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殯葬費的賠償應如何證明?
問題摘要:
請求殯葬費賠償的正確作法,是先明確區分可請求與不可請求的費用範圍,完整保留所有必要項目的收據與契約,並在訴訟中逐一說明其與遺體收殮及埋葬的直接關聯與必要性,必要時可附當地殯葬習俗或行業行情作為佐證,這樣才能有效說服法院認定支出屬合理必要,並據此計算出應賠償的殯葬費金額,最大化保障遺屬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中殯葬費的法律意義,是指為死者辦理收殮、安置、告別、火化或土葬、埋葬等與遺體處理直接相關的必要支出,實務上其可請求的範圍與不得請求的項目,均有法院判例逐一列舉,並非任何與喪禮相關的開銷都能納入賠償範圍。
因此在請求殯葬費賠償時,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如何舉證證明支出的必要性與實際發生,法院通常會要求請求方提出具體的書面憑證,例如由葬儀館開立的收費明細單與正式收據、殯葬契約書、公立殯儀館或殯葬管理機關的規費繳納收據、墓地買賣契約書與發票、靈骨塔位購買契約與付款憑證、造墳所需材料費與工資之收據、棺木購置發票、壽衣及喪葬用品購買證明、運棺車資與遺體運送服務收據、殯儀館場地或靈堂布置費用單據、遺體化妝與保管費用、遺像製作費收據、宗教誦經服務費用憑證等,這些項目由於直接涉及收殮及埋葬,法院多數會認定屬於殯葬費的必要支出並予以核准。
至於不得請求的項目,實務上常見被排除的包括祭獻牲禮費、喪宴餐飲費用、樂隊或陣頭表演費用、安置祿位及奉祀費用、回禮用品如毛巾與手帕、花山與大量鮮花裝飾、訃聞與登報通知費用等,這些費用雖可能符合當地喪葬習俗,但由於性質上屬於社交、酬謝或排場裝飾,與遺體處理本身無直接必要性,法院多半不予認定為民法第192條所稱之殯葬費。
為避免在訴訟中產生爭議與刪減,遺屬在籌辦喪禮時就應留意保留所有與收殮、安置、告別、火化或埋葬直接相關的收據與契約,並清楚標註用途,例如購買棺木時留存品項與價格明細、租用靈堂的契約中註明租用時間與設備內容、宗教誦經費用列出場次與誦經內容等,如此一來在法庭上才能具體證明每一筆費用的金額與必要性。
實務上,法官會依據被害人的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當地殯葬習俗等綜合判斷金額是否合理,若費用明顯高於一般水準,除非能提出特殊原因說明,否則可能會被酌減,反之若遺屬能證明被害人生前社會地位較高或宗教儀式特殊,且支出符合習俗與身份,法院也可能全額認可,過去曾有法院核准六十萬元甚至近八十萬元的殯葬費請求,但亦有將過高費用刪減至二十萬元上下的情形。由於殯葬費屬一次性、已發生的損害,法院在金額認定上不需像扶養費那樣扣除中間利息,因此在舉證充分的情況下獲賠機率較高,但仍須注意直接被害人如對事故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遺屬的殯葬費請求金額亦須按比例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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