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由家人照顧,是否可比照專業人員求償看護費?
問題摘要:
法院會依實際需要及合理行情計算總額,並視個案狀況決定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另須注意,親屬看護費之請求,性質上屬於財產上損害,與慰撫金不同,慰撫金乃針對精神上痛苦之補償,看護費則是實際生活費用的填補,兩者可以併行請求,且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為二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若為繼續性損害,例如長期看護,則每一期間的看護費視為獨立債權,時效分別起算。
律師回答:
植物人(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並非醫學上的一種疾病名稱,而是一種臨床狀態,其特徵是患者因大腦嚴重損傷而喪失認知與意識功能,但腦幹功能仍存在,因此呼吸與心跳等基本生命徵象可自行維持。從醫學角度來看,植物人狀態的腦死屬於大腦死,而非腦幹死,這意味著患者的呼吸心跳仍由腦幹中樞自動調節,不需依賴呼吸器維持,並且具有正常的睡眠—覺醒周期,甚至會出現某些非自主的反射動作,如眨眼、流淚、吞嚥、不自覺的聲音發出等。然而,這些反應並非有意識的行為,而是中樞神經反射的結果,患者並無法主動表達想法或感受。若將人體比喻為電腦系統,植物人的情況類似於主機仍在運作,但顯示器無法輸出畫面,外界無法得知內部程式運行的狀況,也難以確認意識是否存在。
造成植物人狀態的原因多樣,主要包括中風(尤其是大面積腦梗塞或腦出血)、嚴重車禍造成的顱腦外傷、重大腦部手術後的併發症、缺氧性腦病變(例如心臟驟停後腦部長時間缺氧)、溺水意外、嚴重休克、心肌梗塞導致腦部血流中斷等。當腦部長時間缺乏氧氣與養分,神經元會不可逆壞死,尤其是主管認知、感知與思考功能的大腦皮質受損後,患者雖可維持呼吸與心跳,但意識功能卻喪失殆盡,進入植物人狀態。
長期照顧植物人的過程中,家庭關係也可能出現緊張與衝突,例如對醫療決策的意見分歧、對看護費用分擔比例的不滿、對未來是否持續治療或進行安寧照護的爭議等。這些問題不僅需要醫療團隊的專業協助,也需要社會資源與法律制度的支持。台灣現行的長照服務、重大傷病補助、身心障礙津貼、照顧者喘息服務等,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家庭負擔,但申請程序與給付額度仍有限,對長期植物人家庭而言,仍難以完全解決經濟與人力上的壓力。植物人家庭的照護困境,不僅是醫療問題,更是社會與法律制度應重視的議題。
植物人由家人照顧,是否可以比照專業人員請求看護費,涉及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應償還其費用」的適用,以及親屬無償照護行為之法律評價問題,實務與學說多數肯認,即使親屬基於情感與身分關係而未實際支出看護費,仍得視為被害人已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理由在於親屬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以金錢衡量,若因為親屬無償付出而使加害人免責,反違公平原則與損害填補原則,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明確指出,親屬照顧仍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計算損害,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亦採相同見解,認為親屬看護並不當然減少賠償額度,然其計算標準則必須區分專業與非專業看護之差異,避免不具專業能力之親屬照護卻以全額專業看護費請求,加重加害人負擔,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6號判決便指出,若當事人主張依專業行情(如每日2200元)計算,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此為當地合理行情,法院亦須說明其採信理由,否則難謂判決已盡審酌之義務,實務上親屬若具專業看護或護理資格,且實際提供同等品質之照護,得以專業看護標準請求,
反之若非專業,則多採酌定標準,法院核算金額時常參考勞動部公布之家庭看護工合理薪資基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給付標準及各縣市護理或老人福利機構之收費行情,通常介於每月3萬元至3萬5千元之間,雖低於專業看護每日2200元的水準,但仍屬合理反映親屬勞力價值的補償,此外,植物人或重度失能者之看護需求往往屬終生性質,被害人或其家屬在請求未來看護費時,需提出醫師診斷證明,載明病情及需專人全日照護之必要性,並針對看護方式、時數及期間加以具體陳述,例如全日制、長期性照護,方能使法院認定有增加生活上需要的事實基礎,而在損害賠償額度核定上,法院會依實際需要及合理行情計算總額,並視個案狀況決定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另須注意,親屬看護費之請求,性質上屬於財產上損害,與慰撫金不同,慰撫金乃針對精神上痛苦之補償,看護費則是實際生活費用的填補,兩者可以併行請求,且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為二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若為繼續性損害,例如長期看護,則每一期間的看護費視為獨立債權,時效分別起算。
由於患者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無論是進食、翻身、清潔、排泄等皆需他人全程協助,照護壓力極為沉重。植物人照護是一場長期且高強度的挑戰,不僅需要日以繼夜的看護,更需要專業的護理技巧以避免併發症,例如長期臥床導致的褥瘡、肌肉萎縮、關節攣縮、泌尿道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患者通常需要使用鼻胃管或胃造口進行灌食,以確保攝取足夠的營養與水分;必要時需吸痰、進行被動關節運動以減少併發症。
對照顧者而言,除要學習這些醫療照護技能,還需承擔沉重的心理壓力與經濟負擔。以台灣的狀況為例,若聘請專業看護人員,每月開銷約4至6萬元,包括看護薪資、尿布、看護墊、管灌營養品、醫療耗材等,若再加上偶發的住院、醫療檢查與復健費用,開銷更為龐大。對經濟狀況一般甚至弱勢的家庭而言,這筆支出足以壓垮家庭財務結構。除金錢負擔,照護植物人的家屬還面臨時間與精神上的高度消耗。許多照顧者不得不辭去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即便繼續工作,也常因必須兼顧照護而影響工作表現與收入穩定性。日復一日的照顧生活會導致照護者陷入慢性疲勞與情緒耗竭,進而影響身心健康,甚至可能引發憂鬱症、焦慮症等心理疾病。植物人無法表達不適,若出現疼痛、感染或其他健康問題,往往只能由細微的表情、體徵或生理參數變化來推測,增加照護的困難度。
另外,雖然由家人照顧的情況中沒有現金流出,但法院核定之看護費賠償並非實際支付給看護人,而是作為被害人財產上損失的補償,理論上屬被害人所得,惟若被害人無意識(如植物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理使用,並須依監護或代理之義務,將該款項用於被害人之照護及生活需要,從公平與衡平觀之,法律不會因家屬自願付出勞力而讓加害人免於負擔看護費,但也不會毫無條件地以最高專業行情計算,必須衡量照護者資格、照護內容及市場行情,確保賠償額度既合理反映損害,又不至於成為被害人或家屬的額外利益,因此在植物人由家人照顧的案例中,若家屬具備護理專業且實際提供專業品質之照護,可以專業標準請求,否則應依一般家庭看護行情酌減,並提交醫療診斷、照護時數與內容之證明,以利法院精確核定賠償金額,綜上,植物人由家屬照顧之看護費請求,實務上已確立可行,但計算基準須依照照護者資格與市場行情酌定,避免爭議與不當得利,並保障損害填補的完整與公平。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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