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寵物會遭罰鍰或罰金嗎?
問題摘要:
雖然現行刑法與民法仍將寵物視為「物」,法律保護重點在於飼主的財產與人身法益,但動物保護法以行政法與刑罰介入方式,已建立動物本身作為保護對象的制度基礎,使法律不僅保護人,也對動物施以正面義務規範,朝向更具動物福祉導向的立法趨勢邁進。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制下,個人法益如生命、身體、人格、財產等,係法律所明文保護者,其中生命、身體與人格權為自然人所專屬,無從延伸至非人類動物,即使飼主視寵物為家人、情感上難以割捨,然法律上仍將其歸類為財產,亦即「物」的地位,無法與自然人相提並論。
可能成立之刑事責任
寵物雖有生命然法律上性質屬「物」,故可能成立毀損罪
於刑事責任方面,若他人對寵物施加暴力,導致其傷亡,若係出於故意,則屬刑法第354條規定之毀損罪,即「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此為故意毀損罪,僅處罰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者,若為過失行為,例如未留意烘乾機溫度過高導致寵物灼傷,或未妥善保管鋒利器具使寵物受創,即不構成刑法上之罪責。換言之,除非能證明行為人故意為之,否則無從以刑法追訴之。
另外,在法律上,雖然寵物具備情感價值,但其仍被視為「物」,即屬於飼主的財產,因此威脅要傷害、毒殺、帶走或遺棄他人寵物,本質上是對其財產的加害威脅,亦可能成立刑法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財產為手段的恐嚇」。
又 雖然我國刑法體系中仍將寵物視為「物」,屬於飼主的財產法益,但動物保護法另設專章規範動物的保護與福祉,賦予動物一定的法律保障地位,補充傳統財產法視角下的不足,也逐步反映出現代社會對動物權益的重視。依據動物保護法之規範,對於宰殺、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之行為,立法上已依行為人之主觀意圖(故意或過失)及客觀結果(動物受傷程度)區分為不同處罰層級。
(一)故意重傷或致死寵物者:刑事處罰
首先,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若行為人違反第五條第二項(即動物不得遭受虐待、不當對待等基本保護規定)、第六條(禁止非依法宰殺動物)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運送動物應有適當設備與人員)等條文,且係出於故意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並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即構成刑事犯罪,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為動保法中刑罰最嚴重者,屬於實質刑責,亦即可起訴處以自由刑與高額罰金。
(二)故意或過失造成傷害但未達重傷或死亡:行政罰鍰
其次,如行為雖具故意但結果尚未達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或係出於過失而導致動物達前述嚴重傷害結果時,則適用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款之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雖不構成犯罪,惟其法律效果仍為重大行政責任。
(三)過失造成寵物輕傷者:輕微行政處罰
再其次,若係過失傷害動物,而結果並未達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亦即屬最輕微之違反情節,則依動保法第30條之1第2款規定,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可依違法次數重複裁罰,以遏止重複違規行為。此項規範意在區別故意與過失,並依傷害結果作出漸進式處罰機制。
-事故-刑事責任-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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