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多因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或疏忽注意義務而發生,受害者除人身損害外,亦得依該條及相關規定請求肇事者賠償其財產損害,財產損害之範圍依民法第213條及第216條規定,原則上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狀態為目的,若回復原狀不可能或費用過鉅,則以金錢賠償為之,所謂財產損害,包含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兩種,直接損害例如車輛毀損、車上物品破壞、隨身攜帶之財物受損等,間接損害則包括因財物毀損而導致之營業損失或其他預期利益之喪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時,受害者之財產損害請求乃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為基礎,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而交通事故多因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或疏忽注意義務而發生,受害者除人身損害外,亦得依該條及相關規定請求肇事者賠償其財產損害,財產損害之範圍依民法第213條及第216條規定,原則上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狀態為目的,若回復原狀不可能或費用過鉅,則以金錢賠償為之,所謂財產損害,包含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兩種,直接損害例如車輛毀損、車上物品破壞、隨身攜帶之財物受損等,間接損害則包括因財物毀損而導致之營業損失或其他預期利益之喪失。
舉例而言,若計程車司機之營業車因事故送修三日無法營運,致原可獲得之營業收入減少,該部分即屬可請求之營業損失,修繕費用方面,應以回復原狀之必要手段為準,例如汽車鈑金烤漆、零件更換、維修工資等,法院審酌時會參考市場行情、維修品質及事故前物品之價值決定合理金額,若損害標的物可修復,但修復後仍有價值減損,例如名錶經修復後因外觀刮痕導致市場價值下降,依民法第196條規定,受害者得請求差額賠償,即補償該價值減損部分之金額,若標的物完全損壞或修復費用逾其價值,則依民法第215條以金錢賠償為之,其金額通常以事故發生時市場現值計算,並考慮折舊因素。
另對於車上其他物品或貨物的損害,受害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等財物於事故發生時存在且直接因事故受損,僅提出購買發票或進貨單而無法連結至事故損害事實者,法院通常不予採信,因此應於事故現場即拍攝受損情況、製作清單,並保留維修估價單、檢測報告等證據,必要時可請專業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報告,以證明損害程度與事故因果關係。
此外,間接損害如營業損失亦須提出營業紀錄、收入證明及事故期間無法使用財物之事實證據,例如計程車營業日報表、行車調度紀錄等,法院方能據以計算合理之損失金額,賠償方式方面,受害者可選擇請求肇事者回復原狀,即直接負責修復或更換受損財物。
若不信任肇事者或其委託之廠商,可自行修復並請求必要修理費用,或選擇請求金錢賠償,以一次性支付方式補償全部損失,對於價值減損部分則另行計算差額賠償金額,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害者在事故後自行處置或報廢受損財物,致無法檢驗其損害程度,將可能影響法院認定損害範圍,因此應於保全證據後再處理。
另外,若肇事者主張受害者亦有過失,例如未依規定固定貨物、車內擺放貴重物品位置不當等,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減輕其賠償責任,最後,實務上財產損害賠償之舉證重點在於完整證明財物存在、損害程度、價值金額及事故因果關係,受害者宜於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措施保存現場與財物狀態,收集並整理相關票據、照片、估價單及專業意見,以利後續向肇事者或其保險公司提出合理且有據之賠償請求,若經協商不成,亦可憑藉上述資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爭取合法權益之保障。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財物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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