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賠償的「範圍」為何?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之範圍依國賠法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包含財產損害中之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及非財產損害之精神慰撫金,並得依個案具體情況主張回復原狀或定期金給付。欲提出國賠請求者,應先完成書面申請並妥善蒐集相關證據,以確保權利之順利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國家賠償法所規範的主要內容在於釐清國家或其公務員於執行職務過程中,若違法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法定職責,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自由等權益受損時,應由國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國賠法賠償範圍準用民法規定

然而在「賠償範圍」的部分,國家賠償法本身並未明文規定,因此依同法第5條規定,需準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亦即將民法第193條、195條與第216條作為損害賠償範圍判斷的法律依據。

 

依照國賠法第7條規定,賠償方式以金錢給付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回復原狀僅在具體個案中可行且不致產生過度行政負擔時始得為之,而在多數情況下仍以金錢賠償較為普遍。至於所謂「賠償範圍」,則包含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兩大類。

 

首先,民法第216條將財產損害分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兩個面向。所受損害係指本來不需要支出的費用,因國家或公務員違法行為或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而產生的額外支出,例如車輛因道路坑洞受損須修理、行人因路面破損跌倒受傷需支付醫療費等;這些均屬直接財產損失,被害人可依法請求國家負擔。

 

至於所失利益,則係指因不法侵害導致被害人原可預期取得的利益落空,例如因傷無法工作而損失薪資、原定出席重要商業談判卻因事故延誤而失去簽約機會等,亦得請求賠償。

 

進一步而言,民法第193條亦就身體或健康遭受侵害時,所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或勞動能力減損部分明文規定加害人應負責賠償,其規範目的即在補償因身體功能受損而衍生的持續照護、看護費或失去工作能力之收入損失,法院更可依當事人聲請命加害人按期支付定期金,使受害人有穩定之生活保障,此種損害亦得準用於國家賠償案件中。

 

至於非財產損害部分,民法第195條明訂對於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的侵害,被害人得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倘侵害致人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亦得就精神上受創部分主張慰撫金。

 

精神賠償與財產損害不同,不以具體金額支出為前提,法院通常依被害人年齡、職業、家庭情況、加害行為程度及雙方社經地位等因素綜合衡量後酌定合理金額。在國家賠償實務上,精神賠償雖屬無形損害,然經常係整體賠償金額中比重不小之構成要素,尤其在死亡或嚴重傷害案件中,對遺族或被害人所造成的情感傷害往往遠超財務損失。

 

最後需注意,國賠法第10條明文規定,在人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倘若逕行起訴未經機關程序,法院可依職權裁定駁回,亦即行政前置程序為訴訟之必要要件。此外,依同法第14條,請求權人自知有損害時起兩年內未行使權利即消滅,自損害發生起逾五年亦同。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國賠

(相關法條=國賠法第5條=國賠法第7條=國賠法第10條=國賠法第1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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