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勞動力減損為何?如果被害人是學生呢?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被害人因事故導致勞動能力減損,不論是否當時已有工作收入,只要其具備就業潛力且該能力因事故而受損,均可依民法第193條起訴請求賠償。對於學生而言,法律不會因其暫未就業而否認其未來就業能力與可得利益,法院將以合理基準推估其損失,並以霍夫曼方式計算賠償金現值,以達成填補損害之立法目的與公平正義原則。建議學生被害人或其家屬發生類似情形時,務必及早蒐集醫療與學業資料,諮詢律師協助提起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故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時,被害人可以依法起訴請求加害人賠償其因勞動能力喪失或減損所產生的財產上損害,即便被害人當時尚未進入職場、尚無工作收入,例如為學生,亦不影響其賠償請求權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明文確認,只要被害人因事故導致其勞動能力減損,不論其當時是否已有固定職業或薪資,皆可請求加害人賠償其未來損失。法院在審酌勞動能力減損損害時,並非以事故當下是否有實際收入為唯一判準,而是從被害人實際身體狀況、教育程度、專業技能、社會經驗及潛在就業能力等綜合判斷其勞動潛能是否受到實質損害。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學生要看有沒有辦法舉證,如無舉證可以用基本工資作基準

如法院認被害人當時為學生,未具固定收入,乃依事故當時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作為勞動能力損害計算基準,再依醫療鑑定其勞動能力減損17%,推算其每年減損金額為23,100元×17%×12個月=47,124元,再以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之年限與霍夫曼式折現係數相乘,認定被害人共可請求114萬4814元。此一判決確認學生身分之被害人仍具未來勞動能力,且其因事故受損而有權獲得金錢上填補。

 

「本件原告於事發前為學生,尚無收入,故其主張以系爭事故發生時之基本工資即每月2萬3100元為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基礎,核屬有據。則本院依每月2萬3100元計算,原告每年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為4萬7124元(計算式:2萬3100元×17%×12個月=4萬8552元)。審酌原告為87年10月28日生(見本院卷一第31頁),自事發時106年7月28日起至其強制退休年齡65歲即152年10月12日止,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14萬4814元…。是原告所受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為114萬4814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若有固定薪資,或可以提出相當證明佐證可受領何金額的薪資,只要可以提出相當的證據,即可作為認定的金額哦。而後再以該數額計算至「強制退休時」(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出的金額就是所受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不能僅以事故後是否立即減少收入為依據,而應從其原本應具備或可預期之勞動能力進行評價。對於學生而言,雖尚未進入勞動市場,但法律並不因此否定其未來就業能力及可得利益。當學生因事故導致肢體傷害、感覺功能喪失、視力聽力障礙或其他妨礙正常工作之障害時,即屬勞動能力減損,其未來本可從事之職業將因此受限,無論其是否為兼職學生或純就學者,皆有權主張損害賠償。法院實務中常採取之作法,是以事故發生時之「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礎,再乘以醫療院所鑑定所載明的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得出每年損失金額,再依被害人至65歲法定退休年齡間的年數計算總損害金額,並依霍夫曼係數計算其現值。

 

若是一般上班族,則可以證明自己事故發生之時薪資之數額,以此作為計算基準

若被害人為有工作收入之上班族,則可依其事故發生當時之實際薪資為基礎進行損害計算。法院以上訴人月薪47,977元,乘以經鑑定之勞動能力減損7%,再依尚餘工作年限17.42年與霍夫曼係數12.298計算其勞動能力損害為495,618元。無論是學生或上班族,只要能證明身體因事故受損,導致未來就業能力下降或需轉職、改行、提早退休等,均可依法主張該部分損害。勞動能力減損屬於抽象性損害,其本質不在於當下是否立即損失收入,而是從事故所致永久性損傷對未來職涯發展及就業能力的實質影響做評價。

 

「上訴人其因本件車禍或其他事故,造成右側髕股骨折及右側肋骨骨折,之後合併右膝滑囊炎,經原審囑託中國附醫鑑定結果,認上訴人勞動力減損之百分比為7%等情,有前揭中國附醫回函及鑑定意見書附卷可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堪認定。又上訴人自本件車禍或其他事故發生時至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工作年資尚有17.42年(霍夫曼係數為12.298),每月薪資應以47,977元計算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經以霍夫曼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勞動能力減損所受損害495,618元,應可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因此,即便學生無工作收入,亦可舉證其身體健康、學業表現與未來職涯規劃,進一步佐證其原本可取得相當收入之可能性。法院若認該生具備大學學歷、特定專業技能或升學方向,可考量平均新鮮人起薪或同年齡段勞工收入為估算基礎,而非一律以最低工資處理。

 

特別提醒,被害人在主張此類損害時,應準備醫師診斷證明、勞動能力鑑定書、學歷證明、就讀學校資料、升學證明或工作實習經歷等,以利法院評價其潛在勞動力與未來收入能力。此外,若事故導致被害人日後需長期依賴輔具、看護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也可依民法第193條另請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費用,如輪椅、復健、居家照護等額外支出。法院會依被害人的實際狀況,函詢醫療院所得出勞動力減損的百分比後,再以此為基礎而做計算。在這邊提醒,因為勞動力減損是長時間的問題,而要一次請求對方付清的話,要記得依霍夫曼係數計算喔(若有計算需求可參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若尚無工作收入(如學生),薪資的計算基礎是以「事故發生時之基本工資」,再以醫療院所鑑定所得的勞動力減損百分比,得出每年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而後再以該數額計算至「強制退休時」(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出的金額就是所受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所得損失-工作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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