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的平均餘命如何認定?如何請求看護費用?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植物人平均餘命之認定並無唯一公式,法院多在「一般生命表」與「縮短餘命」兩路徑間依證據權衡並可採分段或定期給付以管理不確定性;看護費之請求則以醫囑與功能受限證明必要性,依實際照護模式與地區行情確立單價,親屬看護得請相當對價但視密度與專業性酌減,將來期間以折現處理並注意補助扣除與重複補償、與有過失與減損義務之攻防,如此一來,方能以法律可計算、可審計的方式真實反映重度失能者長期照護之經濟負擔,並使賠償結果貼近損害填補與公平正義之本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植物人的平均餘命如何認定以及如何請求看護費用,核心在於將「醫療上對存活可能與照護密度的專業評估」轉譯為「法律上可被核認之必要期間與金額」,並在損害填補、相當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的框架下,以可驗證之證據與可計算之方法呈現予法院。請求權基礎通常源自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損害範圍以民法第193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與民法第216條「以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為軸。

 

就看護費而言,無論係機構式安置或居家自請看護,抑或親屬親自照護,只要因事故致失能而客觀上有持續照護之必要,均屬可請求的財產上損害。平均餘命之認定,實務上存在兩大路徑,其一以一般人生命表為準,理由在於醫療科技精進與妥善照護可顯著延長存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650號論及植物人壽命未必必然較短,且主管機關未有具體且可資採信之全國性統計,故採內政部簡易生命表作為基準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其二則主張植物人平均餘命較常人為短,常援引專業學會與醫療文獻之敘述,包括發病首年死亡率較高、存活超過一定期間之條件式餘命分佈、感染與併發症風險等,並有86年度台上字784號、97年度台上字2303號等裁判配合採信,使法院得依個案狀況(年齡、受傷原因、發病至今存活時間、併發症史、照護品質)在「一般生命表」與「縮短餘命」兩框架間作權衡。

 

兩路徑並非截然對立,而是以證據強弱決定採信比重:被害人一方若能提出專科醫師就預後之具體意見、院方或長照機構之照護紀錄、營養與感染控制指標、褥瘡與跌倒風險管理成效、復健參與與功能維持資料,形塑「穩定長期照護可維持較高存活機率」之輪廓,法院傾向採一般生命表或較長年限;加害人一方若能證明反覆嚴重感染、體重與白蛋白長期偏低、反覆住加護病房、管路相關併發症頻仍且未見改善,或傷因本身預後不良(如缺氧性腦病變合併多重器官障礙),則傾向採較短餘命或分段縮短。技術上,平均餘命不宜被理解為單一定值,而是「條件式存活」之期望值,可採分段與情境法呈現:例如以裁判時點為基準,區分「自判決起前2至3年為高風險期」「其後為穩定期」分別設定年死亡率,再以年金現值方式折現;或採生命表基準年限,並以醫療證據支持之調整係數加以修正。法院若對未來不確定性有所疑慮,實務亦常改以按月或按期定期給付之方式下判,以降低一次性高估之風險,並保留事後變更之空間。

 

植物人的平均餘命認定在我國實務上並無統一標準,目前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見解與計算模式,見解一認為植物人的平均餘命應與一般人相同,理由是今日醫療科技與照護資源進步,如果植物人能獲得周全且長期穩定的專業照護,存活年限未必顯著短於常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判決以及內政部、衛生署過去對法院的回覆函,均傾向採取此觀點,強調現今國內外並無植物人平均餘命的確切統計資料,一些主張植物人壽命較短的醫學文獻,因樣本規模、研究方法或時效性等因素,欠缺足以作為普遍認定基礎的具體依據,因此不能逕以植物人身份推論其平均餘命縮短,而應依內政部公告之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判斷,直接適用一般人平均餘命數據,這種計算方法往往會使賠償金額大幅提高,特別是對於年齡較輕的植物人,被害人一方自然傾向引用此見解,因為平均餘命拉長代表將來醫療費與看護費等損害賠償期間延伸。

 

相對地,見解二則認為植物人的平均餘命應比一般人短,且短多少要依醫學研究、文獻與個案事實判斷,此見解常引用三份關鍵醫療團體的函文,第一是台灣省醫師公會85年1月10日台省醫一字第006號函,認為植物人因免疫力低弱、抵抗力差,容易感染並引發併發症,生命穩定性比一般人差,自然存活風險較高;第二是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85年2月6日順會字第017號函,指出植物人的存活時間與病人年齡、呈現植物人狀態的時間長短、以及成因都有關,例如急性腦傷形成的植物人預後特別差,三年死亡率達82%,五年死亡率達95%;第三是台灣神經學會96年11月13日寬會字第080號函,引用文獻指出植物人在發病第一年的死亡率最高,若能存活超過一個月,平均餘命為二至五年,其後每年死亡率下降8%,年輕成人植物人若存活超過一年,平均餘命約5.2年,若超過四年則可延長至七年以上,這些數據常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以及外國醫療期刊資料並用,例如國外研究顯示15歲以上的植物人平均餘命為12年,由此歸納出植物人平均餘命較常人短的結論,並視為「常態事實」,此時若被害人家屬主張應比照一般人平均餘命,就必須提出醫療證明或其他專家證據,證明其具體個案情況可達到常人壽命。採取見解二的法院在認定餘命時,會依據上述文獻、專業意見與個案具體事實,例如被害人受傷時的年齡、迄今已存活時間、健康狀況與照護品質等,綜合判斷平均餘命的長短,實務上曾有判決認定餘命5年的,也有12年的,甚至有將一般人平均餘命除以二的折衷算法,由此可見「植物人平均餘命比常人低」的見解下,如何具體換算仍存高度不確定性,且不同法官在不同事實背景下可能作出迥異的判斷。

 

由於兩種見解各有其邏輯基礎與支持資料,法院在選擇採用哪一種標準時往往會面臨兩難,而主管機關迄今仍未建立全國性的植物人存活統計資料,造成法官審理時缺乏穩定依據,若衛生福利部能夠要求全國護理之家、安養中心與長照機構長期記錄並回報植物人存活時間與健康狀況,累積大數據資料,未來便可望形成較具說服力的統一標準。現階段的司法實務中,植物人平均餘命的認定仍帶有相當的不確定性與偶然性,有時候甚至可以說要「碰運氣」,因為遇到不同的法官可能傾向不同見解,而這部分往往是民事賠償訴訟中最關鍵的爭點之一,尤其當兩造主張的平均餘命差距超過十年時,光是看護費與醫療費的賠償金額差異就可能高達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雙方都有可能在不同見解下獲得有利判決。

 

實務中法官除基於既有立場選擇見解外,亦可能依個案事實調整,例如訴訟期間已拉長數年而被害人在家屬與醫療團隊周全照顧下身體狀況穩定且無重大併發症時,採取一般人平均餘命的機率就高;反之,若被害人頻繁發生嚴重感染、健康狀況持續惡化,則法院更傾向採用較短餘命的見解。由此可見,在現行法律與醫療統計未能提供統一標準之前,植物人平均餘命的認定勢必仍將是損害賠償訴訟中反覆爭辯且結果難以預測的焦點。

 

就看護費的請求與計算,第一步是「必要性」的醫療證據化,不以家屬主觀需要或院方一般性「建議陪病」字樣為據,而要有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摘、護理紀錄、復健與功能評估(Barthel Index、Katz、Lawton等ADL/IADL量表)、跌倒與褥瘡風險表、醫囑中如「需一對一照護」「需全日或半日看護」「需定時翻身」「吞嚥障礙需餵食防嗆」「鼻胃管或氣切、導尿管路監測」之具體記載,並以長照機構或居家照護之服務紀錄與衛教指導單來銜接住院與出院後之照護密度。第二步是「照護模式與單價基準」之選擇與說明,機構式安置通常以月額構成(床位費、照顧費、伙食費、耗材與護理附加費、復健費),自請看護則以日薪或月薪加夜班、假日加成、仲介費、替班成本、勞健保與膳宿交通等,現實上自請一對一看護常顯著高於機構安置,差距動輒2至3倍;主張何者為基準,宜以實際採行之模式為首選,未採行之模式如要作為替代基準,須具體說明不可行或不符醫囑之理由。

 

第三步是「親屬看護之金錢化」與金額酌定,實務已確立即使由親屬照護,仍得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避免親情恩惠轉為加害人利益,相關意旨可見88年度台上字1827號、89年度台上字1749號、94年度台上字1543號;惟金額不宜機械比照專業行情全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326號強調應衡酌親屬之專業性、實際投入時數與工作密度,通常以同地區一般看護行情為上限而酌減,若親屬能依醫囑執行翻身拍痰、餵食與防嗆、基本管路監測與紀錄,並有照護日誌與衛教佐證,酌減幅度可相對降低。第四步是「期間與折現」,既往期間以核認單價乘以核認天數或時數計算,將來期間則以月額或日額乘以預計月數並折現為現值,折現率可參法院酌定或法定利率、無風險利率,亦可分段反映早期高密度照護與後期穩定照護之單價差;同時應考量通貨膨脹與看護薪資趨勢,於必要時以實質折現或費率成長假設調整,避免低估。

 

第五步是「扣除與不扣除」之界線,為避免雙重補償,凡以稅收或社會保險財源直接支應且針對同一看護工資之給付或補助(例如長照2.0之照顧與喘息服務直接抵付之時段)應自損害中扣除;全民健保多屬醫療行為給付,原則上不包含看護工資,不作減項;被害人自行投保之商業醫療、失能或長照保險給付屬保險利益,通常不予扣除;另就同一時段不得同時主張「親屬看護費」與「親屬逸失薪資」,以免重複補償,訴訟策略多採擇一且以相當看護費為宜

 

實務操作上,為提高平均餘命與看護費主張之說服力,被害人方宜建立一套可稽核的證據鏈:固定時間間隔的專科門診與功能量表評估、感染與營養指標趨勢圖、長照機構或居家看護之服務紀錄與日誌、親屬照護日誌與衛教單、必要時之專家意見書,且將照護模式、單價、時段、夜班假日加成與耗材費逐項化整為零;加害人方若主張較短餘命或較低單價,則應提出醫療上不利預後之客觀資料與同地區市場行情,以免流於抽象爭辯。

而植物人的平均餘命該如何認定?若為訴訟上被告,可能會主張植物人平均餘命不長、認為植物人活不多久,就算法院判決自己要賠,也希望壓低總金額;反之,若是被害人家屬,當然希望請求越多越好,會認為植物人若有妥善照料也可以活很久。而法院實務上目前還沒有一致的標準,不同的法官即有可能為不同認定。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看護費-植物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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