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被害人得請求勞動損失為何?理工科學生為什麼不能請求上市櫃科技業的一般薪資?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對於未來所得損失之判定,核心在於合理預測與經驗歸納,而「職類別薪資調查」正是國家定期蒐集並公告之重要參考資料,結合技術層次與行業特性,提供合理化且具可驗證性的標準,有助於提升損害賠償之公平性與一致性。未來若受害人主張特定職業所得為賠償基礎,則應提供足夠事證證明其具有進入該職類與取得該薪資之高可能性,否則仍將以勞動部調查數據中合理代表值為準,以維訟訴程序之穩定與衡平。

 

律師回答:

事故造成受害人勞動能力減損或完全喪失,勢必影響其現實或可得的工作收入,因此依法可依民法第193條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所得損失。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然實務上所得損失的計算,需兼顧證據能力與合理預測,並非單以理想薪資為準,尤其對於尚未正式就業的學生而言,更須謹慎評估其未來實際可能取得的收入。若為已就業者,法院通常會參酌薪資條、所得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薪資等客觀資料,認定其實際薪資為損害計算基礎;若為失業者,法院會以其失業前之職業、年齡、身體狀況、過往工作紀錄、求職意願等因素綜合判斷其可得收入,再作為損害賠償基礎。至於學生或尚未工作者,其勞動能力損害賠償即不易直接以現有收入計算,必須建立於其未來可得之預期所得。

 

然此預期所得,法院不會單以其就讀科系即推定將來所得水準,仍須視其畢業後是否有進入該領域之合理可能性與該領域收入之一般水準加以認定。理工科學生固有高就業率,然並不當然代表其將來可獲得某一特定高薪職務,亦不能僅因其就讀該科系即據以推定未來將任職上市櫃科技公司且獲該產業平均薪資。法院多認為,學生畢業後之實際職業選擇變數極多,包括學業成績、人際能力、實習經驗、就業市場供需變動、求職意願、考照成敗等因素,影響其最終所得。

 

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審核被害人減少勞動能力之程度時,自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年齡、身體或健康狀態等各種因素。因此,如因車禍或其他事故事故造成被害人無法工作,無論是長期或短期皆能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提供相關證明,如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之時間、薪資證明資料,若欲請求終身之勞動能力減損,則應提出殘障等級判別資料,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所訂定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係做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核定依據,其僅有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並無各殘廢等級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若干之記載,所謂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係學者按一定方法計算而得之給付標準,且係依體力勞動者而擬定之比率,於實際運用時,仍應斟酌被害人之職業、智能、性向、年齡、教育等因素加以適當調整,而非一體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原告雖主張伊現就讀資訊工程學系,將來可能從事資訊及通訊傳播業,應按行政院主計處所頒布『受僱員工薪資調查統計重要指標』所列資訊及通訊傳播業每人每月薪資66,157元之標準核計勞動能力減損金額等語,惟依目前社會現況,學生畢業後就業情形未必與其在學之學習領域有關,難認原告將來必係從事某特定行業,尚不宜以其目前學習領域憑以計算日後之勞動能力損失。又原告於車禍前每月收入固為11,000元,惟此僅係部分工時工作之收入,且原告現為學生而無法全時工作,自亦不宜以其車禍事故時收入多寡計算勞動能力損失。而依一般客觀情形,原告如未有本件失能狀況,自可從事一般勞動工作,並獲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一般勞工基本工資至其主張之65歲為止,是本件原告自106年7月1日起勞動能力減損之金額,應以勞動部於105年9月19日發布,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1,009元之標準核算。」

 

因此,縱就讀理工類科系,除非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未來職業發展方向與產業屬性,例如已通過相關專業資格、獲產業界實習或預聘機會、或曾任高階實習職位等,否則仍僅能依一般平均薪資或基本工資計算。法院也會考慮學校之知名度與錄取難度,但僅作為佐證之用,無法成為唯一標準。例如即便原告就讀資訊工程學系,亦不能據此推論其未來必將任職資訊或通訊傳播產業,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其將來即將從事此行業,否則仍應依一般勞工薪資或基本工資估算勞動能力損失。該判決指出,即便主張未來將獲得平均月薪66,157元,但原告係學生身份、事故前僅從事月收入11,000元之兼職,尚無穩定收入,加以未能證明將來必可進入特定高薪產業,終以基本工資作為賠償基準。

 

從此觀之,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非以「學歷」或「志向」為推定基礎,而是需以統計可得性與個別具體條件為判準。亦即,是否畢業於名校、是否就讀理工類科、是否擁有專業證照、是否有具體就業紀錄或證據支持將來職業方向,均可能影響法院對預期所得的採信程度,進而影響最終賠償金額。而這樣的標準設計,其實就是基於統計經驗與司法實務中的預測可信度考量,避免賠償金額脫離現實,造成濫請求或過度補償之現象。

 

例如醫學生由於通過國考之比例高、實習機會多、且國內醫療體系對醫師有穩定需求,法院多認為其未來成為醫師的可能性甚高,故若其因事故無法執業,法院多能依醫師平均薪資推算賠償;相對之下,法律系學生雖亦可考律師或司法官,但錄取率相對偏低,若無具體證明其考試準備進度、補習參與、或高分成績單等,法院亦難據以認定其將可取得律師資格,只能依普通大學畢業生之平均起薪作為基礎。

 

更何況,即便就讀同一學系,不同學校之畢業生在職場競爭力、錄取率與就業表現仍存有落差,例如資訊系學生來自頂尖大學,若能提出歷年成績、語言能力、專題研究、實習經歷等資料,自有助於說服法院認定其就業潛力與預期所得高於平均水準。

 

但若僅為一般學校學生,則法院仍會保守推定其未來所得,採用勞動部公布之平均薪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礎。

 

因此,名校背景與否、學系屬性與否,誠然對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計算具參考價值,但絕非單一因素即可推翻個別條件與統計可得性的認定。

 

在法律訴訟中涉及未來所得損失的推定時,核心問題即為:若非事故發生,受害人未來可合理取得的工作報酬為何?而這種對「未來事實」的評估,因其尚未實現,不得不依賴經驗法則與社會統計數據作為推論依據。

 

正因如此,職業市場的薪資調查成為法院認定賠償金額的重要參考資料。特別是我國勞動部每年辦理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即是為了掌握工業與服務業中各職類的全時受僱員工人數與薪資水準。這項調查排除雇主、自營作業者、無酬家屬工作者與部分工時勞工,專注於最能代表實際受僱工作狀況的「全時受僱員工」。如113年度的調查顯示,工業及服務業的全時受僱員工總人數達806.5萬人,其中最多的職類為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占26.4%),其次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16.2%)、事務支援人員(15.1%),最少者為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5.5%)。若從技術層次區分,第3至4層次(如中階技術工)佔比為41.8%,而第1至2層次(如初階事務與技術人員)則佔58.2%。在工業部門方面,製造業為主體,占83.3%,其中有過半數受僱於技藝與機械組裝相關職類,而技術員及專業人員約各占15%左右。

 

至於營建業則明顯偏向勞力密集結構,基層技術工與勞力工占11.2%。服務業則呈現結構多元,如住宿與餐飲業的服務銷售人員比重超過六成,金融與保險業的技術員比重則超過四成,醫療保健業則幾近六成為專業人員。這些數據說明,不同產業間因營運型態差異,導致職類與薪資結構亦有顯著落差。從細職類分析,最多的職種為組裝(現場)人員48萬人,其次為辦公室綜合事務人員41.4萬人,再來則是工商業銷售代表、生產機械設備操作員與會計助理等職類。這些類型的統計樣本數多,資料可信度與代表性高,實務中最常被法院引用以推算受害人可得收入。至於薪資水準方面,113年7月資料顯示,全時受僱員工以主管與監督人員月薪7.8萬元為最高,其次為專業人員6.6萬元,最低為基層技術工與勞力工3.2萬元。年薪部分,依序為主管126.9萬元、專業人員103.5萬元、基層勞力工42.3萬元,薪資明顯與技術層次成正比。在特定行業中,專業人員薪資高者如醫療保健、金融保險、運輸倉儲,其年薪可超過百萬元;技術員與助理專業人員在運輸倉儲、金融保險中亦有極高表現。特別的是,運輸業中技術員甚至高於同業之專業人員,顯示該產業技能報酬結構異常。此外,出版影音與資通訊業也有類似的高報酬分布。反觀住宿餐飲與教育業,不同技術職類間薪資差異不大,反映該等行業以人力密集為主、技術門檻較低的特性。

 

就細職類而論,航空駕駛員居月薪與年薪之冠,精算師、醫師、律師、電信工程師、職業運動員亦屬高薪族群,薪資均逾10萬元或年薪150萬元以上。這類數據雖顯示出某些高報酬職業,但因其人數稀少、資格限制高,法院在採用時通常仍須受害人提出個別證明,例如航空駕駛員是否已完成飛行學校、取得商業飛行執照、通過航空公司甄試等,否則僅憑學歷或志向,難以主張該高薪為未來可得之合理收入。正因如此,若無證據佐證其特定職業能力與發展潛力,法院仍多傾向採用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中相對平均或中位數數據為計算基礎,以確保賠償合理且不致過度。

 

實務上,即便為理工科名校畢業生,若僅就讀但尚未工作,法院仍不會逕以資訊工程師平均薪資計算,仍須結合學歷、證照、實習經歷、求職意願等多重條件交叉佐證,方可提高採信程度。若無具體就業證據,法院多以技術員或事務員之平均薪資估算,或甚至採用基本工資標準。因為統計數據之本質即為多數人所得之結果,具代表性與可預測性,法律制度正是利用這類「經驗法則」將未來不確定風險予以量化,形成具公平性之賠償計算。

 

法院之核心在於「合理可得性」與「證明力」,不允以主觀期待替代客觀可能。而這也正是法院在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同時,仍需依法慎重核實損害之實際發生及其範圍的制度設計。若當事人希望主張特定高所得損失,宜準備充分證據,證明自身確有進入該行業的高機率與資格,否則終將回歸一般統計平均值計算。這樣的規則,既保障了合理的損害填補,也維護了整體賠償制度的公平與穩定。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所得損失-工作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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