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方式為何?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方式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涵蓋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及扶養利益等範疇,並兼顧填補原則與公平性,既保障被害人權益,又避免國家負擔過重,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在制度運作上,人民應注意舉證責任與程序選擇,妥善運用國家賠償法所提供的救濟管道,方能實現保障基本權利、維護法治國精神之立法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國家賠償的方式,在我國法律制度上有明確規範,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當國家機關或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若有不法行為或怠於作為,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能夠獲得適當補償,實現憲法保障人民權益與依法行政的要求。
以金錢給付為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屬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侵害者,亦同。這顯示國家賠償的構成態樣,除公務員積極違法行為之外,也包括怠惰不作為之責任。同時,國家或地方政府設置或管理公共設施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者,亦應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負責,此處採取類似於無過失責任原則,重點在於公共設施安全維護義務的落實。
至於國家賠償的方式,法律設計以金錢給付為原則,以回復原狀為例外。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國家對人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金錢賠償為之,惟如被害人請求回復原狀,且在具體情況下確實可行者,得為回復原狀之賠償方式。所謂金錢賠償,係指以貨幣填補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例如醫療費用、修復費用、薪資損失等,以及財產上可得利益之喪失。此種方式最為直接、便利,符合填補損害之原則,使被害人能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經濟狀態。舉例而言,若人民因執法過當遭受人身傷害,國家須賠償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並可能依民法第195條及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支付精神慰撫金。
至於回復原狀,則是當損害之性質可以透過實際行為消除時,被害人可選擇此方式,例如因公務員執行職務錯誤而誤拆民宅,或錯誤填埋農田,受害人可請求恢復建物或土地原狀,而非單純給付金錢。惟實務上回復原狀的適用較為有限,法院會考量該回復是否確實可行,是否會造成國家不成比例的負擔,若難以實現或成本過高,仍以金錢賠償為之,以免影響行政效率或公共資源合理使用。
再者,國家賠償的範圍並不僅限於直接被害人本人,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準用民法第192條、第193條規定,若因不法行為致人死亡,其父母、配偶、子女亦得請求扶養費或慰撫金,生活上實際支出如殯葬費用、醫療費用亦得列入賠償範圍,反映立法對於受害人法定扶養關係人之照顧。慰撫金部分,則屬非財產上損害之補償,法院會依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當事人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酌定合理金額。
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當國家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原則上應以金錢賠償為之,此種賠償方式旨在填補被害人因公權力行使不當所受的損害,使其經濟上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狀態。金錢賠償具有彈性、可即時執行,為最常見也最實務的救濟方式。
然而,條文亦開放例外規定,若被害人認為以回復原狀方式更能妥適補償其損失,且此種回復行為於具體情況下確實可行,不致對行政機關造成過大負擔,則可向國家請求以回復原狀的方式進行賠償。
例如,若因公務員誤拆民宅、錯誤毀損私有設施或其他具體可修復之情形,且受害人希望恢復其財產原貌,即可依本條規定,主張回復損害發生前之狀態,而不僅限於請求金錢賠償。
實務上,法院在審酌是否准許以回復原狀為賠償方式時,會考量損害本質是否可透過具體行為消除、國家機關是否具備執行能力,以及是否會產生明顯高於金錢賠償的成本或行政困難。若原狀回復難以實施或造成國家不成比例的負擔,則仍以金錢給付為賠償方式。此一制度設計兼顧彈性與效率,保障被害人權益同時也考量公共資源之合理使用。
國賠請求權人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明文外,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特別是民法第192條關於精神慰撫與扶養利益的請求權。當不法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時,並非僅限於直接被害人本人才能請求賠償,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亦可基於與被害人間之親屬關係,請求精神上之慰撫金或生活上所依賴的扶養利益。
此外,若有人因該死亡事件實際支出必要的醫療費用、因照護需求所增加的生活開銷或負擔殯葬費,也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彌補人民因公權力違法行使或怠於執行而遭受的損害,因此對於與被害人有法定扶養關係的第三人,例如法定扶養義務存在的親屬,也應獲得救濟。此種設計反映法律對實質受害範圍之重視,使國家在其行為失當時能對相關受影響者提供合理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雖為重要救濟制度,但實務運作上,舉證責任仍主要由請求人承擔,需證明公務員之不法行為或怠惰不作為、損害事實以及兩者間之因果關係,且若涉及公共設施瑕疵,亦需證明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與損害有因果關係。舉例而言,若人民因道路坑洞受傷,必須證明該坑洞存在已達可合理預見並應即時修補之程度,主管機關卻未及時處理。
最後,雖國家賠償是人民對抗公權力濫用的重要救濟管道,但實務中舉證責任仍由請求人負擔,包括舉證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不法作為或怠惰不作為、損害發生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故當事人如有意提出賠償請求,建議蒐集足夠證據並諮詢法律專業,以提升主張成功之可能性。國家賠償制度的設計,體現現代法治國家對公權力責任的約束,亦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於遭受侵害時,得以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獲得補救與補償。
國家賠償法另設有內部求償機制,依第9條規定,國家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賠償後,得向該公務員求償,藉此兼顧國家與人民權益,也對公務員行為形成責任制衡。至於賠償請求之方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逕向有管轄權之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並得依訴訟標的請求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此類訴訟性質上為民事訴訟,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相關規範。舉例來說,若被害人因警察違法使用武力受傷,可以直接對國庫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訴訟請求可能包括醫療費、薪資損失、慰撫金,甚至要求恢復被拆除的建物。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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