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請求權人及請求範圍為何?

26 Sep,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賠償請求權人及範圍的判斷,必須先分被害人死亡或傷害兩種狀況。若死亡,請求權人包括支出必要費用之人、受扶養權利人、直系尊卑親屬與配偶以及繼承人,可請求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與死者死亡前財產損害;若受傷,請求權人為被害人本人,可請求醫療費、生活費用增加、勞動能力減損補償、所失利益與精神慰撫金。此外財產損害亦可另請求。這樣的區分架構,既兼顧法律條文規範,也符合公平補償的精神,使被害人及其家屬得以獲得合理救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後,如何判斷誰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以及可請求的範圍,實務上主要是依被害人是「死亡」或「受傷」來區分,因為兩者涉及的權利基礎、請求主體以及賠償內容都不相同。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時,加害人應對於因死亡所生的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負責;若僅造成傷害,則加害人應負責補償被害人因此喪失勞動能力、增加生活費用、醫療費用及精神痛苦等。先談「死亡」的情形,民法第192條明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若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時,加害人亦須對該第三人負扶養費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94條,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而民法第195條則補充規定精神上之損害請求原則上專屬於本人,不得繼承,除非被害人在死亡前已起訴或加害人已承諾給付。

 

死亡案件中,請求權人包括:(一)為死者支出殯葬費之人,例如家屬或其他代墊者;(二)死者生前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三)死者生前依法應扶養之人,例如子女或父母;(四)死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精神賠償;(五)死者之繼承人,可繼承死者死亡前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醫藥費、停業損失等。死亡賠償範圍,依法律及實務通常包括:第一,殯葬費,僅限必要費用,如火化、棺木、骨灰罐、埋葬地點等,實務上約在十六萬至三十萬之間,若屬非必要如樂隊或表演支出,不在賠償範圍內;第二,扶養費,對於死者在生依法有扶養義務之人,應依其需要及死者可預期的生活期間計算,並須扣除中間利息,常以霍夫曼一次計算法計算;第三,精神賠償,由父母、配偶、子女請求,金額由法院斟酌雙方身分、經濟能力、家庭關係等核定;第四,死者死亡前的醫藥費與所失利益,屬死者固有的財產上損害,得由繼承人繼承請求。

 

其次是「傷害」的情形,若車禍僅造成被害人受傷,則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應負賠償責任。請求權人為被害人本人,其範圍包括:(一)醫療費,如住院、手術、藥品、檢查、護理等必要費用,但診斷書費不屬於賠償範圍;(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費用,如就醫交通費、看護費、住院雜支、小孩托育費等,不僅限於已支出,將來必要支出亦可請求;(三)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計算公式通常為所得額×勞動年數×能力減損比例,若完全喪失則為100%,部分減損則依醫師診斷或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認定;(四)所失利益,被害人因傷無法工作,原本應得之薪資或收益可請求賠償;(五)精神賠償,指因受傷造成的精神痛苦,由法院依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條件、加害程度斟酌核定。

 

對於被害人是否有固定職業,也影響計算方式,有固定收入者可直接依薪資計算,無業者則可參酌最低工資或平均支出,老人或退休人如仍有實際勞動能力,也能主張所失利益。除人身損害外,若車禍造成財產損失,例如汽車、機車、手機等財物毀損,依民法第196條,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減少的價值,通常以修理費或重置費為計算基準。

-事故-損害賠償成立-車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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