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如何判斷被害人是輕傷還是重傷?
問題摘要:
車禍案件中,被害人傷勢性質的判斷,是刑事責任成立與否的重要分界,重傷罪責任重大。最終判斷仍須仰賴醫療鑑定,以專業醫師檢查報告與司法見解,認定被害人究竟屬於輕傷還是重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就傷害與重傷有不同的法定刑,重傷是傷害是三倍。車禍事故在刑事責任上常見的爭點,就是如何區分被害人受到的傷害屬於刑法上的普通傷害,還是達到重傷害的程度。死亡結果的認定較為明確。
因為一旦有醫院出具死亡診斷書,刑事上通常直接成立過失致死罪,但若非死亡,僅有傷害結果時,就必須進一步透過醫療鑑定,來判斷是否已達刑法第10條第4項所規定的重傷標準。依該條文,重傷害的情形包括六大類:第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例如車禍導致眼球破裂、視網膜剝離或視神經萎縮,以致視力大幅下降而無法治癒;第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例如因為巨大撞擊造成耳膜破裂、聽小骨斷裂或內耳神經受損,導致永久性聽力喪失;第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例如頭部外傷導致失語症或嗅覺、味覺神經損壞而無法恢復;第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例如雙下肢癱瘓、手臂完全喪失活動力或關節僵硬,經醫療後仍無法回復正常功能;第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機能,例如車禍導致骨盆腔嚴重損傷、男性睪丸破裂或女性子宮受創,導致不孕或性功能障礙;第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例如切除脾臟導致免疫系統永久缺陷,或腦部損傷導致長期昏迷或智能缺損。這些條文雖然列舉,但司法實務中會依具體個案配合醫療專業判斷,才能確認傷勢的法律性質。
實務案例中,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就指出,告訴人因車禍受有脾臟全切除之傷,而脾臟為重要免疫器官,一旦切除就會使免疫系統缺陷,增加細菌感染風險,這種缺陷不可逆,屬於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身體重大不治傷害」,因此認定為重傷害。又如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告訴人因車禍下肢全癱,經半年觀察與醫學檢查,完全治癒可能性近乎零,確認雙下肢癱瘓達到「毀敗一肢以上機能」,法院認定其傷勢即屬重傷害。
重傷害的判斷依據在於永久性或長期難治的機能喪失,而非單純的短暫受傷。反之,如果被害人雖有骨折、腦震盪、內臟出血等情況,但經醫療後能逐步痊癒,不會造成長期功能缺損,那麼就僅屬於普通傷害。實務上區分普通與重傷,關鍵在於「是否影響身體主要器官或功能,且無法治癒或恢復」。
因此,車禍發生後,如何判斷被害人屬於輕傷或重傷,必須依靠醫療鑑定,由專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說明傷勢是否涉及上述六類重傷害情形,並由司法機關據以判斷。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若遇到被害人有疑似重傷害結果,通常會囑託醫院出具鑑定意見書,甚至送交法醫研究所進一步鑑定。法院在審理時,也會依照醫療鑑定資料,結合醫師出庭證言,綜合認定傷勢性質。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上的重傷害與醫學上的「重傷」概念不完全相同,醫學上所謂重傷多指病情嚴重或危及生命,但刑法上的重傷害則更重視永久性或重大機能缺損,例如短期昏迷雖危險,但若完全痊癒,未必構成刑法上的重傷害。
因此,車禍後若僅有骨折住院數月但能康復,一般不會構成重傷害,而是普通傷害;但若骨折導致肢體功能無法恢復,則會落入刑法第10條第4項的重傷害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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