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的看護費用應如何計算?平均餘命如何認定?
問題摘要:
重大傷病的看護費用計算必須建立在「醫療專業評估+市場行情+個案條件」三者結合的基礎上,平均餘命則需依國民生命表與個別健康狀況綜合判斷,並適度反映科技發展對生活自理能力與看護需求的影響。民法第193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被害人因不法侵害而增加的生活需要能獲得充分賠償,而非僅以形式化的計算公式機械套用,故在實務上,若要主張看護費用,必須具體提出醫療診斷、專業評估、看護需求計畫、行情證明及平均餘命推算等證據,才能讓法院全面掌握真實需求並做出合理判斷,確保賠償金額既能保障受害人尊嚴生活,也不致成為不當獲利的來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重大傷病的看護費用計算與平均餘命認定,在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上是一個高度專業且爭議頻仍的領域,尤其當事故導致如植物人、中風或其他長期無法起身、正常行動的病患時,賠償請求往往涉及巨額且長期的生活支出。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即包含聘僱看護或其他長期照護支出。計算看護費用的核心原則,是必須符合「合理且必要」,也就是該支出必須確實為受害人生活不可或缺,且在金額與頻率上符合醫療專業與生活需求的標準。
例如,剛受重大傷害的病患,處於急性期或需高度醫療照護時,可能需要「醫級看護」或具專業護理背景的人員,以確保褥瘡預防、抽痰、鼻胃管灌食、藥物管理等醫療性照護正確執行;而進入穩定期後,病患可能不再需要具醫護執照的人員全天候照顧,但仍需「生活看護」,協助翻身、餵食、沐浴、更衣、外出就醫等日常生活活動(ADL)。在實務計算中,法院通常會根據病情性質、醫療診斷、復健預後以及病患的失能等級,來判斷是否需要24小時全日看護、部分時段看護,或者僅需家屬協助即可,同時參酌看護行情價格、聘僱時數、年日數來計算總額。
看護費用的計算還必須考量平均餘命,因為賠償必須涵蓋受害人餘生的合理照護支出。平均餘命的認定一般會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布的國民生命表,以受害人事故發生時的年齡、性別為基礎,計算其統計上可存活的年數,但若醫療鑑定或專科醫師報告顯示受害人因傷病而大幅縮短壽命,法院會依專業醫療意見酌減平均餘命;反之,若受害人雖重度失能但生命徵象穩定、可藉醫療照護延長壽命,法院也可能認定其平均餘命與統計值相差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現代科技與輔助醫療設備的進步,例如智能機械手臂、人工關節、義肢、人工呼吸器、輪椅升降系統等,能顯著改善部分失能者的生活自理能力,進而影響看護需求與費用計算。假設一名高位截癱患者經醫療評估後,配備智能輔助裝置而能自行完成部分日常生活動作,那麼所需看護時數可能由全天候減至每日數小時,賠償金額也會因此降低。然而,這些輔具本身的購置、維護與汰換費用,也屬於因傷害增加的生活必要支出,依法亦可納入損害賠償範圍,且法院通常會依其耐用年限與市場行情,計算全生命週期的合理支出總額。
實務上,若受害人由親屬負責看護,即使實際上沒有支付現金給親屬,仍可主張相當於市場行情的看護費,因為賠償的目的在於填補損害,而不能因由親屬無償付出而減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這一點已有多則法院判決確認,例如即便由家人看護,被害人仍受有相當於該看護費用的財產上損失,故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另一方面,看護費用的計算還需區分「全日制看護」與「部分時段看護」的情形。全日制看護通常是依每月行情(例如現今台灣市場行情每月約新台幣4萬至6萬元)乘以平均餘命年數再換算成月數;部分時段看護則需依實際聘僱時數、每小時費率(例如每小時新台幣250至350元)計算。
法院在計算時,還會扣除政府長照補助、健保給付或保險理賠等可歸入損害填補的金額,以避免重複受償。平均餘命認定上,若涉及植物人、中風導致完全臥床或重度失智等情況,法院會特別重視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穩定報告與預後評估,因為這些狀態下,病患的生命長短並不單純取決於年齡,而與醫療照護品質、營養狀況、併發症控制密切相關。
重度腦傷患者在專業照護下存活超過20年,也有案例因反覆感染與器官衰竭而數年內過世,因此法院不會單純以統計數字決定,而會綜合考量醫療專業意見與個案條件。至於科技發展對於看護費用計算的影響,不容忽視。隨著智能輔具、遠端監測、機器人照護系統的普及,部分傳統由人力完成的看護工作已可由設備取代,例如自動翻身床可降低褥瘡風險並減少人力翻身頻率,遠端生命監測可減少夜間駐守人員,智能餵食機可部分取代手工餵食。這些設備雖可降低長期人力支出,但同時帶來新的設備購置與維護成本,因此在損害賠償計算中,需要平衡考量設備支出與人力節省的金額,才能合理反映被害人實際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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