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車禍或其他事故身亡,如何請求賠償扶養費用?
問題摘要:
民法第192條第2項的規定目的在於避免因被害人死亡導致原本依賴其扶養之家屬陷入生活困境,因此加害人賠償扶養費本質上屬於一種財產上損害賠償,計算上需考量被害人原可履行的扶養義務期間與數額,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雖然扶養費屬未來損害,但因其範圍與數額可依客觀資料推算,故得一次性計算請求,並以複式霍夫曼法計算現值後給付,藉此達到損害填補原則,亦兼顧利息折現因素,避免賠償額過高或過低。總結而言,家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致死時,受扶養權利者得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檢具必要證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扶養費,計算上以生命表推算可扶養年數,乘以平均生活費用並按比例分擔後,折算現值即為可請求的金額,惟須符合「有扶養必要」的要件,並注意舉證完整,以確保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家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身亡時,倘屬不法侵害他人致死之情形,依民法第192條規定,加害人對於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若被害人生前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之範圍與順序,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6條、第1116條之1、第1117條等規定,原則上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中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扶養權利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夫妻則無此限制,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應依順序履行並按人數分擔扶養義務,例如被害人尚有其他子女具扶養能力時,該子女應與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替代性金額按比例計算,法院實務上認定受扶養權利者是否有扶養必要時,會依其年齡、健康狀況、工作能力與收入狀況等加以判斷,若受扶養權利者仍有工作能力且在退休年齡前得以自力維持生活,則通常僅自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起算扶養費,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年滿65歲得強制退休之規定計算起算點,進而確定被害人對其的扶養義務期間。
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⑴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又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第111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原告OOO於被害人OOO身故時,仍從事送貨司機一職,客觀上應認仍有工作能力,原告OOO於法定退休年齡前,仍得以工作收入維持生活,並無受扶養之必要,被告抗辯原告OOO部分應由退休後起算,應屬有據。參酌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年滿65歲得強制退休之規定,應認原告OOO於年滿65歲即原告OOO於113年7月1日之後,始有請求被害人OOO扶養之權利。…是原告OOO、OOO於上述得請求扶養費時起,其之扶養義務人,除被害人OOO外,尚有2名子女,被害人OOO對原告OOO、OOO於之扶養義務為4分之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B.換言之,原則上須以「受扶養權利者,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請求權人,再與其他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扶養之義務。
(2)請求數額如何計算?
在請求數額計算方面,法院多採「國人生命表」與「國人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表」結合計算方式,先依死亡時受扶養權利者年齡對照「臺灣省簡易生命表」推算平均餘命,再扣除自死亡時至其達退休年齡間之年數,即得出可受扶養年數,隨後以「國人平均每月消費支出表」查得死亡時該地區每人平均生活費為基準,乘以12個月得出每年的扶養費總額,最後再依複式霍夫曼法(即將每年金額折算為現值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出總額,並視被害人扶養義務比例分攤至實際賠償數額,若扶養義務人並非僅被害人一人,例如被害人尚有其他子女有扶養能力,則被害人僅須負其中一部分的扶養責任,加害人之賠償義務也相應縮減。在訴訟中,原告應提出關係證明(例如戶籍謄本、親屬關係證明)、被害人收入證明(薪資單、所得清單、勞保紀錄)、受扶養權利者生活費需求證明(消費支出表、生活費單據)及計算書,並引用生命表及消費支出數據,以具體說明可受扶養年數、每年扶養費用與現值計算過程,法院會依據雙方舉證情況及法定標準計算核定。
又依內政部統計處之107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原告OOO於被害人OOO死亡時為60歲,其平均餘命為22.25年,原告OOO之可受扶養年數為17.25年(計算式:22.25-(65-60)=17.25);原告OOO於被害人OOO死亡時為55歲,其平均餘命為30.98年,佐以上述107年國人平均月消費支出表,臺中地區平均生活費每人每月為29,029元,以此酌定每年之扶養費用為元(計算式:29,029元×12=348,348元),並依複式霍夫曼法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後,原告OOO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1,103,525元(略);原告OOO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1,656,509元(略),是原告OOO、OOO得請求上開扶養費,逾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綜上,扶養費的計算方式,係以「臺灣省簡易生命表」得出可受扶養年數,再以各地區「國人平均月消費支出表」計算每年的扶養費用,最終再以複式霍夫曼法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後得出扶養費用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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