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該如何計算?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能力減損損害賠償不應侷限於現實收入的變化,而應從被害人失去或降低賺取收入的能力為核心,從醫療證據與社會經驗雙重觀點綜合評價損害,並透過合理且具有邏輯的計算方法,如霍夫曼式計算法等,使加害人對於被害人勞動能力減損所造成之實質損失負起應有的責任。唯有如此,方能實踐民法上完全賠償之原則,保障被害人於法定秩序下獲得合理、公平之救濟。


 

律師回答:

勞動能力減損,指個人因為遭遇事故,可能是車禍、職災等事故,造成生理或心理的損傷,進而導致勞動能力的降低。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文規定了對於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導致勞動能力減少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能力是指職業上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而言。和具體收入的減少並不相同,具體收入的減少,是所謂「所失利益」。至於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勞動能力的賠償目標:

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賠償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導致未來可得收入之損失,並非僅著眼於當下實際薪資的損害,而是回溯至原本健康狀態下應得之勞動報酬。

 

勞動能力與實際收入的區別:

勞動能力的減損本身就是損害,無需等到實際收入減少才認定為損害。換句話說,勞動能力的損失即使沒有立即影響到收入,也應被視為損害。實際收入的減少僅用來評估損害的程度,而不代表賠償僅限於實際收入的損失。

 

即使受害人在實際收入上暫無減少,只要其勞動能力受損,就已構成法律上可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至於實際薪資水準僅作為判斷損害程度的參考依據。就此而言,損害賠償的焦點落在勞動能力的變化,而非僅是目前的收入高低。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涉及三項核心因素:一為勞動能力的減少程度,通常由專業醫師根據診斷書、醫療報告及殘廢等級標準作評定;二為可推定的勞動年限,原則上成年人自受傷時起計至六十歲或六十五歲退休年齡止,而未成年人則可能自十八歲起算,視個案學業狀況與家庭背景而定;三為受害人原有的所得能力,需考量其健康狀況、教育程度、職業技能與社會經驗。若受害人為有穩定薪資者,計算相對明確,倘若為失業、無業或家庭主婦,則必須從生活情境、社會常識、最低工資或聘請人力替代的費用推定所得潛力。例如家庭主婦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需聘用人力,即屬實質損害,雖無直接收入,亦應獲得補償。法院實務亦指出,即使退休後仍具勞動能力,只要受傷影響其餘生之工作能力與收入可能性,亦可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針對失業者或學生,法院通常參酌其年齡、身體狀況、學經歷及就業潛力來估算可能所得。至於植物人或重度失能者,即使原先並無職業,只要合理推定其在正常健康下具有賺取收入的可能性,亦可主張損害賠償,並可依照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基準。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39號判決曾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常情形下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許○福身為公務員,若未受此損害,於退休後本得領取退休金,不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方式領取,均無不可,此與本件許○福請求正常工作期間內勞動能力之損害,並不相同。再者,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遭受害,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僅得做為評價勞動能損害程度而已,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是許○福雖現仍領有退休金,亦不能執此扣抵其所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正常情況下能夠持續取得的收入。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不僅僅考慮實際收入損失,還應考慮勞動能力的變化。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勞動能力減少程度通常由專業醫師依據診斷書及相關標準表(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的殘廢給付標準表)來確定。醫師會評估事故後身體或心理功能的變化,並決定失能百分比。

若因殘廢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計算損害賠償較為單純。如減少一部分,目前法院的做法大部分係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來做認定。

 

勞動年數

賠償計算會考慮勞動年數,包括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如60歲或65歲),或以未來可能的工作年數為基準。成年人的勞動年數通常自受傷時起算;未成年人的年齡通常從18歲或高中畢業後起算。

 

勞動年數:實務上有計算至六十歲及六十五歲(公務人員)等情形,至於勞動年數始期,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而未成年人部分,實務上有從十八歲(高中畢業)起算者,亦有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起算者。

 

被害人之所得額: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之薪資者,因有具體資料可資計算,故較無問題,但對於無職業的被害人,因為沒有實際所得,在認定上便頗為困難,以下茲分四點說明之:

 

被害人受傷前的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因素都會影響損害賠償的計算。以下情況的收入認定方法:

 

固定收入者:以實際薪資或年收入為基準計算損失。

無職業者:基於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及可能的工作機會等來估算。

家庭主婦:即使無直接收入,也可考慮因無法完成家庭工作而產生的費用損失。

失業者:若被害人健康狀況正常,有可能再謀職業,則可請求賠償。

未成年人:可依學業成績、健康狀況及預期工作能力等來估算。

 

1.侵害程度:

此部分由醫療中心或大型醫院鑑定,以百分比之方式作成。醫療穩定期(建議事故發生半年後,已完成所有醫療處置或穩定回診追蹤、復健)通常勞動能力減損鑑定的最終目的是要算出失能的百分比,並依此比例給予適當的補償金。醫師根據身體檢查及測驗來決定疾病或傷害對一個人健康狀態所造成的改變稱之為損傷,損傷反映出經過正確治療仍然沒有辦法進步的身體功能或結構偏差或損失。「失能」是指估計損傷對於一個人的影響程度。「工作失能」是指一個人因為生理或心理損傷造成一個人工作表現的內容或產能上的降低。決定一個人工作失能的程度除了需要考量一個人工作能力狀態的改變與特定社會情境或職業需求間的差異,尚需考慮其他如年齡、性別、教育程度等因素。

 

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依據美國醫學會障礙評估指南所記載的準則則評估傷病勞工生理及心理上的損傷並依照此來評估傷病勞工的工作能力損失及賺錢潛能,因為只根據身體的結構及生理心理損傷,忽略抬舉、彎腰、站、坐、教育程度、年齡、職業史等資訊,僅能算出「完全身體或心理損傷」及「完全工作能力喪失」的工作失能及賺錢能力,至於,部分損傷或失能程度的傷病勞工,美國醫學會障礙評估指南就無法準確的算出這些勞工的工作失能、就業能力及賺錢能力。因為,失能勞工的剩餘工作能力、就業能力及賺錢能力取決於傷病勞工的生理與心理功能性能力,再加上年齡、教育程度及職業史。

 

特別是植物人案件,由於其勞動能力幾近全失,故法院多採100%喪失勞動能力為基準,而計算時除應考量其存活年限外,亦應依其原先生活狀況推定潛在勞動價值。即便此類人原本並無工作或收入,只要尚在勞動年齡內,就不應以無職業為由否認其賠償請求。


 

2.職業:

公務人員或一般勞工有固定職業、薪資認定上不會有問題;無職業或失業者必須依其年齡教育程度、健康狀態個人意願、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一切情況而定之。職業上升遷晉級最高法院採嚴格認定(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50號判決)。在職業類型上,有固定職業者可據其薪資核算;對於自營商,法院亦可採用所得稅申報資料為計算依據;對無業者,則依其健康狀態與就業潛力推估潛在收入。

 

3.收入:

最高法院強調不能僅以一時一地的工作為標準。平均收入可作為參考但不能作為計算標準。自營商做生意的得以所得稅申報額作為計算標準。

 

關於個別案件的特殊情形,例如原先有升遷潛力或收入上升空間者,若能舉證者亦可主張未來可能性之損害,但此部分需嚴格舉證。若無證據證明未來收入可大幅增加,法院仍會以目前收入推定平均所得。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制度之核心在於確保被害人於健康受損後,能獲得足以維持原生活水準的補償,避免因侵權事故造成其生活水準劇烈下滑。此制度不僅具補償性,更具有預防與警惕意涵,促使社會成員在行為上更加謹慎,以減少不法侵害之發生。

 

4.年齡:

年齡雖可作為推斷勞動能力存續之依據,然並非絕對標準,法院不應以退休年齡為終點即推定無損害,仍應依其實際生活能力與勞動意願為斟酌。實務上,若無法從實際收入估算損害,亦可輔以行政機關或統計機構公布之平均薪資或最低工資作為計算基礎。尤其在未成年人、學生或老年人等特殊情況中,更應靈活採用各種社會經驗與常識來認定損害金額。法定退休年齡可作為判斷基準,但不能認為退休後就一定沒有勞動能力損害。無法定退休年齡的行業,則以其職業酌定其勞動年齡。未成年人可請求應斟酌其年齡、資質、性格及家庭情況等作認定。無值業者,因傷害而成為植物人亦得請求勞動能力喪失的損害賠償,可以最低其本工資標準計算(相關見解可參酌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07號判決)。

 

(1)家庭主婦之所得:家庭主婦管理家務,實際上雖無金錢收入,但家庭主婦受害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僱用他人處理時,即須支付報酬,故此部份之損失,我國學者曾隆興博士認為應可視為勞動能力之減損,日本法院亦同此看法。雖然我國最高法院尚未有此判例,但如果有此情形,受害人應可據理力爭,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法院應會接受此一觀念。

 

(2)失業者之所得:失業者,現雖無職業,但依照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判決的看法,如果被害人身體健康正常,則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車禍被害受傷不能工作,自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至於所得的標準,可斟酌被害人的健康、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的職業與收入等來認定其損害。

 

(3)未成年人之所得:被害人如果是學生時,可依據學業成績、健康情形、努力程度及一般之經驗法則等來認定所得的損失。至於幼兒因無具體的資料可供認定,此時可以各種統計資料或政府公佈之最低工資來加以計算。

 

(4)老人、殘廢及退休者之所得:老人、殘廢及退休人等,如仍有勞動能力,其因車禍受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時,可依其家庭環境、勞動意願及各種實際情形,來認定所得之損害。

 

損害賠償的實務考量

1. 侵害程度

由醫療中心或大型醫院進行鑑定,依據損傷程度及其對工作能力的影響,估算失能百分比。醫師會考慮生理與心理的影響、年齡、教育程度等因素來評估損害。

 

2. 職業

對於固定職業者如公務員,收入損失計算相對簡單;對於無職業或失業者,則需考慮年齡、健康狀況及專業技能等因素來估算損害。

 

3. 收入

收入計算不應僅依一時一地的工作收入,應考慮被害人受傷前的平均收入或所得潛力。

 

4. 年齡

年齡可作為判斷勞動能力的基準,但並不意味著退休後就不再考慮勞動能力損失。對於未成年人及老人,應考慮其實際情況進行估算。

 

損害賠償給付方法-霍夫曼式計算法:

在侵權事件中,計算損害賠償金額常採「霍夫曼式計算法」,即先計算被害人應得總報酬,再以法定利率5%折算為現值,此法旨在一次性補償被害人未來因勞動能力減損所失之收入,同時考量中間利息,使加害人即時履行賠償義務,被害人亦得獲合理補償。

 

損害程度的鑑定除醫療中心、大型醫院專業判定外,尚需結合年齡、教育、職業與實際生活背景綜合考量,如此才能準確反映個別被害人之實際損害。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所得損失-工作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失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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