?會吊扣或吊銷駕照多久?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無人受傷或死亡下之肇事逃逸,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亦可能被輕忽,然基於保全現場事證、保障損害賠償流程及責任釐清之必要性,現行法仍賦予行政罰與駕駛處分權限,目的即在促使駕駛人發生事故後切勿任意離開現場,應主動報案、誠實處理、與對方聯繫協議賠償,避免事後承受更重處罰與行政不利紀錄之後果。無論事故是否有人傷亡,駕駛人發生事故後應即依法報警、留置現場、協助處理,切勿因認為損害輕微或自認無過失即逕自離開,否則除構成行政違規外,尚可能因逃逸而遭吊扣或吊銷駕照,影響個人交通行動自由甚鉅。法律制度目的在於保障公共安全與事故後合理處理秩序,行為人若能積極面對、依法處理、尊重他人權益,方能避免衍生更大法律風險與社會不信任。

 

律師回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在「無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而未依規定處置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若駕駛人「逃逸」,則主管機關得依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倘若駕駛人明知事故致人受傷仍行逃逸,依同條第4項規定,將吊銷其駕駛執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且逃逸,則處分更為嚴重,不僅吊銷駕照,並明文規定「不得再考領」,形成駕駛資格之永久剝奪。此即區分無人傷亡時之行政違規與有人傷亡時之刑事責任之明確界線。

 

此即所謂的「無人傷亡下之行政肇事逃逸」,其本質並非刑法第185條之4所定的刑事責任肇事逃逸罪,而是違反交通管理義務之行政違規行為,目的在於維護事故後程序處理秩序、保全現場證據與事故責任釐清的必要程序。

 

肇事地點是否屬於「道路」?

肇事地點是否屬於「道路」,又影響該規定之適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所稱「道路」包括一般道路、橋樑、巷道、行人徒步區及「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場所」,此項規範具有列舉性與概括性並存之性質,例如路邊劃設之公有停車格、開放性公有平面停車場、多數人可自由進入之公園道路或商場開放停車區等,若屬供不特定公眾自由通行,經地方主管機關確認並納入交通執法管理機制者,即得認屬「道路」範圍,適用前述處罰條款;至若係封閉型之社區停車場、私有封閉空間或不開放大眾進入之空間,則原則上不屬此條例所稱之道路,自不得直接適用第62條所定之行政處罰與駕照處分。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對於「道路」已有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是否適用條例規定納入管理,乃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該轄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本於權責認定處理;惟若納入「道路」範圍,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宜由該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項,依現行交通法規予以納入管理,方有上開條例之適用,合先敘明。…至於貴署所詢部分區域是否符合「其他供公眾進行之地方」之道路範圍乙節,說明如次:(一)公有立體停車場:查依停車場法第2條第3款規定,公有立體停車場屬路外停車場,非屬條例所稱之道路範圍。(二)公有平面停車場及路旁所劃設之停車格(位):現行公有停車場有路邊停車場及路外停車場,如屬路邊劃設停車格位之路邊停車場,則屬條例所稱道路範圍,至如屬路外平面停車場,原則應如上述(一)之說明;惟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之延伸,而納入「道路」範圍,依前揭說明除應供公眾通行外,並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交通執法等事宜後,方有前揭說明條例所規定「道路」範圍之適用。(三)公有公園內之道路:鑑於公園型式態樣不一,且目前各地方政府對其所轄管公園多訂有自治管理規定及相關使用違反管理規定之處罰,惟如擬將公園內之道路納為條例規定所稱之「道路」範圍,亦應先確認上述說明(二)後段所列之事項。(交通部103.07.04.交路字第1030017038號函)

 

未依規定處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無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如未依規定處置,將處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罰鍰;若行為人逃逸,則主管機關得處以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處分。

 

此所謂「未依規定處置」,係指駕駛人未留置現場、未報警處理、未採取必要協助或未留下聯絡方式,使事故責任無法釐清或導致程序混亂者。再者,若事故造成他人受傷,駕駛人除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外,並應依法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且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或現場痕跡,以免影響責任認定。

 

吊銷或吊扣駕照

吊扣駕照:

若行為人於肇事後確實發現自己與事故有關,卻未即時報案或聯絡車主,離去後經警方查獲或對方提告,將依法處以罰鍰及駕照吊扣處分,吊扣期間視其是否主動報案、事故影響程度及是否有誠意處理等具體事由裁量在1個月至3個月間。

 

若當事人不服該處分,得依行政程序提起申訴或行政訴訟爭執其構成要件是否具備,例如爭執自己根本不知發生事故、或係非故意擦撞致損且未能即時發現等事由。肇事後即使僅涉及車損、無人傷亡,亦應依法報案或主動與對方聯繫,否則仍可能構成行政肇事逃逸。若駕駛人於事故發生時發現自己與事故有關,卻未即時報警或協助處理,而逕自離開,事後經警方查獲或遭對方提告,則將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

 

至於吊扣期間之長短,則視是否主動報案、事故態樣、損害程度及處理誠意等具體情節,於1月至3個月內裁量。若當事人不服處分,得循行政申訴或行政訴訟程序爭執其要件是否成立,例如爭執本人對事故並不知情或無法即時察覺碰撞事實等事由。

 

吊銷駕照:

若事故已導致人員受傷而駕駛人逃逸,則依法將吊銷其駕駛執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並逃逸,除吊銷駕照外,且不得再行考領,處分更為嚴厲。此即區別「無人傷亡之行政肇逃」與「有人傷亡之刑事肇逃」最重要之分界點。後者依刑法第185-4條為犯罪行為,不僅受刑事起訴並可能處以有期徒刑,駕駛執照亦將遭到永久吊銷,對當事人生活與工作影響重大。反觀前者,屬行政處罰範疇,得經繳納罰鍰與完成吊扣期間後重新使用駕照,惟若吊扣期間內仍駕車行駛,則另將構成無照駕駛之更嚴重違規,依第21條處罰新臺幣6,000元至1萬2,000元罰鍰並得加重吊扣處分。

 

針對駕駛人之再考領資格,條例第67條進一步設限:若係依第62條第4項後段規定(即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遭吊銷駕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照,除非符合第67條之1所定例外情形;若係依第62條第4項前段規定(即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遭吊銷駕照者,須3年內不得考領;若係依本條例其他規定遭吊銷駕照者,則為1年內不得考領。

 

又若駕駛人違規次數多次累積而吊銷駕照總期間已逾6年者,亦將被認定為終身不得考領,惟若其情形符合第67條之1規定者,得依法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重新考領。第67條之1訂有特別例外條款,明定駕駛人雖曾因肇逃而遭終身吊銷,惟經一定時間後仍可循行政程序申請重新考領,例如:肇事致人死亡者,自吊銷執照處分執行逾12年;致人重傷者逾10年;致人受傷者逾8年;其他情形逾6年。申請人尚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特定條件」,如悔過表現、無其他重大違規紀錄、通過講習課程與考核等,始得恢復駕照考領資格,並非一經屆滿即當然得考。此制度兼顧嚴格管制與更生復歸的彈性,符合比例原則與行政裁量規範。至於肇事後仍於吊扣期間駕車,構成無照駕駛,將依第21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至12,000元罰鍰,並得加重吊扣處分,情節重大者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事故-刑事責任-交通違規-肇事逃逸-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吊扣或吊銷駕照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1條=刑法第1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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