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後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與賠償項目為何?
問題摘要:
事故發生後所產生之民事法律責任涵蓋對物及對人之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增加生活所需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期間之收入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須以被害人受害前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專業技能、勞動能力及生活條件為基準,並考量加害人故意或過失程度、經濟能力及事故情節,提出證據包含醫療單據、費用明細、勞動及收入證明、醫療鑑定及專業證明,並須於民法第197條規定期間內提出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車禍或其他事故所衍生的民事法律責任與賠償項目,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身體、生命或財產受到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1條之2規定,應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受害人有權益遭受侵害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若符合前述條件,即成立侵權行為,肇事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或其他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是要負賠償責任,可粗略分為「對物」以及「對人」兩大塊:
對物部分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所以撞毀的車子與撞壞的物品,都要依照毀損程度賠償。對於財產損害,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因毀損而減少之價額,亦即事故造成的車輛、設備或其他財物毀損,都應依毀損程度與修復成本或重置價值進行賠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考量物品原價、折舊率、修理費用及市場價值,並酌定合理賠償額。
事故造成財產損害者,車輛、建築物或其他動產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均得請求賠償,必要時可請求鑑價,以實際重購成本或修復成本計算賠償額,若修復費用超過重購價,賠償額以重購價為限。若財產損害同時導致停工或營業受阻,其因此產生之間接損失,如營業利潤減少、合同履行困難、停工期間支出費用等,也可列入損害賠償請求範圍,但須提出憑證或財務資料佐證。
對人部分
如果被害人受傷但沒死,則除了依照民法第193條必須賠償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的損害,同時依照民法第 195條規定還要賠償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也就是俗稱的慰撫金。金額的計算,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影響之重大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對於人身損害,若被害人受傷而未死亡,民法第193條明定,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賠償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之必要費用,同時依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亦應給付,慰撫金金額則須視傷害嚴重性、被害人身分、加害人經濟能力及其他情形綜合判斷。
若被害人死亡,則依民法第192條,除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所需費用外,殯葬費及對於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損害亦須負責,同時其父母、配偶及子女等得依民法第194條請求慰撫金。賠償項目可細分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所需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不能工作期間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
醫療費用
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用等合理支出,須有醫療單據、費用明細或醫院收據佐證,私人診所或無處方箋之治療費、伙食費等非必要支出不列入賠償範圍,若被害人投保健康險或傷害險,保險單位給付之部分,因屬被害人自付保費所換取之保障,亦可列入賠償請求。
增加生活上之必要費用
則包括看護費、義肢、義齒、義眼、拐杖及營養補品費用,若親屬代為照顧,也可依其勞務價值請求賠償,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基於身分關係之照顧勞力可評價為金錢請求,不應免除加害人責任。
不能工作期間之損失則需以被害人實際收入為依據,提出薪資扣繳憑單、所得稅申報或公司證明作為佐證,若被害人原有收入不固定,則須以法院心證及證人證言綜合認定。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應以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狀態、教育程度、專業技能、工作經驗及社會地位綜合評估,不應僅以單一工作收入或短期收益判定,法院在計算此類損害賠償額時,應考量被害人健康、技能、再就業可能及勞動年限,且勞動能力包括收入能力及經營能力,商人或自營業者獲利亦需與市場環境及自身財產運用情況區分,並非全部納入勞動能力所得。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法院於計算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金額時,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而不能僅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又商人之獲利能力雖屬勞動能力之一種,惟其獲利多寡亦與自身財產運用、投資環境等因素相關聯,而無法全部視為勞動能力所得。原審並未說明何以每月5萬元作為身為公司負責人之被害人受侵害前之勞動能力基準,論事用法即有理由不備之違失(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依心證認定之。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有計算至六十歲退休年齡者,亦有計算至五十歲或五十五歲者,法院常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之。
精神慰撫金部分
民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到重大侵害者,即使非財產損害,也得請求相當金額作為慰撫,計算標準依傷害嚴重性、加害情節、被害人身分及加害人經濟狀況衡酌決定,慰撫金應考量實際加害情形及受害人心理、生活影響,並可斟酌雙方身分與經濟能力。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傷害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
賠償請求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不行使即消滅,自侵權行為起逾十年亦消滅,因此,受害人應及早提出請求,以免權利喪失。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先行和解或聲請調解,例如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若協商不成則得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證據裁判,單據、醫療報告、勞動收入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據是法院判定賠償金額之基礎。交通事故賠償計算,醫療費用須憑醫療收據、藥費明細、手術費明細及復健費用明細,增加生活所需費用須提供看護紀錄、義肢費用、交通費收據等證據,喪失勞動能力需提出薪資資料、工作證明、專業資格證明及醫療鑑定報告,精神慰撫金則需結合傷害嚴重程度、身分地位、加害人經濟能力及事故情節作酌定,法院依此綜合判定。
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部分,法院會參考醫院診斷及鑑定報告,評估受害人工作性質、技能及再就業可能,勞動年限計算亦視被害人健康、職業及傷害程度,可能依六十歲或五十歲退休年齡計算。實務上,法院亦會將加害人故意或過失程度、交通事故發生原因、是否酒駕或違規、肇事責任比例納入考量,以衡量賠償金額之比例。若事故涉及死亡,被害人扶養人及近親可請求喪葬費、生活費用增加及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規定,計算標準亦同樣考慮受害人及扶養人生活狀況、加害人經濟能力及事故情節。賠償請求除前述項目外,亦包括因事故產生的後續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及長期照護費用,若受害人有殘障或後遺症,法院會依醫療專業意見與統計資料估算長期生活所需費用及勞動能力減損,作為賠償金額基礎。
綜上所述,事故發生後的民事法律責任與賠償項目涵蓋物的毀損、身體或健康受損所致的醫療費、看護費、增加生活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殯葬費、交通費、輔助器材費用、復健費用、間接損失及必要費用,賠償範圍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判例,並酌情考量加害人過失程度、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心狀態、職業技能、收入、年齡、教育程度及社會經驗,以及加害人經濟狀況和其他情況綜合計算,訴訟請求須注意時效規定並保存完整證據,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及實現加害人應負之賠償責任,確保民事責任之落實及受害者權益之完整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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