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看管義務之刑事責任?

01 Jan, 2012

問題摘要:

對於特定職責或關係下的不作為責任的判定,這在保母、看護等職業中尤其重要。確保被照料者的安全和福祉是他們的首要責任,而這也反映了他們作為專業人士的角色。適當的培訓和專業知識是確保他們能夠應對各種情況並提供必要照顧的關鍵。在面對突發事件或無法履行職責時,採取合適的措施以保護被照料者的安全是至關重要的,這不僅關乎法律責任,也關乎對他們職業道德和專業操守的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發生在家中老人、兒童等因年齡或身體狀況無法保護自己,或登山客、泳客等因能力無法保護自己者,這時通常會前者會請看護或保母,後者就是有具有經驗及牌照之救護人員或教練之類。

 

不純正不作為犯和純正不作為犯是刑法學中的重要概念,這些概念區分了行為人因其特定地位或職責而須承擔的不作為的刑事責任。在實務中,當一個人因特定關係(如契約、法律、生活共同體等)有義務防止某種不法結果發生,而他未採取應有的行動導致不法結果發生時,即可能構成不作為犯。

 

相較於一般人見死不救,僅是道德上義務,而成法律上責任,我國刑法上,就法律例外才有要探討當一個人沒有任何作為,是否有處罰的必要。此一「不行為」違反義務狀態,歸類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純正不作為犯」,前者是透過契約、法律上解釋而推導行為人保護義務,後者就是法律直接規定保證人義務(詳見刑法第15條),目前學說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來自於:(一)基於法令;(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六)基於危險前行為。

 

在看護或保母的情境下,他們通過契約關係承擔了照顧被照料者的責任,這不僅是一種民事上的責任,也可能牽涉到刑事責任。如你所述,如果看護或保母未能履行其防止危險或傷害發生的義務,特別是當他們有能力且有機會預防該結果時,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罪行。

 

此外,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刑事責任。保母或看護也可能面臨民事訴訟,需對受傷害的被照料者或其家屬進行賠償。因此,業務上承擔他人照顧責任的人必須嚴格遵守其義務,確保在任何時候都能夠提供必要的照顧和保護,避免因疏忽而導致的不法結果。

 

以常見的看護離開被照料者時,導致老人家自行上床而摔傷,未採取相關安全照料的防護措施,被照料者因為走路不穩需要他人扶持,才會委請看護幫忙照顧,因此雙方既有契約關係存在而承擔保護義務,看護確若有事不能照料時,應採取替代或防犯危險發生之措施,否則被照料者會置於危險之狀態,當危險之情狀繼續發展,就會產生實害的結果,該實害的結果與看護的未照料,有相當因果關係,就算是被照料者自行跌倒,該跌倒行為與看護不在現場照料,具有相關因果關係。換句話說,看護未離開如此久之時間,被照料者可以得到被扶持的機會,就不會自摔或其他受傷狀況,也不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因此看護自應負刑法上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罪責,而不幸死亡則須負有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責任。

 

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照料他人之保母或看護,該業務上的責任,就是自願承擔他人危險之保證人義務,就是要照顧被照料者免於發生危險,免於發生實害。假若臨時有事,或是照料時間過長無法負荷,或是其他因素,如雇主沒有付錢,未能照顧被照料者時,一定要與業主商議出適當的辦法,或採取可行的安全措施,千萬不能將被照料者置於危險的狀態,否則發生嚴重傷害或死亡的結果,不僅被照料者倒楣,有責任之保母或看護,除了可能有刑事責任之外,可能還要負擔鉅額的民事賠償,相當划不來,所以請千萬要盡到業務上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最後,這種義務的承擔強調了在特定職業角色中專業性和責任感的重要性。對於看護和保母而言,這不僅僅是完成一項工作,更是一份對被照顧者安全和福祉的承諾。因此,合適的訓練、專業知識以及在面對緊急情況時的適當反應,都是極其重要的。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上第15條=中華民國刑法上第276條=中華民國刑法上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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