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請假陪同看診的薪資損失,得否請求賠償?
問題摘要:
家人請假陪同看診的薪資損失在現行實務下,多數情況不會被認為是被害人自身的損害,因此被害人無法直接請求,除非該家屬本身成為原告或以其名義主張,否則難獲支持,若要成功請求,須在請求權人適格、損害事實及與事故間的因果關係等要件上嚴謹備證,並注意請求權的法律定位與主張方向。
律師回答:
依民法第192條及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或侵害其身體健康時,應賠償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所生之費用,而該「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損害範圍,實務上多包含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必要看護費用等,但涉及「家人請假陪同看診的薪資損失」時,法院的態度卻普遍較為嚴格,理由在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建立在受害人自身的損害上,若損害發生在第三人(如家屬)身上,除非該第三人自身對加害人有侵權行為上之請求權,否則受害人不能逕行以自己的名義請求賠償。換言之,加害人的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陪同就醫的家人,因此家人因請假陪同所減少的薪資並非被害人自身的財產損害,不屬於民法第193條所稱「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被害人不能直接主張賠償,家屬如欲請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向加害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無因管理規定請求被害人補償其損失,然後由被害人再決定是否轉請求加害人,否則以被害人身分逕行主張將遭法院駁回。以
外籍人士不諳中文,需由臺籍配偶請假三日陪同處理事故報案、就醫、法律諮詢、出庭等事務,配偶因此薪資減少,並將該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主張請求賠償,但法院認為被告之不法行為僅侵害原告本身,並未侵害其配偶,配偶對被告並無侵權行為債權存在,原告雖主張受讓該債權,但因本無該請求權存在,自無受讓之可能,遂判決不予准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318號民事判決:「原告另主張其為外籍人士,不會講中文,故就本件事故到警局報案、醫院就醫、法律諮詢、開偵查庭、公所調解等,皆需臺灣籍配偶陳舒榆請假陪同,陳舒榆因此請假3日,受有薪資損失5,967元,並已將前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故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前揭薪資損失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係因過失駕駛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原告之配偶縱因前述緣由受有薪資損失,然此非原告自身之損害(即非屬原告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範疇),原告本無從請求被告賠償;且被告因過失不法行為所侵害之對象為原告,其對於原告之配偶陳舒榆並無不法行為,則陳舒榆對被告自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存在,原告主張其受讓陳舒榆之損害賠償債權,亦非可採。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配偶陳舒榆之薪資損失5,967元,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因交通事故受傷,家屬需陪同看診,造成收入損失,查明其母親確有請特休假陪同看診,但特休假期間公司薪資照給,並無實質薪資損失,即使原告主張母親若不請假可領不休假獎金,該損失亦非原告之損害,應由母親自行請求,原告以自己名義請求同樣無據。在實務上,若需要看護,通常會提出看護費用的請求。即便由家人擔任看護,也可以按照看護費用標準提出賠償請求。然而,法院往往較不傾向接受「陪同看診的薪資損失」的賠償請求。這主要基於兩點理由:首先,這不是自身的損害;其次,被告對的家人並沒有不法行為,因此的家人難以向請求損害賠償。若欲請求陪同看診的薪資損失,不能以的名義提出。的家人或許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向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3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其因系爭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導致其家屬需陪同原告至醫療院所看診之收入損失33600元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之父親吳丙旺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有收入損失。另勾稽原告至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收據所示之看診時間及其母親羅淑美之請假資料,可認原告之母親羅淑美因原告受傷有於106年5月22日至106年5月29日有請特休假共48小時,另106年7月19日請特休假8小時,然經羅淑美任職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精緻農業事業部回函表示「羅君106年度及107年度特休假均已全部休畢,請特休假期間薪給照給。」顯見羅淑美請特休假並無薪資損失,又原告雖主張羅淑美若不請特休假陪同其至醫院看診,未請特休假之日數,於年底可領取不休假獎金等語,然此縱然認為羅淑美有此部分損失,亦非原告之損失,應由羅淑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以自己身份為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從這些判決可見,法院在處理家人薪資損失請求時,會嚴格檢視損害是否屬於被害人本人,並要求舉證損害確實存在且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此外,實務上對於家人看護費用的請求,態度則較為寬鬆,即便家屬未實際收取費用,仍可比照市行情計算為被害人之損害予以賠償,其理由在於家屬提供的看護勞務可金錢化評價,該勞務本應由被害人支付對價,因此免除支付義務的利益不應歸於加害人,但家人請假陪同看診的薪資損失與看護不同,因該薪資損失直接發生於家人財產,並非被害人本身必須支付或已支付的費用,法律上構成要件與請求權基礎均有差異,故法院普遍不認定為被害人可請求的損害。
實務上如要爭取此項損害賠償,較可行的作法是在家人具備直接請求權的情況下,由家人自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透過債權讓與的方式前提必須是原債權確實存在,否則讓與無效;另可評估是否改以家人所提供之陪同服務折算為「看護費用」的一部分,前提是該陪同屬於必要協助、具有看護性質,並能以醫師診斷、就醫需求、行動不便情況等予以佐證。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代步交通費用(家人接送就醫、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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