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事故增加看護費如何請求?
問題摘要:
被害人因事故增加看護費的請求,必須以醫療證據確立必要性,依實際照護模式與市場行情確立單價,親屬看護可請求相當對價但須視密度與專業性酌減,計算期間需具體化並可分段或折現,並妥善處理與有過失、減損義務及補助扣除等爭點,才能在訴訟中提高獲得合理賠償的機會並確保金額貼近實際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害人因事故導致身體或健康受損,若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而必須有人照護,即可依民法第193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看護費,此費用在重大人傷案件中往往金額龐大,甚至是所有賠償項目中占比最高的一項,因此在訴訟中不僅需明確界定請求權基礎,還必須嚴格掌握舉證要件、計算方法與金額評估的依據。
法律上認定被害人有無請求看護費的權利,關鍵在於「必要性」與「金額合理性」兩大要素,必要性部分,必須證明事故所造成的傷勢已達到影響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例如嚴重骨折需要臥床休養、神經損傷或中風造成偏癱、頭部外傷導致意識障礙或需要管路照護、吞嚥困難需要餵食防嗆、大小便失禁需專人協助、長期復健期間有高跌倒風險等,通常由醫師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摘、護理紀錄、復健評估報告以及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IADL)作為主要佐證資料,且醫囑中若有「需專人全日看護」「需半日陪侍」「需定時翻身防褥瘡」等具體字樣,更能強化必要性認定,僅有籠統「建議家屬陪伴」的敘述則往往難以全額獲認。
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 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 ,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參照)。
被害人受傷情形是否已達須請看護照料之程度、得請求數額之多寡,一般都是從被害人受傷的部位、傷勢嚴重性是否影響到日常生活而達到「難以自理之情況」而綜合判斷。此項費用通常占受害人支出費用之最大宗,為避免被害人濫行主張,被害人亦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有聘請看護照顧之必要性。
至於看護費的支出,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
1.聘請專業看護:此時即以各地區醫院伴護中心之看護收費標準作為請求之基準。
2.親屬看護:現今法院多半認為由親屬看護時雖無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但親屬因此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故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而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如此始符合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參照)
至於金額計算,依照現實看護方式區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聘請專業看護,此時可直接以事故發生地或就醫地的醫院伴護中心收費標準作為計算基準,專業看護一般以日計費,全日行情多在2000至2500元之間,半日則約1000至1250元,若為夜班或假日則可能加成,起訴時應附上聘僱契約、收據、匯款紀錄或仲介請款單等佐證;其二是由親屬看護,雖然現實上未支付金錢,但依現行實務見解,親屬付出的勞務仍應金錢化評價,被害人因此仍受有相當於看護費的損害而得請求賠償,理由在於親屬基於身分關係免除支付義務的恩惠不得讓加害人受益,此為公平原則的體現,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88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均持此見解。不過,親屬看護的金額並非當然比照專業看護行情全額計算,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判決強調應有具體依據與說明,不得逕以專業行情核算,法院在酌定時會考慮親屬的專業性、實際照護時數與內容密度,若親屬依醫囑執行專業性較高的照護工作且提供全天候服務,金額可能接近專業行情,反之若僅提供一般生活協助,則會依行情酌減。
此外,計算期間的認定原則上從事故當日或住院日起至傷勢穩定、生活自理能力恢復之日止,若留有永久性失能則涉及將來看護費的請求,將來期間可以一次給付並折現計算,或請求定期給付,必要年數可依專科醫師對預後的意見、失能等級、平均餘命與復健可塑性等資料判斷,並可分段計算早期高密度照護與後期低密度照護不同單價的情況。
舉證上,聘請專業看護時應準備契約、收據、轉帳紀錄及服務時數表,親屬看護則建議製作照護日誌,逐日記錄照護時段、內容與配合醫囑的處置,並保存與醫院的衛教指導單、護理指示等,以證明照護密度與專業性,並同時蒐集市場行情資料與加成標準,防止法院採用過低基準。
最後,為避免雙重補償,凡由稅收或社會保險財源直接支應且對應同一看護工資的給付(例如長照2.0服務直接支付的照顧時數)應自損害中扣除,但商業保險理賠屬被害人自行投保取得的保險利益,原則上不予扣除;健保醫療給付多屬醫療行為費用,不會涵蓋看護工資,也不列入扣除。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