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費的損失怎麼算?有一般行情嗎?
問題摘要:
看護費損失的計算關鍵在於三步驟:一是以醫療證據證明看護必要性與期間,二是依市場行情確立合理單價並區分專業與親屬看護,三是提供支出單據或照護紀錄支持金額計算,並注意與有過失、減損義務與補助扣除的爭點處理,如此方能使請求金額符合民法所揭示的損害填補原則與實務裁判的核算邏輯。
律師回答:
關於看護費的損失計算與一般行情問題,首先必須回到損害賠償的法理基礎,依民法第193條、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即包括因傷病而需專人照護的看護費用,此項費用屬於財產上損害中的積極損害,亦即被害人因事故而必須支出的額外生活費用。
法院在審酌損害賠償範圍時,原則會要求原告提出相關支出單據,例如醫院伴護中心收據、聘僱看護的契約、轉帳紀錄等,藉以證明確有該筆支出,且該支出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通常計算的基礎,會參考醫師診斷證明書的內容,例如明確載明「住院期間須專人照護」或「需專人照護X日」,法院即會依醫囑期間乘以一般看護費用的行情進行核算,目前實務上全日制專業看護的費用,依地區與醫院規模而有差異,但多在每日2,000元至2,500元之間,半日制則約為1,000元至1,250元,若按時計價,則依時薪換算約為每小時150元至200元不等。
至於沒有實際聘請專業看護而由家人代為照護的情形,實務與學說均已確立,家屬看護所付出的勞務雖基於親情或身分關係,形式上免除被害人支付費用的義務,但此種恩惠不應使加害人受益,否則有失公平,因此即便被害人未實際支出金錢,也應認其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即明言,親屬看護的勞務可以金錢評價,並可作為損害賠償的計算基礎。然而在家屬看護的情形下,法院核定的金額通常會酌減,理由在於親屬未必具備專業看護訓練,其照護品質與專業看護有一定差距,且親屬在照護同時可能仍兼作其他家務事,並非全天候專注於照護工作,因此計算時會參考市場行情上限並視情節調降,例如若專業全日看護行情為2,400元,親屬看護可能核定為每日2,000元,若為半日則相應為1,000元。要成功請求看護費損害,除行情資料,還須證明「必要性」,也就是看護服務的需求必須與事故造成的傷害直接相關且必要,這通常透過醫師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摘、護理紀錄與功能評估量表(ADL/IADL)等文件加以證明,例如因骨折需臥床翻身防止褥瘡、因腦傷或中風需餵食與防嗆、因高跌倒風險需專人看護等,這些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認定看護之必要性,並以必要期間作為計算基礎。
倘若醫療文件僅泛稱「建議家屬陪伴」,則可能被認為並非全日專人照護的必要,而僅核認部分時數或較低金額。此外,在舉證方面,若聘請專業看護,應保存契約、收據、匯款明細、看護中心出具的服務時數表等;若由親屬看護,則可製作照護日誌記錄每天的照護內容與時段,並保存與醫護人員的衛教指導紀錄,以證明照護的密度與專業性。法院在核算時,也會考慮與有過失及減損義務等因素,例如出院後不遵醫囑導致病情惡化而延長看護期間,可能導致賠償額按比例減輕。
另一方面,若加害人主張被害人可利用長照或公費資源減輕損害,則須證明這些資源可在不影響治療的情況下取代看護,否則法院不會因此完全否認看護費請求。至於政府補助與商業保險理賠的扣除問題,原則是避免雙重補償,凡由稅收或社會保險財源直接支應且對應相同項目的補助(如長照2.0服務直接支付看護費)應予扣除;但屬於被害人自行投保的商業保險(如住院日額、看護補助、長照保險)則屬於其保險利益,一般不作減項;全民健保的醫療給付多屬醫療服務而非看護工資,因此通常不扣。計算上,既往期間看護費=核認單價×核認日數(或時數),將來期間如需長期照護,則可按月費或日費乘以預計期間並依法定利率或法院酌定利率折現為現值,必要期間可依醫師預後評估、功能恢復情況及平均餘命資料判斷。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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