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車損部分可以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又要如何計算損害?
問題摘要:
車損賠償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否請求,關鍵在於損害是否屬於犯罪的直接結果以及程序瑕疵是否補正,而損害額度則需遵循損失填補與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將工資與零件分別計算並依使用年限折舊,且總額不得超過事故時車輛市價,並確保原告具有合法請求權人身分,如此方能在訴訟中獲得法院支持,達到合理賠償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得請求車損賠償,以及如何計算車損損害,必須先從刑事訴訟法的規範與最高法院的見解談起。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僅限於「因犯罪而受損害」之情形,亦即附民請求必須與被告所涉之刑事犯罪行為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實務上在車禍案件中,若刑事部分的罪名為過失傷害罪,法院常認為車輛財產損害並非該犯罪的直接保護客體,而不予准許附民請求車損,但若被告於訴訟中不爭執車損請求,且民事庭已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是否表示附民請求的程序瑕疵已經補正?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故常見之車禍案件,刑事部分若為過失傷害,附民時請求車損即不得允許,然若被告不爭執,民庭亦命繳費,則是否即可認為該不合法業經補正?
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意旨,似肯認若已命補費,為保護原告起訴之利益,應認為該瑕疵已補正,法院仍應為實體判決。若法院已命補費,即有保護原告起訴利益的意涵,應視為該程序瑕疵已補正,法院應進入實體審理並作成實體判決,而非逕以程序不合法駁回,故此種情形原則上仍得於附民程序中請求車損賠償。
至於損害額之計算,原則上依民法第196條及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時,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金額應以回復原狀所需之必要費用為限,而所謂必要費用並非單純維修報價單所載之總額,必須依「損失填補原則」及「不當得利禁止原則」計算。實務上計算車損賠償時,需將維修費用中屬於零件更換的部分與工資費用分別計算,原因在於零件屬耐用物品,若以新品替換舊品,會使受損車輛的價值增加,因此必須依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進行折舊計算;工資屬於單純人力成本,並不增加車輛價值,故不適用折舊。折舊計算上,先確定車輛出廠日期與事故發生日之間的使用期間,使用期間以月為單位,未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例如車輛於105年11月出廠,於106年8月5日發生事故,則使用期間計為10個月。確定使用期間後,依折舊年限計算,一般自用小客車的折舊年限為5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且殘值不得低於原價的10分之1,因此若車齡超過5年,零件費部分可直接以新品價格的1/10作為賠償基準。
實務中若當事人提出的維修估價單未將工資與零件分列,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補正,以便準確計算折舊,若當事人認為重新開立估價單有困難,或主張全部費用同時折舊不影響結果,也可以說明後由法院對全部費用適用折舊計算。
另須注意,修理費加上事故造成的交易價值減損額,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通常以中古車市價或重置價格衡量),若修理費過高而接近或超過市價,法院可能改判以車輛市價作為賠償上限,以避免因修復行為造成不當得利。
此外,請求車損賠償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原告必須具有車輛的所有權,否則不得請求維修費。若原告並非車輛所有人,必須提出所有人授權或權利讓與的證明,例如車主簽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書,或是保險公司依代位求償原則取得的求償權證明,否則法院將駁回該部分請求。保險公司作為原告時,通常在起訴時即會附上代位求償的相關證明,但自然人原告則須特別留意在起訴或法院要求補正時提出。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財物損害-車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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