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照顧的成本算看護費嗎?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親屬提供無償照顧並不等於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家人照顧的付出可被法院視為具金錢價值之損害,若看護需求屬實且照顧行為已履行,無論是否實際支付費用,皆可向加害人主張相當於看護費之賠償,此一認定已為最高法院判例所肯認,實務上也逐漸成為常態性裁判標準。此制度設計有助於保障被害人之生活照護品質,同時避免讓加害人因親屬無償照顧而免責,亦體現法律對於實質公平與正義的維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車禍或其他人身損害事故中,若被害人因傷勢嚴重,生活無法自理,需有人長期照護,而實際照護工作並非由聘僱專業看護執行,而是由家屬親屬承擔,是否可向加害人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用之賠償,實務上時有爭議。

 

親屬看護亦須花費時間與經濟

傳統觀念認為親屬照顧是出於親情與道德責任,不應以金錢衡量或作為損害項目請求賠償,然而法院見解已漸趨一致,即便看護工作係由親屬完成,只要法院認定確有看護需求,且親屬確實付出時間與勞力,即可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此一請求符合民法第193條所定「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損害。

 

實務判例亦反覆強調,若基於親屬關係即免除加害人賠償義務,反成為對加害人之不當利益,有失公平。被害人因事故傷勢需長期照顧,原本生活可自理,現因失能而增加照護需求,無論該照顧工作由專業人員或親屬提供,皆應視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可請求相當於實際支付費用之賠償。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665 號民事判決指出:「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指被害人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之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是以身體、健康受侵害,因治療期間僱人看護或由親屬看護所受相當於支出看護費用之損害,如確屬必要者,非不得請求賠償。」亦即只要看護本身確有必要性,即使無實際支出看護費,亦可請求對價補償。

 

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進一步指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雖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因此被害人仍可主張其實質已發生看護需求之損害,向加害人請求相當補償。此一見解已成為實務通說。法院之所以支持此一立場,是因親屬照護常需長時間投入,甚至影響其原有工作與生活安排,並非毫無代價可言。

 

舉例而言,有些家屬需辭職或減少工時以全天候照顧傷者,有些甚至需自費接受照護技能訓練,無論是否請領薪資,其實質付出均可被認定具經濟價值,應視為間接損失予以填補。若否認此請求,等同鼓勵加害人藉由親屬無償照顧而免除應負賠償義務,不僅造成受害家庭二度損失,亦有違法律應有之公平補償原則。

 

當然,欲成功主張此項損害,仍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被害人確有看護需要、實際接受家屬長期照護,以及推估合理看護費用之基準,法院方得據以認定與計算賠償金額。若能補充醫師診斷、照護記錄、家屬工作與作息調整狀況等資料,將有助於法院認定親屬看護確有其值,並據以計算損害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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