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導致收入減少時,可以向加害人主張什麼權利?如果是自由業像開業律師、醫師或藝人呢?
問題摘要:
事故造成收入減損時,被害人可依法請求加害人賠償,不論是薪資損失或勞動能力減損,重點在於具體舉證其原有收入、實際損害及預期損失,特別是自由業者需更加留意資料留存與合理推估標準之建立,以提高法院認定與支持之可能性。若被害人主張未來收入受限而影響升遷、業務機會、品牌形象等,亦須提供過去升遷軌跡、業績資料、演出紀錄等輔助證據,使損害請求更具體與有據。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認定原則是依被害人損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參酌其過去收入、職業潛力或社會平均值進行合理估算,不論被害人是否已有穩定工作或僅為學生、訓練生,只要能說明其原有就業潛力且事故直接造成未來職涯受損,即可依民法第193條請求相當之賠償金額,而開業人士與學生、藝人之損害認定,則應個別考察其就業現實與市場機率,避免一體適用。如此方能兼顧損害填補與證據合理性,維護實質公平。
律師回答:
當被害人因事故受傷,導致工作能力下降或收入減少時,法律上可依據民法第193條主張損害賠償,這包括兩大類:一是治療期間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二是治療結束後因勞動能力永久減損所生的未來收入損失。無論被害人是受雇勞工、自營業者,或是律師、醫師、藝人等自由業工作者,皆得依法請求加害人賠償,但自由業者因收入不固定,其損害舉證與計算更形複雜。
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又商人之經營能力固為勞動能力之一種,但營業收入乃出於財產之運用,資本及機會等皆其要素,不能全部視為勞動能力之所得。(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對於薪資損失的計算,法院通常採用事故發生前合理期間之平均薪資作為基礎,並結合醫療診斷所建議之休養期間,計算出可主張的損害。例如一名平時月薪新台幣5萬元的上班族,若因受傷經醫師診斷需休養兩個月,其便可向加害人請求薪資損失10萬元。若為自營或接案者,則應提出營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接案合約、收入報表等以證明收入,若無法提供,法院亦可依主計總處、勞動部等機關針對相關行業平均薪資資料進行參酌估算。若屬勞務性質收入者如藝人、醫師、律師等,法院則可能就其過往實際收入、執業經歷、市場行情等進行綜合評價。進一步而言,若傷勢留下後遺症造成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則可主張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此部分法院原則上會依醫療鑑定意見認定減損比例,例如鑑定被害人永久喪失40%勞動能力,法院即會以其平均月收入乘以40%,再乘以剩餘可工作年數,扣除折現利息(通常以霍夫曼係數處理)作為賠償金總額。舉例而言,若一名40歲之律師受傷後鑑定喪失30%勞動能力,其事故前月均收入為10萬元,則法院可能認定其每月損失為3萬元,距離65歲退休尚有25年,經折現後即為其可主張之損害賠償基數。
在自由業者的部分,舉證困難常是主張賠償的門檻,例如藝人若無固定薪資或合約,僅依演出機會臨時收入,須特別注意保留其演出紀錄、報酬明細、通告合約或廣告合約。律師或醫師則應提供過往帳冊、發票、稅務申報書等作為證明材料。若能證明事故前其工作穩定且收入可預期,即使無固定薪資也可依實際收入情況主張。
實務上,法院亦會考量該自由職業者的業界行情、個人資歷、社會影響力等因素,合理估計未來收入潛力,進行損害金額認定。此外,尚須注意,薪資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可能部分重疊,應於請求時區別計算期間。例如治療休養期間之損害屬薪資損失,治療結束但因後遺症無法回復正常工作狀態者,則可主張未來的勞動能力損失賠償。法院認為勞動能力本身屬於法上可保護的經濟利益,即使被害人尚未實際從事工作(如學生),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事故造成被害人無法回歸原有工作型態,例如律師無法出庭、醫師無法動刀或藝人無法演出,導致必須轉任收入較低或完全轉業,亦屬勞動能力減損,法院在計算時會將此「轉職差額」納入考量。舉例而言,某演員因車禍導致面部損傷無法再從事演出,改行從事幕後剪輯,每月收入由15萬元降為5萬元,法院即可能認定其月損失10萬元,據此計算可得賠償總額。惟若傷勢為暫時性,不構成永久性勞動能力損害,法院多會僅就休養期間的薪資損失予以賠償。
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是指因事故或加害行為導致被害人出現永久性身體或精神障礙,進而影響其未來從事工作之能力,甚至造成喪失部分或全部謀生能力的情況。這類損害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將抽象的「能力損失」轉化為具體的金錢賠償,而這並不僅限於受雇者或已有穩定收入者,即便是學生、孩童或尚未工作者,亦有可能因勞動能力受損而獲得法院認定應獲賠償。對於開業中之專業人士,如律師、醫師、建築師等,若其因受傷而無法執行原有工作或僅能改以輕度職能維持事業,損害金額之估算可直接參考其近年報稅所得、帳冊記載,甚至是委託會計師簽證報表。法院亦可參考其專業資格、市場行情與未來預期報酬進行合理推估,從而依勞動能力損失比例與可工作年限,計算減損總額並適用霍夫曼折現系數核出損害賠償
。例如一位年收入300萬元的開業整形外科醫師,因車禍導致右手功能永久損傷,無法進行手術,雖仍可行文、諮詢、授課等輕度工作,經鑑定勞動能力喪失60%,若其年齡為45歲,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20年,則法院可能認定其未來每年收入損失為180萬元,以20年計並折現後給付賠償。
反之,若是尚未進入職場的學生,法院仍可能從其就讀科系、學業成績、就業市場趨勢等面向,預測其未來可取得之職業及平均收入,再依損失比例核算損害。例如醫學系學生,因錄取醫師資格之通過率高、執業機會穩定,若因意外造成無法執業的殘疾,法院可能合理推定其未來有高機率成為執業醫師,依據當前醫師之平均收入乘以損失比率進行損害計算。相
較之下,法律系學生即便有志於成為律師、檢察官、法官等職,惟其實際考照與錄取率偏低,法院未必能直接以此為未來職業預測基礎,而可能僅參考法律相關文職或行政工作之平均薪資作為計算基礎。至於文科或一般大學科系學生,若無明確職業指向或未具備特殊技能,法院多以基本工資為推定標準,除非能證明其具備特別潛力或明確就業方向。
對於尚未進入就學體系的兒童,法院原則上亦承認其未來勞動能力的可能性,並以基本工資作為預估基礎進行補償。
至於訓練生、藝人、運動員等特定職業預備階段者,則更需個別認定。藝人訓練生多數尚未出道,收入低或甚至無收入,出道機率也受限於經紀約、市場需求與個人條件,因此法院通常不會以當紅藝人或知名表演者之收入作為預測,而僅會依照合理推定,以最低工資或同類新進從業者收入推估賠償額。若能提出已取得試鏡機會、參與廣告演出、錄音等具體事證,則可提高法院對其未來收入潛力的認定程度。
同樣地,運動員若已入選國家培訓隊、有穩定比賽紀錄或代言機會,其損害賠償額度亦可高於一般人,但若僅為學校校隊或尚未參與專業賽事者,法院亦可能保守評估其未來收入潛力。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害人並無具體從業計畫或能力評估依據,法院為避免過度擴張賠償責任,通常會採用基本工資作為最低計算標準,並不會以理想職業或主觀志願作為依據。此外,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亦應考量到性別、年齡、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社會經驗因素,法院於審酌時會採整體考察,避免個別條件過度影響公平性。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所得損失-工作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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