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禍發生後續之看護費用怎麼算?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看護費用之請求須符合三要件:一、醫師診斷證明確實有看護之需要;二、具體看護期間與方式;三、金額合理並與當地行情相符。強制險部分雖有給付限制,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並不受此限,但請求人須舉證其實際支出與看護必要性。若能妥善保存看護相關文件、診斷證明及收據,對於日後請求賠償將更具保障。對被害人而言,爭取合理看護費是其因事故致生活困難後的基本補償,不容輕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後,被害人除承受身體上的痛苦外,常會面臨生活起居不便、醫療照護需求增加等現實問題,導致必須支出大量金錢,因此有權依民法規定向加害人請求各項損害賠償,而常見的賠償項目包括:一、醫療費用;二、看護費用;三、不能工作所致薪資損失;四、必要的醫療用品與交通費用;五、勞動能力減損;六、精神慰撫金;七、財物損失(如車輛修復費用等)。其中看護費用常成爭點,故特別說明其構成要件與計算方式。

 

看護費請求依據

看護費用在法律上同時構成民法第193條所稱之損害賠償範圍。雖然民法第216條是一般性規定損害賠償的標準,但在侵害身體或健康的案件中,第193條為特別規定,對於因傷病導致生活需他人照顧的情形,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所說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就包括因傷需他人照顧所產生的看護費用,無論是住院期間的陪護、出院後的復健協助,或聘請專人全天、半天照顧等,均屬於本條文所保障的範圍。

看護費請求依要件

首先,能否請求看護費用,須以醫師診斷證明為依據。亦即,應由專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明示因傷情所需之看護期間與照顧方式,包含全日或半日照護,並建議看護起始與結束時間,以便未來訴訟或和解時有所憑據。若醫師未及時開立診斷證明,將使被害人難以證明看護之必要性而無法請求。

 

其次,若欲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看護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

    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並依第3項第5款之規定,每日給付上限為新臺幣1200元,最長30日。故於強制險項下之看護費,僅為初步協助性質,非完全補償。

 

反觀於侵權行為或一般商業保險中,則無上述天數與金額之限制。於侵權行為構成時,只要被害人確有看護之需求,加害人就應負全額賠償責任,但仍受限於加害人資力是否足以負擔。若被害人可提出看護契約或收據單據(應記載看護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照顧期間與每日費用),法院通常依實支實付原則酌定給付。

 

惟每日金額須合理,不能脫離被害人所在地之看護行情,目前一般行情每日全日照護約2000至2500元,半日照護約1000至1500元。如無正式契約或發票,仍可由證人證詞或其他證據佐證有實際照顧行為發生。

 

若由親屬照顧,雖基於親情而未收費,法院亦不因此否定被害人實際受有之損害。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見解,認為即使為親屬照顧,但受照顧之實際需要並未減少,加害人不應因親屬無償付出而減輕應負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仍得依當地行情酌定一合理金額予以賠償。此種見解也避免使加害人因被害人親屬的付出而獲得不當利益,確保賠償制度之公平。

 

附帶而言,若案件已由檢察官起訴,被害人更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賠償,且除財物損失外通常免繳訴訟費用。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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