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診斷證明書的費用,可以求償嗎?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93條及第216條,被害人因不法侵害導致身體或健康受損,可請求填補實際損害與所失利益。實務上,若為主張損害賠償而申請診斷證明書,其費用如屬合理必要,且與加害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可列入可賠償範圍。最高法院亦認為診斷證明書為證明損害所必需,支出具正當性。但若與傷勢無關、重複申請或與加害行為無關,則不屬必要支出,無法請求賠償。法院將依案情具體判斷是否應由加害人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對因此導致被害人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或增加生活上需求所產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依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的範圍原則上限於填補實際損害與所失利益,也就是說,被害人得請求的金額應限於其實際遭受的財產減損及可以合理預期的利益損失,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契約約定。

 

此種填補原則之下,若發生車禍或其他人身傷害事件,被害人為了主張損害賠償權利,通常必須前往醫院就醫並申請診斷證明書,藉此證明自身確有傷害發生,並說明傷勢程度與受傷部位,該證明書往往作為法院認定損害事實及範圍之主要依據。

 

診斷證明書申請所支出之費用在賠償範圍嗎?

實務上經常出現的問題是,這類診斷證明書申請所支出之費用,是否也可以作為損害之一環,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對此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及2653號判決均有明確見解,指出診斷證明書係被害人為實現損害賠償請求權、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係因加害人之侵權行為所引發,從法理上並不排除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的可能性。亦即,只要該支出與加害行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屬於合理必要,法院得予以認定為可賠償之損害。

 

法官在實務判斷中,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與醫院收據等書面資料,並參酌實際受傷情形、診療項目是否與傷勢相關、是否與就診時機相符等因素,綜合判斷該支出是否屬合理且必要。如果法院認為該費用係被害人為證明自身因加害行為而受傷所必要支出,自可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此外,診斷證明書的功能不僅是證明有無傷害,也關係到勞動能力是否受損、後續是否需休養、醫療期程長短等對損害範圍判斷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該證明在整體訴訟程序中屬實質必要。換言之,該支出不僅是醫療性支出,更是訴訟準備的一環,若無該支出,被害人將面臨舉證困難,權利實現困難,法律保護將流於空泛。

 

但若診斷證明書申請與傷勢無直接關聯、重複多次申請無實益、或傷勢本身與加害行為間無法證明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時,該支出則可能不被認為屬於必要費用,自無法請求賠償。例如當事人就一輕微挫傷反覆申請多份診斷證明,或在就醫前即已與對方發生爭執,證明書記載內容與實際傷勢顯有出入,法院就可能認定該支出超過合理範圍。

 

總結言之,依民法第193條與第216條之規定,被害人因加害人不法行為而身體或健康受損,所致的合理必要支出,包括為證明自身傷勢而申請之診斷證明書費用,於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時,即可納入損害賠償請求範圍。此舉有助於落實侵權法之填補原則,使被害人能獲得完整補償,並減輕其在舉證上的經濟負擔。但是否構成可賠償範圍,仍須就每一個案具體事實,由法院審酌判斷該項支出之必要性與正當性,並非所有診斷書支出一律均可請求加害人負擔。被害人如欲請求此項損害賠償,應留存相關收據與證明,以便日後訴訟時提出佐證,爭取法院之肯認。

 

-事故-損害賠償-所受損害-費用損失-診斷證明書-必要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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