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死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雖現行法下寵物仍為「物」,飼主就其損害原則上僅得請求市價價值損失,但法院已逐步接受飼主得基於人寵間密切情感關係,類推適用精神慰撫金規定之主張,使民事法制逐步向更尊重動物生命與人類情感之方向發展。

律師回答:

寵物屬物不符合民法慰撫金之請求規定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架構下,若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須依民法第18條、第194條及第195條第1項為依據。然而這些法條所保護的僅限於人格權、生命權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並不包括財產或物品的損害,因此寵物作為民法所定的「物」,並非慰撫金請求的適格標的。

實務上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飼主不得因寵物死亡而請求慰撫金。這是因為民法第195條所保護的是「人格法益」與「身分法益」,而寵物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被視為「物」,也就是財產的一種,並不具備人格或法律上的身分關係。

換言之,寵物遭侵害在法律上僅屬於對財產權的侵害,與個人長期使用的手機被損壞類似,雖然具備感情連結,卻不構成人格法益損害,自然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明定的身分法益也僅限於配偶、父母、子女,飼主與寵物之間並不具備這種法律上的親屬關係,難以納入保護範圍。

民法第196條明確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這表示即便加害人不法傷害或致死寵物,飼主得請求的也僅限於市價損失、必要醫療費用或處理遺體之花費等直接財產損害,而非基於精神痛苦所產生之非財產損害。

換言之,法律上認為寵物為財產之一種,其本身並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地位,飼主與寵物間亦不具法律上所認定之身分法益關係,因此在法律明文未修正前,法院多採否定見解,不認為可依現行法主張精神慰撫金。

即使飼主與寵物情感再深厚,其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在現行民法體系下,仍屬無法獲得慰撫金賠償的範疇。這反映出目前法制上對寵物地位的定位與人類情感實況仍有落差,也促使社會各界對修法保障動物權益與飼主情感損害產生更多討論與關注。

晚近實務見解意識到寵物伴侶的價值

然而,隨著動保意識提升與社會對寵物伴侶角色之重視,法院見解亦逐漸產生變化。近年已有判決認為,若仍將寵物視為單純之物,則對於加害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僅能論斷為財產所有權之侵害,未能充分體現飼主與寵物間之情感聯繫,與現今社會觀念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即指出:雖依民法編章體例,人與物明確區分,且我國民法係採取「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二元論,僅自然人與法人為法律上之權利主體,其餘動產、不動產皆屬物,動物並非權利主體,但本於社會情感與實際關係的考量,應視動物,特別是寵物,為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該判決更進一步指出,飼主與寵物之間多已發展出近似家人間之情感聯繫,若仍僅允許飼主於寵物死亡時請求市價賠償,而不得請求慰撫金或殯葬費,反有鼓勵社會忽視動物生命價值之虞。因此,儘管立法上尚未明文將動物視為權利主體,也未允許動物以自身名義由飼主提起訴訟,但法院已於實務上認為,在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下,飼主得就寵物遭受傷害或死亡的行為人,請求不僅限於物的價值損失之賠償,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規範之精神慰撫金規定。

 

是以在實務上,若飼主能證明其與寵物間具有穩定、深厚的情感連結,且因加害人之不法行為致寵物受有嚴重損害,導致飼主精神上重大打擊,則即使現行法律未明文保障,也可能透過法院類推援引侵權責任規定而獲得慰撫金判決。

從整體法制觀察,動物雖仍為物,但當其與人之關係已超越單純所有權的界線時,於民事責任上應採取更彈性的解釋,以反映現實社會之人寵關係與法律保護需求。未來若立法者有意提升動物法律地位,使其成為具備受保護權利的準主體,或引入由飼主代表動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制度,則可更完整地保障動物福祉與飼主情感權益。

-事故-損害賠償成立-寵物-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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