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事故死亡,何人有權請求肇事者賠償殯葬費項目及範圍?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家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身亡時,依法可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請求加害人賠償必要殯葬費用,但須符合必要性、合理性與有實際支出之要件,金額計算以直接與殯葬相關的項目為基準,非必要支出則不予核准,法院會依個案審酌,並非照單全收,因此在提出請求時應有完整證明與合理說明,以保障權益並提高請求獲准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家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身亡時,實際支付必要殯葬費用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即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補償因被害人死亡而必須負擔之殯葬支出,避免加害行為造成被害人親屬的經濟負擔加重,然而此類請求並非以單據總額為賠償金額,而是受「損害填補原則」限制,即僅能賠償屬於社會通念上必要且合理的殯葬費用,並須有實際支出或確定將支出的事實,且金額需以必要性為判斷基準。

 

實務上對於「殯葬費用」的範圍,最高法院早在45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即明示,核給金額應斟酌死者身分、地位、經濟情況與實際上有無必要,因此同樣項目的支出在不同案件可能有不同評價,且法院會逐一審查各項單據是否屬必要支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579號判決即排除了便餐、飲料、藥師功德法會、作土法事、庫錢、清潔費等項目,認為不屬必要費用而駁回該部分請求,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32號判決亦認定謝簿、各項小費、交通費、孝女白琴、酒席、頭七誦經、功德誦經等均非殯葬所需費用,僅對棺木、墓地、骨灰塔及部分祭拜等直接與殯葬有關之支出予以准許,顯示雖然宗教儀式、法事、酒席等在部分文化中習見,但若非社會一般習俗認為辦理殯葬所不可或缺,即無法認定為必要支出而納入賠償範圍。

 

「…核閱甲○○所提出之殯葬相關費用收據,其中「便餐,四、○○○元」、「飲料,二、○○○元」、「藥師功德法會,四○、○○○元」、「作土法事,二○、○○○元」、「庫錢,二五、○○○元」、「各項設備清潔費,一○○元」等,均非屬必要費用,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故甲○○對醫療及喪葬費之請求於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元範圍內,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其支出喪葬費用三十三萬四千二百八十四元,有明細表收據一件為證,除其中謝簿九百元、各項小費八千元、交通費二千元、孝女白琴六千元、酒席四萬五千元、頭七誦經一萬八千元、功德誦經二萬八千元,計十萬七千九百元,均非屬殯葬所需費用,其餘二十二萬六千三百八十四元,均為辦理喪葬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可請求的項目,通常包括棺木購置、遺體入殮及安置費用、火化或土葬費用、墓地或骨灰安置設施費用、殯儀館或殯葬設施租用費、靈堂布置費、喪葬用品(如壽衣、骨灰罈)費用,以及合理範圍內的祭拜或告別式必要支出等,不可請求的項目則包括純屬酬謝性質的謝簿與小費、與殯葬無直接關聯的交通費、聘請表演性質的孝女白琴、酒席宴請賓客、額外的誦經或法會、庫錢與大量紙錢、紀念冊或回憶錄等非必要性支出。

 

「原告OOO、OOO主張OOO因系爭事故死亡,分別支出殯葬費用446800元、174000元,合計620800元乙節,已據其等2人提出永興禮儀社免用發票收據1紙、估價單4紙、服務代奉飯記錄1紙、佛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2紙及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2件各在卷為證,核屬相符,亦為被告賴嘉韡不爭執,是原告2人此部分主張應予准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丁○○主張其支出殯葬費用共計335,870元等語,業據提出臺東市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台灣仁本服務集團定型化契約內容、收據等件為證。被告則抗辯:上開費用中盆花費1,100元、回憶錄6,000元,並非喪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等語。經查,被告對於原告丁○○所支出扣除盆花費、回憶錄部分之殯葬費合計328,770元並不爭執,是原告丁○○此部分主張自屬可採。至盆花費1,100元部分,核係為亡者裝飾式場所用,依一般社會習俗,為葬禮所常見,此部分費用,應屬殯葬費,自應准許。另回憶錄6,000元部分,則並非社會一般喪葬習俗,非屬殯葬之必要費用,自應予以剔除。從而,原告丁○○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殯葬費用329,87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至於金額判定,實務上並無統一數字,會依個案條件、地區物價與殯葬規模差異而定,例如即使有開立收據,法院仍會就必要性逐項判斷,核准的金額範圍常見於30萬元至60萬元之間,但對於規模較大的喪葬或特殊身分被害人,金額亦可能更高。家屬在準備請求殯葬費用賠償時,應保留所有與殯葬直接相關的收據與契約,並能說明各項支出與殯葬的關聯性與必要性,以符合法院審查標準,若支出中包含具爭議性的宗教儀式或社交性宴客費用,則應有當地風俗與社會通念之佐證,否則可能遭剔除。法律上對於賠償金額的核定,會綜合考量死者的身分地位(例如公眾人物或特定職業可能有較高標準)、經濟狀況(避免過度鋪張浪費)、殯葬習俗與地區差異,以及支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並遵循損害填補原則,即以實際必要支出為限,不得藉機藉口擴張請求範圍。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死亡事故-殯葬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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