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事故導致勞動力減損,影響未來收入應如何賠償?如果是剛出生的嬰兒呢?
問題摘要:
不論被害人是正在就業的成人、尚未進入職場的學生,或甚至是剛出生的嬰兒,只要能證明其身體健康因事故受損,並因此影響其原本應具之勞動能力,即可依民法第193條主張損害賠償。嬰兒雖尚無工作紀錄,亦不影響其損害請求權的成立,因為法律上保護的是「潛在的勞動能力」,只要該潛能已因加害行為而受阻,就屬損害。法院將綜合考量醫療鑑定、年齡、健康狀況、勞動市場情形與社會通念進行合理計算,並透過霍夫曼式折現法,確保一次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反映未來實質損失,讓即便年幼的受害人亦能獲得公平補償與法律保護。建議如家中嬰幼兒不幸於事故中受傷,家屬應妥善保存完整醫療紀錄,並盡早諮詢律師協助進行勞動能力減損請求,以維護孩子未來之基本權益與生活保障。
律師回答:
當被害人因事故導致身體或健康受到不法侵害,進而造成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損時,即使當下薪資尚未減少,仍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加害人賠償其因勞動力減損所影響之未來收入,該法條所保障的重點並非受傷當下是否有工作,而是著眼於受害人未來原可憑自身勞動能力獲得經濟利益的潛在可能,而此可能若因事故而受阻,即屬法律所保護的損害利益。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賠償金額的評價應從被害人事故前的身體健康、教育程度、專門技能與社會經驗等整體判斷,不得僅以受傷後是否立即減少收入作為依據。實務上被害人可主張的損害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看護費、生活上增加的需要、精神慰撫金與勞動能力減損造成的未來收入損失。其中「勞動力減損」屬於抽象性的損害,實際舉證通常需依法院委託的醫療機構進行勞動力鑑定,以取得勞動力減損百分比作為損害基礎,並搭配被害人過去薪資資料、年齡、預期退休年齡等要素,計算總體損害金額。
計算公式大致為:年收入 × 勞動力減損比例 × 剩餘工作年限,再以霍夫曼係數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即為一次給付金額。此處的年收入若無法提出實際證明,則法院通常採用基本工資為保守標準。而對於尚未就業或年幼之被害人,例如剛出生的嬰兒,在法律上亦非無權請求。雖嬰兒當下不具實際就業或勞動能力,但只要其受傷確已造成肢體、神經、感官、精神等永久性損害,明顯會影響其成年後就業能力或社會參與能力,即可視為其未來勞動能力遭到減損,法院仍應依民法第193條予以評價並填補其損害。在判斷嬰兒之勞動能力減損時,法院實務會以事故當時之基本工資作為收入基準,再依醫療鑑定所載減損百分比及至65歲的勞動年限進行計算。法院不會因其年齡或未曾工作即排除其請求權,因為嬰兒雖未就業,但具備可預見的潛在勞動能力,該能力如因傷害而提前剝奪,自屬損害。舉例而言,若一名嬰兒因事故導致重度腦傷,經鑑定喪失80%以上勞動能力,法院即會以基本工資乘以損失比例,再乘以預期可工作之年數進行計算,得出其應得之勞動能力減損賠償金。
實務判決亦肯認此一邏輯,例如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42號民事判決中,林姓被害人雖已成年且有固定薪資,每月2萬3,800元,但法院計算其18%勞動力減損損害時,仍以其至退休年齡的192個月乘以月減損金額,經霍夫曼係數折現後,判給82萬7,241元之損害賠償。而對於嬰兒或幼童,法院雖無具體薪資資料可循,然仍可採用基本工資進行類推計算,並依其年齡推估從成年開始至65歲的總工作年限,得出合理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勞動力減損之請求時,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向法院聲請勞動力鑑定,並負擔相應鑑定費用(通常為1萬元左右),並應準備醫療診斷書、相關治療紀錄與生活輔助需求之資料,佐證受傷後功能障礙確實存在且與就業能力有實質關聯,才能使法院認定損害金額。在嬰兒或幼童案件中,若受傷部位涉及視力、聽力、中樞神經、四肢活動或精神發展障礙等,對日後生活影響越明顯,其勞動能力減損程度即可能越高,法院在量化損害時亦會參酌國內醫學會標準、國際傷殘分級指引等為參考依據。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所得損失-工作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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