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請求喪葬費用、殯葬費用賠償的金額是多少?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若支出與殯葬直接相關且金額合理,法院並不排斥高額賠償。實務上喪葬費的請求相對容易獲准,除非支出明顯過高或包含大量非必要項目,否則加害人往往不會在此爭執,原因可能與傳統「死者為大」的社會觀念有關,被告在訴訟策略上也可能認為爭執殯葬費用會造成觀感不佳,因此多數案件中殯葬費爭議不大,遺屬只要能提供契約、收據及繳費證明,並確保支出項目與殯葬必要性相符,即有高度機會獲得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遺屬在家人因車禍、醫療疏失或其他意外身亡後,得以實際支付必要殯葬費用的身份,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所謂殯葬費用,法院見解多認為應限於「收殮及埋葬費」,也就是與遺體處理、告別式、火化或土葬、安置等直接相關的必要支出,並以「實際支出」為限,必須提出殯葬契約、費用收據、市立殯葬設施規費繳納證明等證據,法院才會認定金額,否則即使聲稱支出也可能因舉證不足而被駁回。實務判決顯示,殯葬費用金額落差頗大,常見在15萬至30萬元之間,但若有特殊情形、被害人身分地位或經濟狀況較高,且費用項目屬必要支出,法院也曾准許高達60萬甚至近80萬元的請求,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中,遺屬提出塔位25萬元、蓮位19萬元及其他喪禮費用約30萬元的支出,法院即全數認定屬必要殯葬費並准許賠償,顯示殯葬費賠償並無法律上的絕對上限,而是依個案斟酌。

 

法院在判斷必要性時,會綜合考量被害人當地喪禮習俗、有無宗教儀式、被害人生前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並排除非直接必要之費用,實務中常被認為不必要而剔除的項目包括為送葬特別請陣頭、樂隊在路上巡禮(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68號判決)、葬禮後的請客宴席及回禮毛巾(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8號判決)、火化紙紮物品如紙紮豪宅(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47號判決)、紀念冊或回憶錄、酬謝性質的謝簿與小費、純屬社交性質的酒席等,因這些屬於「給生者」的支出,與遺體處理本身無直接關聯,法院多不認為屬民法第192條所稱的殯葬費用;相對地,「給死者」且符合當地社會通念的項目,通常會被准許,例如棺木、壽衣、骨灰罈、墓地或塔位租用費、殯儀館場地租用費、靈堂布置、火化或入殮費、告別式服務費、合理範圍內的祭拜用品與鮮花等。至於金額的認定,雖無固定標準,但法院會就遺屬提出的每一筆支出逐一審查,並衡量必要性與合理性,若項目與殯葬直接相關且屬當地常態習俗,金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通常會獲全額認可;若部分費用超出常態或屬於排場鋪張,則可能酌減或剔除,舉例來說,有判決遺屬主張支出335,870元,其中盆花費1,100元法院認為屬一般葬禮習俗予以准許,但回憶錄6,000元非必要支出予以剔除,最終判賠329,870元(臺灣新北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判決),可見即使有收據,仍須符合必要性才能獲得賠償。

 

喪葬費用的金額上限與必要性,涉及民法第192條所規範的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後之損害賠償範圍,依實務見解,該條所稱殯葬費限於「收殮及埋葬費」,並且以實際支出為限,並非遺屬可任意主張金額,更不能以豪華排場、不具必要性的額外支出一併計入請求,法院在判斷時會參酌多項因素,包括被害人當地喪禮習俗、有無宗教儀式、被害人的身分、地位及生前經濟狀況等。

 

簡單區分原則上是:給生者的,多屬社交或酬謝性質,不能請求;給死者的,若符合常態且與遺體安葬直接相關,原則上可以請求。至於「常態」的判斷,除了參考判決,實務上也可詢問殯葬業者當地多數人選用的服務方案為何,若非屬頂級服務且屬一般辦理喪葬所需,通常較易獲法院認可。就金額而言,殯葬費用並無法律明定的絕對上限,實務認定的金額差異甚大,常見為15萬至30萬元,但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也會認可更高金額。

 

由於殯葬費屬一次性損害賠償,無須像扶養費等將來損害那樣扣除中間利息,因此在訴訟中相對容易獲准,再加上社會上「死者為大」的觀念,被告若認為金額不算離譜,往往不願在此爭執,因此遺屬在多數案件中都有較高機率獲賠,不過仍須注意證據保存與項目選擇,避免因缺乏單據或支出爭議被法院刪減金額。

 

因此,無論是車禍、醫療疏失或其他意外造成家人死亡的情況下,遺屬均應保留所有與殯葬相關的收據及契約,並在訴訟中針對每一項費用說明其與殯葬的直接關聯與必要性,以符合法院審查標準,尤其在家中經濟支柱驟失的情況下,殯葬費的賠償金對遺屬極為重要,透過完整的舉證及合理的費用安排,能有效提高獲賠的可能性,達到損害填補的法律目的。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死亡事故-殯葬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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