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禍現場要拍照或錄影嗎?

01 Jan, 2010

問題摘要:

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應該採取的行動,包括與警方的互動、自行拍攝現場照片或錄影等。這些步驟確實能夠幫助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權益,確保事故處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在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盡快採取這些行動,以便在事故調查和法律程序中提供必要的證據和資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發生車禍,當事人都會請警方到場處理,警方除了當場製作完現場圖後,會要求車禍當事人簽名,當然務必比對警方所製現場圖與現場跡證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情況,應當場要求警方更正,誤草率匆忙簽名(此關肇事責任歸屬,務必謹慎)。若警方拒絕更正,可記載當事人意見後方簽名,此時警方也會拍攝相關照片。

 

在車禍發生後,確保事故處理的透明性和正確性是非常重要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方有責任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的勘查和證據收集,並應當製作現場圖並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如果當事人對現場圖有異議,應立即提出並要求更正。這一步驟對於確定事故責任至關重要,因為一旦簽名,將表明同意警方所提供的所有事故細節。

 

由於行車事故往往發生於車輛互動瞬間,除非有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之影像證據外,當事人的未及注意、驚嚇與規避肇事之動機下,常使當事人對事故當時行向敘述傾向對於作有利於自己的供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於法定處理程序及警方肇事之相關事證搜集,頗值參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但千萬不要以為這樣好,其實警方祇是處理公務,並非為當事人的利益而製作,因此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利益,千萬要親自拍照或拍攝現場狀,祇有拍照及錄影可將事故現場的概況、相關跡證及處理的過程以照片或影像的方式紀錄下來,而且便於保存及有利事後的舉證,具有填補現場圖測繪疏漏及車禍相關表單紀錄不足的效用,是了解車禍發生原因、研判肇事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

 

此外,自行拍攝事故現場的照片或影像是一個非常好的補充措施。這些自行拍攝的影像能夠提供獨立的事故記錄,對於補充或甚至是挑戰官方的事故記錄有著重要的作用。這些照片和影像應該包括:

 

事故發生前車輛未移動的位置,近距離和遠距離的照片,包括車輛損壞情況和周圍環境。

事故現場的路況,如道路損壞、煞車痕跡或任何散落的物品。

受損車輛的詳細照片,包括車牌和受損部位。

受傷人員的傷勢,尤其是不易察覺的輕傷。

 

因此,除了警方依其作業程序所進行的拍照、錄影外,當事人如果要自行拍照或錄影存證時,還要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一、除了設定好拍照(錄影)的正確日期與時間,也可以請旁人一起拍。

 

二、拍(錄)下事故車輛尚未移動前的位置,除了事故車輛現場的近照(影像)外,也要再以中、長距離鏡頭拍(錄)下可提供車禍道路周邊景物、設施等相關位置的照片或影像。

 

三、拍下當時附近的車況或道路的狀況。

 

四、拍下相關事故發生的狀態,即道路損壞痕跡(如刮地痕、擦地痕或拖痕)、輪跡(如煞車痕、胎痕)、人車相對位置(如人或機車倒地所在)、事故車輛的車牌及受損部位(如車體擦痕)、車輛零件或物品的碎片及散落的位置等,也要一併入鏡存證,尤其是,對方有無載安全帽、安全帽綁帶狀態、車輛有沒有打方向燈,以及包括我方及對方輪胎的狀態。

 

五、車禍造成人員受傷時,受傷的部位一定要拍,特別是輕傷(例如擦傷、挫傷或皮下瘀青)的情況,因為傷勢可能並不明顯,為避免日後舉證上的困難,傷者在事故現場最好就先拍照存證,並請到場員警記明筆錄,最好再同一天到醫院就診驗傷,以保存車禍受傷的證據。

 

這些措施不僅有助於事故的調查和責任歸屬的確定,還有助於事後的法律程序,特別是在賠償和保險索賠方面。因此,事故當事人或其代表應積極參與這些過程,以確保所有重要的事實都被正確記錄和呈現。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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