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求償車子的修復費用怎麼辦?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答辯策略包括:一、爭執肇事責任比例,若對方有部分過失,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減輕賠償;二、主張折舊計算,降低零件更換金額;三、爭執部分維修並非必要或與事故無因果關係;四、檢視修復費用是否超過事故前車輛市價,若超過則以市價為賠償上限,因為修復費不得超過重置價格(即事故當時中古車市價),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折舊計算方法中,定率遞減法公式為:年折舊額=(原價-前期累計折舊額)×折舊率,以3年耐用年限為例,每年折舊率0.536,計算至殘值10%為止;另一方式為平均法,即每年平均扣除固定比例至耐用年限屆滿,惟法院多採定率遞減法較貼近經濟實際。被告亦可檢附同型號中古車行情證明,以支持重置價格低於修復費用之主張,從而限制賠償額度。在舉證方面,應針對肇事責任、損害範圍、折舊比例、市價基準等提出證據,包括車籍資料、維修估價單、市場行情、事故鑑定報告等,以爭取法院採信降低金額。

 

律師回答:

被求償車子的修復費用時,首先應確認請求權基礎與計算標準,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金額限度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故若保險公司主張其因賠償被害人車損修復費用而代位向加害人求償,必須證明該車損係因加害人之過失或故意所致,且損害金額之計算應符合法律及實務所認可之標準,否則加害人即可提出抗辯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不能回復或顯有重大困難時,以金錢賠償,並且應以填補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對於車輛修復費用,實務上採損害填補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意味著受害人不應因修復獲得超過事故前價值之利益,因此如修理過程中以新品替換舊品而提升了車輛價值,應扣除相應折舊額以防止不當得利,僅對於必要的修復費用負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機車修復費用部分:1、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2頁)所示,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限為3年,按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536,但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2、系爭機車因系爭事故受損,支出零件修理費用1萬0470元,維修工資8100元,有卷附機車維修收據可考。佐諸原告自陳:系爭機車為00年12月30日出廠使用等語,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日即105年5月13日止,使用期間已逾3年,是前開零件修理費用扣除折舊部分後,應為1047元(計算式:10470×0.1=1047)。以故,原告得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合計為9147元(計算式:1047+8100=9147)。」

 

耐用年限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折舊率表為3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最後一年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不得超過原成本的九成,因此若事故發生時車齡超過耐用年限,零件修理費用應以殘值10%計算折舊,工資、鈑金、塗裝、烤漆則不折舊。例如車輛零件修理費用1萬0470元,工資8100元,車齡已逾3年,零件費折舊後僅剩1047元,加工資合計9147元,為加害人應負的車損修復費用上限,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亦僅能在此範圍內主張。

 

若車輛未逾耐用年限,折舊則依實際使用期間按月計算,使用期間未滿一月亦以一月計;使用期間計算自出廠年月起至事故發生日止,出廠日期可由行車執照或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查得。實務上,零件、材料費用需折舊,人工工資與單純修補不折舊,若估價單未區分項目,法院可命原告補正以利計算,否則可能全部按折舊比例處理;若加害人認為部分修復並非必要,例如僅屬外觀美容性更換,或未直接因事故受損,亦可抗辯不予賠償或減少金額。此外,若原告非車輛所有人,需提出車主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證明,否則無權請求車損修復費;保險公司作為原告,通常已依法取得代位權,個人則須注意舉證補正時限,否則可能喪失該部分請求權。

 

對於被代位求償人而言,答辯策略包括:

一、爭執肇事責任比例,若對方有部分過失,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減輕賠償;二、主張折舊計算,降低零件更換金額;三、爭執部分維修並非必要或與事故無因果關係;四、檢視修復費用是否超過事故前車輛市價,若超過則以市價為賠償上限,因為修復費不得超過重置價格(即事故當時中古車市價),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折舊計算方法中,定率遞減法公式為:年折舊額=(原價-前期累計折舊額)×折舊率,以3年耐用年限為例,每年折舊率0.536,計算至殘值10%為止;另一方式為平均法,即每年平均扣除固定比例至耐用年限屆滿,惟法院多採定率遞減法較貼近經濟實際。

 

被告亦可檢附同型號中古車行情證明,以支持重置價格低於修復費用之主張,從而限制賠償額度。在舉證方面,應針對肇事責任、損害範圍、折舊比例、市價基準等提出證據,包括車籍資料、維修估價單、市場行情、事故鑑定報告等,以爭取法院採信降低金額。若進入調解程序,亦可先行與對方溝通折舊與必要修復範圍,避免無謂訴訟成本;若對方堅持不合理金額,可在調解不成後於訴訟中完整提出抗辯,並依據法院判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爭取減輕賠償責任,確保損害賠償符合填補損害原則與公平原則。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財物損害-車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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