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寵物須負何種民事責任?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侵害寵物所涉民事責任,原則上係以財產損害為核心,保障飼主對寵物之所有權利益,但近年實務已有逐漸重視人與寵物間情感連結之趨勢,對於非財產法益損害之請求漸有接受餘地。未來若立法者能進一步釐清寵物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並調整相關賠償規定,將有助於實質反映社會現況與情感需求,使法律保護真正落實於人與動物共生的倫理架構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寵物雖然在人類情感上被視為家人或伴侶,然而從法律定位來看,仍屬於「物」,亦即動產的一種,並非具有人格權之主體。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侵害寵物所生的民事責任,主要係依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處理,其責任的性質與範圍,則需依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侵害行為的具體情形綜合判斷。

 

民法上寵物之性質屬「物」

從法律構造出發,民法第66條明定動物為物,屬於動產性質的財產,並未具備法律上的人格,因此當他人不法侵害寵物,無論是否導致其傷害或死亡,法律上視為對飼主財產權之侵害,而非對寵物本體之權利侵害,這是目前我國民法基本而明確的體系立場。

 

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若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致使他人寵物受傷或死亡,須先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主觀過失或故意、具體損害及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損害賠償責任。

 

於此基礎上,飼主得進一步依民法第196條主張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範圍,因該條文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我國民法視動物為物,故對寵物的不法侵害,實為對飼主財產權之侵害。

 

進一步而言,損害賠償之計算,尚須參酌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之規定,原則上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倘不能回復或顯有困難,則以金錢賠償代之,並得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並自損害發生時起加計利息。此外,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實際受損部分及可得利益之喪失,亦即填補被害人因侵害所生的全部財產損失。

 

依據此一體系,若飼主能證明其寵物因他人侵權而遭受具體損害,則得主張包括寵物死亡時之市價、醫療費用、火化處理費用,甚至在特殊品種情形下主張合理育養及繁育成本,構成完整的損害範圍。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飼主是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則涉及更具爭議之法律問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僅就人格權、生命權、身分法益等重大非財產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所謂精神慰撫金。而寵物在我國法律上雖具有情感價值,但基於其「物」的法律地位,並不具備作為請求慰撫金之法益性質。傳統見解認為,飼主與寵物並無法律上之身分關係,其死亡亦不屬於立法上承認之精神法益損害範疇,因此原則上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而,近年少數實務與學說見解逐漸鬆動此一立場,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即肯認,若飼主與寵物有長期深厚情感,寵物死亡所造成之痛苦,可能已超過一般財產損害所能衡量,為避免落入過度形式的物權法觀點,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95條規定,賦予飼主請求精神慰撫金之可能性。此一見解雖非主流,但對我國未來相關法制發展具有指標性意義。

 

實務上,若飼主與寵物間存在類似伴侶、家庭成員之情感關係,且因加害行為導致重大精神創傷,可主張因特殊情形類推適用慰撫金請求權,惟法院是否採納,仍取決於個案具體事實之證明力與社會情感共識。

-事故-損害賠償成立-寵物-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66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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